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进口商品连锁超市违法销售境外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境外药品 进口超市 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进口商品连锁超市将境外药品作为普通商品违法销售的行为,梯次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以点带面开展专项整治,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购药用药安全。
【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旗下3家以销售进口商品为主要经营内容的超市,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违法销售“肚痛健胃整肠丸”“大正成人感冒药”“太田胃散”等30余种来自日本、法国、瑞士、泰国、越南等国家的非处方类药品。该类药品在我国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外包装大多无中文标识,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了解其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和禁忌等内容,超市亦没有依法配备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容易导致群众误购误服,危害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调查和督促履职】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象山区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后,经过初步调查,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通过调查走访该公司旗下象山区辖区内的超市、询问部分消费者、涉案超市相关工作人员,并调取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查明上述超市违法销售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的境外药品的事实。同日,象山区院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象山区市监局)进行磋商,该局认为涉案超市销售的境外药品在国外虽按药品管理,但并未纳入我国药品管理目录,且其跨境直邮的商品已经保税区海关通关,应按日用商品进行管理,不宜认定超市销售行为违法。为确保监督精准性,象山区院将案涉境外药品外包装盒的外文文字转化为中文文字,发现文字说明不同程度包含有药效药理、成分含量、用法用量、使用注意事项及禁忌等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药品进行管理。但涉案超市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且销售时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配备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指导,涉案药品亦未获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上述违规销售情形造成极大的药品安全隐患,象山区市监局未依法履行职责。
2023年6月29日,象山区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象山区市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案涉违法主体依法作出处理,对进口超市违法销售境外药品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象山区市监局高度重视,经请示上级主管单位,并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同意检察机关观点,认为该种情形应按药品进行监管。2023年8月28日,象山区市监局书面回复:依法对涉案超市作出罚款、没收境外药品等行政处罚,并向某贸易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管局发出协查函,推动该贸易公司旗下分布在全广西的其他11家连锁超市自行完成整改,停止违法销售境外药品。同时,在辖区开展为期一个月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进口商店销售境外药品情况进行全面大排查,共查获境外药品52种。经象山区院跟进监督,确认上述公益受损事实已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随着消费者对购买海外商品需求的增长,国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快速发展,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了便利,但通过跨境直邮直接通关将境外药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监管仍存在盲区。检察机关落实精准监督的办案要求,依法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将处于监管盲区的境外药品纳入我国药品管理范畴,堵塞了监管漏洞,守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