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李某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受害人 追索抚养费 检察监督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女,1989年12月出生。
被救助人张某栩,男,2017年1月出生。
被救助人张某晨,男,2018年5月出生。
2016年,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张某栩、张某晨。2020年8月7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对李某诉张某离婚案作出民事判决,准予离婚,二人之子张某栩、张某晨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李某子女抚养费10632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给付义务。2022年7月1日,李某向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2月30日,曹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3月,李某到曹县妇联寻求帮助,希望督促法院执行民事判决,曹县妇联引导其向曹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救助过程】
曹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刘某申请检察监督案依法受理。审查发现李某离婚后独自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义务,家庭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在将案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同时,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曹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妇联联合进行走访调查,查明:张某结婚后不久即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并在婚姻存续期间愈加严重,致使李某身心俱疲,身体上伤痕不断,精神上也产生抑郁倾向,李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出与张某离婚的诉讼;判决生效后,张某不履行判决义务,李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因无法联系到张某,且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终结本次执行;李某离婚后搬到农村父母家中,两个孩子跟随其生活,其中大儿子张某栩患有多动型自闭症,有交流障碍和破坏倾向,需长期治疗和贴身陪护,李某因照顾孩子无法外出务工,母子三人举步维艰,生活陷入困境。
曹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关于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明确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曹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妇联、被救助人所在地镇政府召开座谈会,共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措施方案。一是曹县人民检察院一体推进司法救助和民事执行监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收集线索以便再次启动执行程序;二是协调曹县民政局到李某家中走访调查,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村、镇、县“三级联审”,民政干部“一对一”跟进,实现低保手续的快速办理,目前李某家庭每月可领取低保金;三是协调曹县就业服务中心介绍李某参加电商服务培训,提高其自谋生计能力;四是安排心理咨询师对李某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精神抑郁情况开展心理疏导,抚平其心理创伤,增强其生活信心;五是协调县医院及县残联为患自闭症的张某栩从快办理三级精神残疾人证,使其免费享受县康复中心全天候一对一矫正康复训练。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曹县人民检察院、县妇联多次开展联合回访。目前李某身体逐渐康复,精神状态良好,被当地一家小有名气的服装网店聘为客服,实现灵活就业,家庭有了稳定经济来源。民事执行案件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张某栩病情也已减轻,现就读于一所聋哑学校,母子三人生活已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对因案导致生活陷入困顿的妇女及其子女,协同妇联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曹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妇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对救助线索开展联合走访调查,结合被救助人面临的现实困难,能动履职,为被救助人“量身定制”多元帮扶方案,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融合。同时,沟通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对接民政部门解决被救助人基本生活问题,联系就业服务中心解决其长远生活难题,开展心理疏导抚平心理创伤,帮助被救助困难妇女自立自强,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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