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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行为保全裁定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51722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行为保全裁定
  【案例索引】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51722号
  基本案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系由知名民营企业家雷军创建,并由雷军担任其法定代表人,其名下商标“小米”是驰名商标,手机、电视等产品多次获奖,所代表的小米系企业是中国知名科技创新企业。被申请人是专业自媒体从业人员,专门从事科技类公司资本市场研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凤凰网、腾讯新闻等多个平台发布了多篇关于“小米”“雷军”“小米科技”的评论文章及视频,称“小米”为“……”,称其创始人“雷军”为“……”,称“小米科技”为“……”(此处隐去诸多涉贬损性言辞)。小米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则认为,一方面小米公司并非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另一方面对小米公司进行报道是其日常工作,其发表的关于小米公司的文章均根据公开信息撰写,并未侮辱或诽谤雷军和小米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3月30日,小米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部分被诉侵权文章及视频。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4月3日就行为保全及时组织谈话。
  一是依法审查案涉文章及视频内容,准确认定侵害小米公司名誉权的较高可能。法院详细审查被诉侵权文章及视频内容,识别有关内容主要是对小米公司的经营模式、企业风险、企业价值观等方面的评论以及对其法定代表人雷军的评论,查明在被申请人发布的案涉文章和视频中,含有“……”等涉贬损性言辞。法院认为案涉文章及视频已经引发了广泛社会舆论关注,且雷军为小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针对其职务行为的言辞直接影响小米公司,依法据实认定上述言辞对小米公司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可能造成小米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存在侵害小米公司名誉权的可能性。
  二是依法认定行为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在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中的紧急救济功能。案涉文章和视频发布于互联网上,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征,且被申请人在诉讼中仍针对小米公司持续发文,关注度进一步提高、不良影响持续扩大。法院在谈话中当庭登录案涉文章和视频链接,及时认定如不立即停止案涉文章和视频的传播,将严重影响小米公司商誉和正常经营活动,从而造成难以弥补、无法救济的损害。在小米公司提供100万元担保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适用行为保全制度,准确判断采取行为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被诉部分侵权文章及视频,且已于2022年8月2日执行完毕,消除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不良影响。
  社会影响
  本案当事人诉中申请行为保全,针对企业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法院在审查后发现相关网络言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时,及时适用保全救济制度,依法限制网络不当言论持续发酵,避免损害后果继续扩大,缓解了受损害企业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等困难,有效地防止了民营企业因名誉持续受损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该行为禁令的发布极大地增强了企业及企业家维护自身名誉的信心,同时也警示网络自媒体在对企业经营进行舆论监督时应诚信客观发声,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诚信、文明、有序舆论环境。
  典型意义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具有示范作用的民营企业家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案中,小米公司是高科技领域知名民营企业,对小米公司和其创始人、法定代表人雷军的贬损性言论不仅影响小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还影响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舆论环境。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自媒体传播速度更快、受众人群更广,其针对企业及企业创始人发布的言论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影响更大,可能使得民营企业迅速因负面评价而处于劣势地位,从而丧失投资、交易等方面公平竞争的机会,甚至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法院认定针对企业及其创始人所发布的言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时,依法及时适用诉讼保全制度,强调网络自媒体在对企业经营进行舆论监督时应诚信客观发声,限制贬损性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严格禁止故意误导公众认知、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减轻和消除影响,切实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名誉权提供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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