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2-18
实施日期 2000-02-18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18/02/2000
(第553章第49条)
[2000年2月18日]2000年第6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0年第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18/02/2000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就认可的申请及认可的续期的申请须缴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18/02/2000
(1)就附表第2栏指明的任何申请而言,有关申请人须缴付附表第3栏中在相对于该项申请之处列出的费用。
(2)已缴付的费用不可退回。
附表 版本日期 18/02/2000
[第2条]
费用
项 须缴付费用的申请 费用$
1.根据本条例第20(1)条提出的要求成为认可核证机关的申请15000
2.根据本条例第27(1)条提出的要求将认可核证机关的认可续期的申请15000
3.根据本条例第22(1)条提出的要求认可个别证书或认可某个别类型、类别或种类的证书的申请(而该申请是与第1或2项所指明的申请同时提出的)1500
4.根据本条例第22(1)条提出的要求认可个别证书或认可某个别类型、类别或种类的证书的申请(而该申请并不是与第1或2项所指明的申请同时提出的)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