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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假出口”虚开骗税犯罪

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以被告单位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货物出口相关信息,假冒出口,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多种方式购买外汇虚假结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1.5亿余元。陈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66份,税额6446万余元;张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41份,税额8194万余元。

1、依法严惩“假出口”虚开骗税犯罪

——何某某等骗取出口退税、陈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以被告单位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货物出口相关信息,假冒出口,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多种方式购买外汇虚假结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1.5亿余元。陈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66份,税额6446万余元;张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41份,税额8194万余元。

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均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分别判处陈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

典型意义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增强本国商品竞争力的通行惯例,要求必须存在真实出口,出口的货物、劳务或服务在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实际缴纳过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期间已收汇。本案骗税企业与出卖出口信息的报关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中间介绍人、“地下钱庄”经营者等人员分工配合,虚构生产、出口全流程,虚开、骗取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税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严重损害税收征管制度。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七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部署,依法严厉惩处虚开骗税犯罪,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切实维护经济税收秩序,营造法治公平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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