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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于2009年建立,位于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长江干流岸边,属于内陆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以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三峡库区特有种荷叶铁线蕨为代表的野生动植物资源。2011年6月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港开发公司)擅自占用该保护区兴建移民生态工业园基础设施,导致该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于2009年建立,位于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长江干流岸边,属于内陆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以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三峡库区特有种荷叶铁线蕨为代表的野生动植物资源。2011年6月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港开发公司)擅自占用该保护区兴建移民生态工业园基础设施,导致该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2013年,某港开发公司整体合并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盛开发公司),但该公司并未注销。2018年5月起,石柱县人民政府启动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并委托专业机构制定了生态修复方案。同年10月,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港开发公司、某盛开发公司等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诉讼过程中,某港开发公司、某盛开发公司根据前述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了整改,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基本恢复。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港开发公司、某盛开发公司在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工业园区,严重损害湿地生态环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两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对受损生态进行了基本修复,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其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客观存在,侵权人仍应予以赔偿。结合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判令某港开发公司、某盛开发公司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00万元并支付合理诉讼费用。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宝库”,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水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正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保护,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本案系侵权人在长江上游干流附近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工业园区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涉地区物种丰富,有三峡库区特有濒危植物荷叶铁线蕨,属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的极危物种。侵权人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严重破坏受保护的湿地生态系统。人民法院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在侵权人停止侵权、修复生态的基础上,依法判令其承担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为加强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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