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4日,济南市旧城改造公司向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验收备案申请,要求对馆驿街以南棚户区改造工程1-8号楼的消防设施进行抽查验收。济南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进行抽查后,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济公消验备[2011]第017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认定馆驿街以南棚户区改造工程1-8号楼工程消防设施抽查合格,并于同日将备案结果在山东365消防服务网消防监督结果公开栏目中进行了公示。该工程6号3单元801室住户戴世华,认为其楼洞内消防栓箱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设置规范,济公消验备[2011]第017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认定事实错误,向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技术性验收通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戴世华的起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是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后环节,备案结果中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据此,消防验收备案结果具有拘束力,消防验收备案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消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三)典型意义
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空前严峻。作为消防安全的前置关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责任重大,但却一直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导致社会关注度低,程序透明性差,权力行使随意性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本案首次明确了消防验收行为的行政确认属性,从而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必将有利于督促消防机关严格履行验收职责,更加有利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同时通过辩法析理,使消防机关认识到了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从而积极准备参加后续诉讼,法院最终维持了该备案结果通知。判决后,该案被《大众日报》、《济南日报》等多家重要媒体密集报道,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七卷收录,并获2013年度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二等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