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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诉鄂尔多斯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托克旗棋盘井镇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高原西部,距黄河直线距离仅20公里,该区域属严重缺水地区。被告鄂尔多斯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的煤矿矿井位于棋盘井地下水超采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严格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因矿井掘进、开采破坏地下水含水层而产生的疏干水。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诉鄂尔多斯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高原西部,距黄河直线距离仅20公里,该区域属严重缺水地区。被告鄂尔多斯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的煤矿矿井位于棋盘井地下水超采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严格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因矿井掘进、开采破坏地下水含水层而产生的疏干水。鄂托克旗水利局2016年为某矿业公司煤矿生产经营核发取水许可证,许可该公司年疏干水量64.46万立方米,年取水量29.52万立方米,年退水量46.91万立方米。2022年3月,某矿业公司因将矿井疏干水通过未经批复的管道退至其他公司,且未安装计量设施,被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处以罚款、补缴水资源税等行政处罚。经评估,某矿业公司超量疏干水量共计331.23万立方米,对区域具有水资源服务功能的奥灰含水层间接影响损害量为51.64万立方米。检察机关对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对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管理规制。某矿业公司的超量疏干水行为影响了地下水资源服务功能,造成地下水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遂判决某矿业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94.68万元及评估费。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保护黄河流域地下水资源利用的典型案例。黄河流域干旱少雨,水资源短缺,地下水资源弥足珍贵。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明确规定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的基本原则,并对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作出专章规定。人民法院严格执行黄河流域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依法判令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煤炭开采企业赔偿地下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有力维护了区域地下水环境和饮水安全、生态安全。同时,教育引导被告企业认识到违法取用疏干水的危害,被告当庭对其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赔礼道歉。本案审理对于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促进节约用水,提升地下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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