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套现“养卡”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
——窦某、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窦某、唐某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替信用卡持卡人“养卡”。被告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养卡”:一是“垫还”,即持卡人到期无法归还信用卡账单时,被告人存钱至持卡人的信用卡内,再将这笔钱刷出至被告人的银行卡,重复操作直至账单还完,以此延长持卡人还款期限。二是“养账单”,即被告人先往持卡人的信用卡内存入资金,然后刷出,使信用卡产生消费记录以提高额度。为替人“养卡”,窦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77张,刷卡金额899万余元,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7张,刷卡金额60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窦某、唐某违规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使用,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在持有信用卡数额较大时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窦某、唐某擅自利用POS机将垫付的资金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出来,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的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窦某、唐某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窦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恶意套现“养卡”形式进行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的典型案例。利用POS机为他人套现获利,容易滋生洗钱、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本案被告人擅自利用POS机将垫付的资金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出来,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同样构成犯罪。本案警示广大社会公众必须依法依规持有和使用信用卡,恶意套现“养卡”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自觉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