五、非法转让许可证帮助他人走私“洋垃圾”
——刘某等人走私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为完成工作指标,某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某、唐某、叶某以伪报收货人的方式非法转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被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用于进口废金属2柜,合计50.07吨。2017年1月至11月,刘某明知且同意唐某、叶某、向某等人以伪报收货人的方式非法转让前述许可证供他人使用,并代理进口废金属148柜,合计3432.89吨。
二、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许可证提供给他人用于走私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唐某、叶某、向某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分别对刘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判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转让许可证帮助他人走私“洋垃圾”的典型案件。“洋垃圾”,是我国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利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包括持证企业与他人通谋,非法将本单位许可证交由不具备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近年来,非法进口的“洋垃圾”会被国内接收方以极低的价格买入,并经过入境、转运、加工、销售等环节层层处理,再次翻新成产品出售。上述不同环节由不同组织分别经营并且之间产生单线联系,最终形成上下游产业链,严重影响了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走私“洋垃圾”等犯罪行为的态度,有利于强化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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