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因被执行人长期无法联系而未能执结,执行法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通过强制措施与释法明理相结合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部实现。
【基本案情】
王某承包小型建筑工程,雇佣同村的张某、赵某、关某等11位农民工从事力工、瓦工等工作,工程结束后,欠付11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合计8万余元,张某等人将其诉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王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等人向昌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逃避与法院进行沟通。
昌邑法院对王某进行拘传,进行释法说理,制作拘留决定书。王某在强制手段的震慑下,将农民工工资款及案件执行费合计8万余元交至法院。11名申请执行人中有1人因病无法到昌邑法院领取执行款,在向其他10名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后,昌邑法院及时赶赴其家中,将执行款发放到位,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立足司法职能,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执行案件加大执行力度,综合利用各项执行措施手段,最大限度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