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皮革公司诉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九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某皮革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华自行联系并雇请欧阳某信、朱某中、钱某刚三名司机驾驶三辆货车,将其公司生产过程中重量为9.63吨的磨革粉等危险废物从安徽省某仓库内拉到江西省某村山涧倾倒。数日后,欧阳某华组织人员将倾倒的危险废物转运至九江某环保公司仓库,并对被倾倒现场进行清理,最终未造成环境污染。经鉴定,该危险废物中重金属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欧阳某华触犯刑法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欧阳某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予以罚款。某皮革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九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某皮革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欧阳某华作为某皮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9.63吨危险废物擅自倾倒、堆放,属于职务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某皮革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组织双方进行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调减处罚金额,某皮革公司已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行政调解书,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根据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的原则调解减轻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企业主动弥补过错行为以及并未造成污染后果等因素,组织行政调解,在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允许企业“过而后改”,达到了生态环境保护、争议实质化解、营商环境优化和法律法规宣教的目的,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