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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意公司诉敏实集团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个软件许可证对应的是一个用户端。若利用云服务技术将一个软件许可证应用于多个用户端,则扩大使用的客户端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应视为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快意公司诉敏实集团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利用云服务架构模式扩大许可使用范围构成侵权

【裁判要点】

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个软件许可证对应的是一个用户端。若利用云服务技术将一个软件许可证应用于多个用户端,则扩大使用的客户端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应视为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8年间,敏实集团公司向快意公司购买了478个ERP系统软件的许可证数,约定未经许可的厂别或超过用户数需要根据实际使用量购买许可证授权。敏实集团公司将涉案ERP系统软件安装部署在其公司的服务器上,员工通过远程连接登录至服务器上安装的Linux操作系统,在该操作系统中对ERP软件进行访问和使用。鉴定机构对敏实集团公司提交的log files进行分析,统计使用涉案软件时产生的log in及log out 记录,鉴定结论为2017年度的总用户名数量为1380个,2018年度的总用户名数量为927个。原告快意公司及敏实集团公司等二十四名被告均确认,logfile文件是QAD ERP软件自动生成的,记录了各被告OS用户或者Linux用户使用软件的登入登出情况。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甲方同意并遵守标准许可证授权使用规范”,虽然敏实集团公司购买了多个涉案软件许可证,但仍然应当遵守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要求及按照授权范围使用涉案软件。敏实集团公司实际使用涉案软件的用户有1380个,超过了合法授权许可用户数478个,使用方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许可范围,侵害了快意公司涉案软件的复制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余二十三个被告与敏实集团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判令敏实集团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快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云服务技术发展变化对如何准确、恰当、合理地解释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带来的挑战。本案顺应计算机技术发展新趋势,明确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运用新技术,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依法认定行为人超授权范围的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对规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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