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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铸造公司诉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某铸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当年3月7日至3月9日在无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下从事生产活动,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2万元;

某铸造公司诉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某铸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当年3月7日至3月9日在无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下从事生产活动,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2万元;对其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某铸造公司对环境违法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处罚过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某铸造公司具有在无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下从事生产活动,以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两个违法行为,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该公司违法行为较轻、有改正违法行为意愿且系当地小微企业,若全额缴纳该罚款将因资金短缺陷入经营困境等情况,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组织调解并建议适用企业行政合规改革,将企业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因素。人民法院联合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至该公司开展改革验收,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负责人作为特约环保监督员现场监督。通过评查,该公司按要求升级废气治理设施,并开展自行监测,整改达标。人民法院现场向双方送达了行政调解书,将原24万元行政处罚金额减为1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推动涉案企业环保行政合规改革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创新适用“行政调解+行政合规改革”,护航小微民营企业绿色合规经营,推动涉案企业按照改革清单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将调解后减少的行政处罚金额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通过“技改抵罚”方式为小微企业“减负松绑”,助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对于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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