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清苑区大魏庄中学学生任某某与该学校学生马某某因琐事在学校发生矛盾,任某某让赵旭某、卢某某帮忙找人打马某某。2012年6月22日下午6时许,赵亚某(已判刑)叫着赵红某、赵贝某(已判刑)、赵聪某、刘某某(已判刑),申某某(已判刑)叫着刘雅某(已判刑)、刘传某、冯某某、孙某(已判刑)、申光某(已判刑)在大魏庄中学门口等马某某。崔贺某在放学回家途中遇到了被告人冉某某和崔猛某等人,崔贺某把任某某等人要打马某某一事告知冉某某、崔猛某,冉某某、崔猛某等人决定去接马某某。行至大魏庄中学附近遇到赵亚某等人,双方发生口角后殴斗。冉某某持随身携带水果刀刺中赵亚某肺部,造成赵亚某双侧气胸,左胸腔异物存留,左肺裂伤并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2015年3月28日,冉某某赔偿了赵亚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清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持凶器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冉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冉某某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冉某某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冉某某本应将问题及时报告老师,但是却一时冲动拔刀刺伤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冉盼超的行为给两个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令人惋惜。当悲剧发生后,我们社会不应一味地给予指责和对其施以严厉的处罚,这样只会增加孩子对社会的敌对心理,增加社会的负担,加重司法成本。对他们,我们应最大限度地给予包容,最大限度地引导、减少他们对社会的仇视与报复,让其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促进我们社会更加和谐。综合考虑,法院对冉盼超适用缓刑,以给与其一次该过自新的机会。
上一篇: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抢劫案
下一篇:卢某某故意伤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