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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已还清逾期本息,借款合同应继续履行

某银行与冯某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冯某借款22万余元,借期240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若冯某未按期归还,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2022年3月,冯某开始逾期还款,同年6月还清后,7月又逾期未还当月款项。银行遂起诉请求解除贷款合同,要求冯某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冯某开庭前还清了逾期本息及罚息,辩称银行应继续履行合同。

二、购房人已还清逾期本息,借款合同应继续履行

——某银行与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冯某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冯某借款22万余元,借期240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若冯某未按期归还,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2022年3月,冯某开始逾期还款,同年6月还清后,7月又逾期未还当月款项。银行遂起诉请求解除贷款合同,要求冯某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冯某开庭前还清了逾期本息及罚息,辩称银行应继续履行合同。

二、裁判结果

英德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冯某曾逾期还款,但诉讼中冯某已将拖欠的到期本金、利息、罚息还清,冯某付清到期本息的事实能够证明冯某具备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对银行要求解除合同及冯某一次性返还剩余借款本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住有所居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房贷问题不仅事关金融安全,更是关乎民生福祉。本案中,人民法院兼顾金融机构利益和民生问题,认定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购房者已补正轻微履行瑕疵,具备履约能力和意愿的,银行不能单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维护了金融机构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是金融审判助推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落实保民生任务的典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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