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系被监护人余某一的祖父、祖母,案外人余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余某一的父母。2002年5月,余某因车祸亡故,余某某、陈某某、王某及余某一获赔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其中赔偿给王某、余某一的费用合计193897.19元。自2003年开始,被申请人王某未与余某一共同生活,余某一的生活起居由两申请人照顾,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25日,被申请人王某再婚,2015年3月11日离婚。庭审中,被申请人王某自认领取了余某生前单位发放给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被申请人王某自认,从2003年开始余某一与两申请人共同生活,余某一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且其领取了属于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王某作为余某一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余某一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长期抚育照料余某一,具有监护能力,从有利于余某一学习、生活的角度出发,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对余某一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为余某一的监护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被申请人王某长期未与被监护人余某一共同生活,未对其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将属于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被监护人余某一所在的社区、学校及其父亲生前单位,了解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还征询了被监护人余某一的意见,其表示已经多年未见过被申请人,愿意跟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从有利于余某一的生活、学习角度考虑,判决撤销王某作为余某一的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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