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成等六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蒋某成、周某华联系蒋某平等三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由蒋某成、周某华统一收购渔获物,蒋某成还雇佣夏某军接驳搬运渔获物并协助销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就此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案涉六人非法捕捞长江刀鱼及凤尾鱼共计1470.9公斤,价值101673.7元,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鉴定,该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直接损失为101673.7元,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为305021.1元,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为406694.8元,共计813389.6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六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鉴定费用,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六被告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对长江天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经鉴定,本案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包括天然渔业资源直接损失、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以及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遂判决六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813389.6元和鉴定费用4000元,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长江系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加大对生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案非法捕捞地点位于长江刀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在该区域实施非法捕捞,受损渔业资源恢复难度更大,更易引发生物链结构受损及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旨在保护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生长繁育区域水生生态,警示和震慑长江保护区内非法捕捞行为,对于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筑牢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