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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行业“内鬼”,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被告人陈某任职的广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为某通信分公司提供线上订单交付服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陈某利用其担任公司电话卡配送员、配送组长、片区主管的职务便利,先后招揽被告人梁某俊、李某剑等4人,在向手机卡用户交付手机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京东、抖音等账号,其中一张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后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被

依法打击行业“内鬼”,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陈某等5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任职的广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为某通信分公司提供线上订单交付服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陈某利用其担任公司电话卡配送员、配送组长、片区主管的职务便利,先后招揽被告人梁某俊、李某剑等4人,在向手机卡用户交付手机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京东、抖音等账号,其中一张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后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10万元。陈某等人涉案非法所得20.1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

裁判结果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梁某俊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剑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某等人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和提供给他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各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陈某、梁某俊、李某剑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通信等特殊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海量公民信息,公司人员非法收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为下游关联诈骗犯罪提供便利,是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点。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入罪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等从重处罚,体现了国家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开展前端打击、实施源头治理的决心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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