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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内幕信息实施非法证券交易犯罪

2016年2月19日,陈某获悉了乙公司收购甲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并将该内幕信息告诉蔡某,推荐其购买乙公司股票。后蔡某与其妻子黄某买入乙公司股票82万余股,金额共计824万余元,全部卖出后获利1123万余元。同年3月至4月,蔡某又买入乙公司股票10万余股,金额共计153万余元,之后卖出部分股票获利127万余元。此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某还多次推荐他人购买乙公司股票。

利用内幕信息实施非法证券交易犯罪

——陈某等内幕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9日,陈某获悉了乙公司收购甲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并将该内幕信息告诉蔡某,推荐其购买乙公司股票。后蔡某与其妻子黄某买入乙公司股票82万余股,金额共计824万余元,全部卖出后获利1123万余元。同年3月至4月,蔡某又买入乙公司股票10万余股,金额共计153万余元,之后卖出部分股票获利127万余元。此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蔡某还多次推荐他人购买乙公司股票。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蔡某、黄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在蔡某、黄某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陈某、蔡某、黄某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陈某、蔡某、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故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证券领域常见多发的典型案例。内幕交易俗称“老鼠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随着证券市场的活跃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活动增多,我国内幕交易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严重威胁和破坏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予以惩处。本案被告人正是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股票,损害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则与秩序。人民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对其予以惩处,表明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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