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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大学条例宪报编号:L.N.211of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7-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7-30

实施日期 1999-07-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30/07/1999

本条例旨在就设立岭南大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本条例(第11及12条除外) } 1999年7月30日 1999年第211号法律公告

第11及12条 } 1999年10月22日 199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9年第54号)

鉴于─

(1) 岭南学院于1967年设立并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为一所学校,以继续和促进于1888年在中国广州创立的岭南大学的传统与服务精神;

(2) 岭南学院于1978年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

(3) 岭南学院于1992年根据《岭南学院条例》(第422章)以岭南学院的名称成立为法人团体;及

(4) 现认为岭南学院宜改称为岭南大学: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7/1999

第I部 导言

(1) 本条例可引称为《岭南大学条例》。

(2)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7/1999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废除条例”(repealed Ordinance) 指根据第28条废除的《岭南学院条例》(第422章);

“大学”(University) 指根据第3条设立的岭南大学;

“合资格的教职员”(eligible staff) 指大学的全职教学人员及全职导修人员,包括规程界定为属同等职级或职系的大学行政人员;

“局长”(Secretary) 指教育统筹局局长;

“校长”(President) 指根据第15条委任的校长,亦指当其时署理校长职位的人;

“校董会”(Council) 指第11(1)条所设立的岭南大学校董会;

“校监”(Chancellor) 指第4条所指的大学校监;

“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 指大学根据第19(3)条订定为其财政年度的期间;

“副校长”(Vice-President) 指根据第15条委任的副校长,亦指当其时署理副校长职位的人;

“教务会”(Senate) 指根据第18条设立的大学教务会;

“规程”(statutes) 指校董会根据第23条订立的大学规程;

“学生会”(Students' Union) 指岭南大学学生会;

“谘议会”(Court) 指第7条所设立的岭南大学谘议会;

“岭南大学香港同学会有限公司”(Lingn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Hong Kong) Limited) 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以“岭南大学香港同学会有限公司”名称注册的法人团体;

“岭南教育机构有限公司”(Lingnan Education Organization Limited) 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以“岭南教育机构有限公司”名称注册的法人团体。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3条 大学的设立 版本日期: 30/07/1999

第II部 大学

(1) 于紧接本条生效前根据已废除条例名为岭南学院的法人团体,在本条生效当日及之后名为岭南大学,并以岭南大学的名称永久延续和可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

(2) 大学的宗旨是提供文科、人文学科、商科、社会科学科、理科及其他学科的教育、研修、训练及研究。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4条 校监 版本日期: 30/07/1999

大学设有一名校监,由行政长官出任。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5条 大学印章 版本日期: 30/07/1999

(1) 大学备有一个法团印章,使用该印章盖印须─

(a) 由校董会藉决议授权或藉决议追认其有效性;及

(b) 由以下人士签署认证─

(i) 校长或任何副校长;及

(ii) 校董会的一名成员,该成员须已获校董会的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作签署认证。

(2) 一份看来是用大学的法团印章妥为签立的文件,须予接纳为证据,而且除非反证成立,否则须将该文件当作已妥为签立。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6条 大学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7/1999

大学有权为贯彻执行其职能而作出一切所需或附带需要的事情,或作出一切有助于贯彻执行其职能或与此目的相关的事情,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可─

(a) 取得、承租、购买、持有和享有任何种类的财产,以及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该等财产,其方式及范围为假使该等财产是由一名自然人按与大学相同的权益持有时法律所容许者;

(b) 为其学生及所雇用或聘用的人提供合适的适意设备(包括住宿安排、社交及康体活动所需的设施);

(c) 建造、提供、装备、保养、改动、移去、拆卸、更换、扩大、改善、修缮与规管大学的建筑物、处所、家具及设备以及所有其他财产;

(d) 雇用或聘用任何全职或非全职的教职员、专业顾问或专家顾问;

(e) 订定教职员的薪酬条款及服务条件;

(f) 收取与动用资金;

(g) 以其认为需要或合宜的方式及规模,将大学的资金用于投资;

(h) 以其认为合宜的方式,并以其认为合宜的保证或条款借入款项;

(i) 为执行其职能而以其认为合适的条件申请与接受任何资助;

(j) 就大学所提供的课程、设施及其他服务厘定与收取费用,并指明使用该等设施及服务的条件;

(k) 在一般情况下或就任何个别情况或类别的情况减收、免收或退还如此厘定的费用;

(l) 不论是以信托方式或其他方式,以大学名义接受与征求馈赠,以及担任以信托方式归属大学的款项或其他财产的受托人;

(m) 为贯彻其宗旨以补助或贷款方式提供经济援助;

(n) 与他人订立合约、成立合伙或其他形式的联营关系;

(o) 按大学认为适当或合宜而印刷、制作或出版任何手稿、书籍、戏剧、音乐、剧本、节目或其他材料,包括影音材料及电脑软件;

(p) 颁授学位及学术名衔,包括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

(q) 核准大学的周年财政预算。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7条 谘议会的设立 版本日期: 30/07/1999

第III部 谘议会

现设立名为岭南大学谘议会的谘议会。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8条 谘议会的责任等 版本日期: 30/07/1999

谘议会─

(a) 须就校长或副校长的委任获校董会征询意见;

(b) 可审议周年财政预算并向校董会陈述意见;

(c) 可审议周年帐目以及核数师作出的任何评注;

(d) 可审议校董会向其作出的任何报告;及

(e) 可讨论任何关于大学整体政策的动议。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9条 谘议会的成员 版本日期: 30/07/1999

(1) 谘议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a) 行政长官根据第12(1)(a)条委任的10名校董会成员,担任当然成员;

(b) 由校董会提名并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以不逾6名为限;

(c) 由岭南教育机构有限公司提名并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19名;

(d) 由合资格的教职员按照规程互选产生并由校董会委任的成员2名;

(e) 由教务会成员按照规程互选产生并由校董会委任的成员1名;

(f) 校长,担任当然成员;

(g) 副校长,担任当然成员;

(h) 学生会会长,担任当然成员;及

(i) 由岭南大学香港同学会有限公司提名,并由校董会委任的岭南学院(本条例弁言所提述者)或大学的毕业生或旧生一名。

(2) 行政长官须从根据第(1)(a)、(b)或(c)款委任的成员中委任─

(a) 1名成员担任谘议会的主席;及

(b) 1名成员担任谘议会的副主席。

(3) 如谘议会主席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不能执行主席职务,即由谘议会副主席署理主席职位。如在任何期间,主席及副主席均不在香港或不能执行其各自的职务,或主席及副主席职位同时悬空,谘议会各成员可委任第(1)(a)、(b)或(c)款所提述的成员的其中一人,在该段期间署理主席职位。

(4) 第(1)(b)或(c)款所提述的成员的任期为3年或行政长官所决定的较短期间。

(5) 除第(8)款另有规定外,第(1)(d)、(e)或(i)款所提述的成员的任期为3年或校董会所决定的较短期间。

(6) 第(1)(b)或(c)款所提述的成员可随时以书面通知行政长官或局长,辞去其在谘议会内的职位。

(7) 第(1)(d)、(e)或(i)款所提述的成员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校董会主席,辞去其在谘议会内的职位。

(8) 根据第(1)(d)或(e)款成为谘议会成员的成员自以下情况出现时起,即不再是谘议会的成员─

(a) 他不再是推选他担任谘议会成员的团体的成员;或

(b) 他不再符合由规程所界定的获选的资格准则。

(9) 任何成员的委任因预定限期届满、辞职或不再符合规程所界定的获选的资格准则而失效时,则为填补该悬空的职位而作出的新委任或再度委任的程序,是犹如首次委任成员出任该职位者一样。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10条 谘议会的会议及程序 版本日期: 30/07/1999

(1) 附表1适用于谘议会的会议及程序。

(2) 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谘议会可自行决定其会议程序。

宪报编号: L.N. 262 of 1999

第11条 校董会的设立 版本日期: 22/10/1999

第IV部 校董会

(1) 现设立名为岭南大学校董会的校董会。

(2) 校董会是大学的行政团体,可行使大学所获赋予的任何权力,亦须执行委予大学的所有责任。

宪报编号: L.N. 262 of 1999

第12条 校董会的成员 版本日期: 22/10/1999

(1) 校董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a) 由行政长官委任而委任书亦指明他们是谘议会当然成员的成员10名;

(b) 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8名;

(c) 由岭南教育机构有限公司提名并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7名;

(d) 由合资格的教职员按照规程互选产生并由校董会委任的成员3名;

(e) 由教务会成员按照规程互选产生并由校董会委任的成员2名;

(f) 校长,担任当然成员;

(g) 副校长,担任当然成员;及

(h) 学生会会长,担任当然成员。

(2) 行政长官须从根据第(1)(a)款委任的成员中委任─

(a) 1名成员担任校董会主席;

(b) 1名成员担任校董会副主席;及

(c) 1名成员担任校董会司库。

(3) 如校董会主席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不能执行主席职务,即由校董会副主席署理主席职位。

(4) 如在任何期间,主席及副主席均不在香港或不能执行其各自的职务,或主席及副主席职位同时悬空,校董会成员可委任根据第(1)(a)款委任的成员的其中一人,在该段期间署理主席职位。

(5) 根据第(1)(a)、(b)或(c)款委任的成员,以及根据第(2)款委任的主席、副主席或司库,其任期为3年或行政长官所决定的较短期间。

(6) 除第(9)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d)或(e)款委任的成员的任期为3年或校董会所决定的较短期间。

(7) 根据第(1)(a)、(b)或(c)款委任的成员,或根据第(2)款委任的主席、副主席或司库,可随时以书面通知行政长官或局长,辞去其在校董会内的职位。

(8) 根据第(1)(d)或(e)款委任的成员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校董会主席,辞去其在校董会内的职位。

(9) 根据第(1)(d)或(e)款成为校董会成员的成员自以下情况出现时起,即不再是校董会成员─

(a) 他不再是推选他担任校董会成员的团体的成员;或

(b) 他不再符合由规程所界定的获选的资格准则。

(10) 任何成员的委任因预定限期届满、辞职或不再符合规程所界定的获选的资格准则而失效时,为填补该悬空的职位而作出的新委任或再度委任,其程序犹如首次委任成员出任该职位一样。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13条 校董会的会议及程序 版本日期: 30/07/1999

(1) 附表2适用于校董会的会议及程序。

(2) 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校董会可规管本身的程序。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14条 委员会的一般事宜 版本日期: 30/07/1999

(1) 校董会可为一般或特别目的而成立和委出任何委员会。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可由非校董会成员的人出任,而委员会主席则须由校董会从校董会成员中委出。

(2) 校董会可将其任何权力及责任以书面转授予委员会,如校董会认为合适,并可就转授附加限制或条件。但校董会不得将以下权力转授予委员会─

(a) 核准大学所雇用或聘用的人的服务条款及条件;

(b) 核准周年财政预算;

(c) 授权拟备第19(2)条所规定的报表;或

(d) 订立规程。

(3) 在符合规程的规定下,各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其会议程序。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15条 校长、副校长及其他雇员的委任 版本日期: 30/07/1999

第V部 校长、副校长及其他雇员

(1) 校董会须在征询谘议会意见后,委任一名校长。

(2) 校长须受校董会监督。

(3) 校长是大学的学术及行政方面的首长。

(4) 校董会可在征询谘议会意见后,委任一名副校长,以协助校长执行职务。

(5) 校董会有权在征询谘议会意见后,以行为不检、不称职或效率欠佳的理由,或其他好的因由,终止校长或副校长的委任。

(6) 于校长不在香港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期间,或其职位因任何原因而悬空期间,校董会可委任一人署理校长职位。

(7) 校董会可委任其认为合适的其他人为大学雇员。

(8) 校董会有权以行为不检、不称职、效率欠佳的理由,或其他好的因由,终止任何雇员的委任。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16条 校董会有权转授权力及责任予校长 版本日期: 30/07/1999

(1) 在符合第(2)款的规限下,校董会可将其任何权力及责任以书面转授予校长,如校董会认为合适,并可就转授附加限制或条件。

(2) 校董会不得将以下权力转授予校长─

(a) 核准大学所雇用或聘用的人的服务条款及条件;

(b) 核准周年财政预算;

(c) 授权拟备第19(2)条所规定的报表;

(d) 订立规程;

(e) 委任校长或副校长;

(f) 终止副校长的委任;

(g) 校董会在第15(6)条下的权力。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17条 校长有权转授权力及责任 版本日期: 30/07/1999

(1) 在第(2)款的规限下,校长可将其权力及责任以书面转授予他认为合适的人士或委员会,包括将校董会根据第16条转授予他的权力或责任再转授,如校长认为合适,并可就再转授附加限制或条件。

(2) 校长将校董会转授予他的权力或责任再转授的权力,须受校董会根据第16条施加于再转授的限制或条件所规限。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18条 教务会 版本日期: 30/07/1999

第VI部 教务会

(1) 大学设有教务会。教务会是大学的最高教务机构。

(2) 教务会须─

(a) 检讨及发展学术课程;

(b) 指示及规管大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c) 规管各认可课程取录学生及该等学生上课的事宜;

(d) 规管大学的学位及其他学术名衔的考试;及

(e) 决定获颁授学位、文凭、证书及其他学术名衔(荣誉学位或荣誉名衔除外)的资格。

(3) 关于教务会的成员及程序的事宜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19条 帐目 版本日期: 30/07/1999

第VII部 财政报表及报告

(1) 大学须就其所有收支备存妥善的帐目及纪录。

(2) 在每个财政年度完结后,大学须拟备该年度的大学收支结算表和以该年度完结日为准的大学资产负债表。

(3) 大学可不时订定某段期间为其财政年度。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20条 核数师 版本日期: 30/07/1999

(1) 大学须委任核数师。核数师有权随时取览大学的所有帐簿、付款凭单及其他财务纪录,并有权随时要求取得他们合理地认为必需的资料及解释。

(2) 核数师须审计根据第19(2)条拟备的报表,并就该等报表向大学提交报告。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21条 将报表及报告呈交校监 版本日期: 30/07/1999

大学须在每个财政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或在校监就个别年度所容许的较后日期之前,向校监呈交一份大学校务报告、根据第19(2)条拟备的各报表的副本及根据第20(2)条作出的报告的副本。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22条 未经授权而使用大学名称 版本日期: 30/07/1999

第VIII部 一般规定

(1) 任何人不得组织─

(a) 伪称是或伪冒是─

(i) 大学或其任何分支或部分的团体;或

(ii) 与大学在任何方面有关连或联系的团体;或

(b) 以“岭南大学”或“Lingnan University" 命名而意图欺骗或误导的团体,或使用任何语文中与该等名称非常相近的名称的团体,以致能欺骗或误导任何人相信该团体是─

(i) 大学或其任何分支或部分;或

(ii) 与大学在任何方面有关连或联系,

或成立该团体为法团,或成为该团体的董事、高级人员、成员或筹办人,或从事和该团体有关的工作。

(2) 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23条 校董会订立规程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7/1999

(1) 在符合本条例的条文下,校董会可订立规程,以便更有效地执行本条例的条文,而在不影响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可订立规程,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a) 规管谘议会、教务会及根据第14条成立的委员会的程序;

(b) 教务会及根据第14条成立的委员会的成员及法定人数;

(c) 教务会的权力及责任,以及根据第14条成立的委员会的权力及责任;

(d) 大学所雇用或聘用的人的纪律;

(e) 规管大学学生的操行及纪律;

(f) 学位及其他学术名衔(包括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的颁授;及

(g) 为根据第9(1)(d)或(e)条推选候选人以供委任晋身谘议会以及根据第12(1)(d)或(e)条推选候选人以供委任晋身校董会而举行和进行选举。

(2) 根据本条订立的任何规程不属附属法例。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24条 附表的修订 版本日期: 30/07/1999

局长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1或2。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25条 归属 版本日期: 30/07/1999

(1) 在符合第3条的规定下,在紧接该条生效之前根据已废除条例名为岭南学院的法人团体,在该条生效当日及之后作为大学而继续存在;据此,所有在该条生效日期之前归属岭南学院的财产(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及特权,须按照其在该日期归属岭南学院所按照的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继续归属大学,而岭南学院在紧接该日期前所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则同样地须由大学继续承担。

(2) 在符合第(1)款的规定下,岭南学院在第3条生效之前所委任的雇员,须当作已获大学委任,而就各方面而言,该雇员的服务期须视为自他获岭南学院委任当日起连续不断。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26条 过渡性条文 版本日期: 30/07/1999

(1) 在第11条生效之前,根据已废除条例设立的岭南学院校务会,可在不损害《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2条的实施的原则下,行使本条例赋予校董会的任何权力(包括校董会委任校董会成员的权力),或执行本条例委予校董会的所有责任。

(2) 在有待根据第7条设立谘议会的期间,须将根据已废除条例设立的校董会当作为谘议会。

(3) 在有待根据第18条设立教务会的期间,须将根据已废除条例设立的教务会当作为教务会。

(4) 在有待根据第15条委任校长的期间,须将根据已废除条例委任的岭南学院校长当作为校长。

(5) 根据已废除条例订立而在紧接第3条生效前有效的所有规则,须在作出必要的变通后当作为根据第23条订立的规程,并可据此而被修订或废除。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27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7/1999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或藉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28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7/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29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7/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30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7/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3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7/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32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7/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33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7/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34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7/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35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7/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36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7/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37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7/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38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7/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第39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7/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附表1:谘议会的会议及程序 版本日期: 30/07/1999

[第10及24条]

1. 谘议会会议在主席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

2. 主席收到由10名或以上的成员提出的请求后,须在21天内召开特别大会,以讨论该等成员所指明的事宜。

3. 谘议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当其时在任成员的半数。

4. 如谘议会会议须审议的事项,涉及出席会议的成员的直接或间接个人利害关系,则该成员须在会议开始后,尽快说明该利害关系及其性质;如有过半数出席成员要求他在会议审议该事项时避席,则该成员须遵办,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就该事项投票表决。

5. 在第4段中,“利害关系”(interest) 包括金钱上的利害关系。

6. 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可将谘议会会议押后;如出席成员以过半数通过决议,亦可将会议押后。

7. 在符合本条例及任何规程的规定下,谘议会可自行决定其会议程序,并可于主席或会议主持人认为是符合大学的最佳利益的情况下,不让校长、副校长或学生会会长或根据本条例第9(1)(d)或(e)条委任的任何成员参加谘议会的任何会议或会议的任何部分。

8. 在不损害第7段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学生会当其时的会长无权参与审议个别主管人员、教师及其他教职员的委任、晋升或个人事务,亦无权参与审议个别学生的取录或学业评核。

9. 谘议会可藉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其任何事务。除非有5名成员以书面要求主席将正处理的事务的任何个别项目提交下次谘议会会议,否则由过半数成员以书面通过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犹如该决议是在谘议会会议上通过的一样。

宪报编号: L.N. 211 of 1999

附表2:校董会的会议及程序 版本日期: 30/07/1999

[第13及24条]

1. 校董会会议在主席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

2. 主席收到由7名或以上的成员提出的请求后,须在21天内召开特别大会,以讨论该等成员所指明的事宜。

3. 校董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当其时在任成员的半数。

4. 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可将校董会会议押后;如出席成员以过半数通过决议,亦可将会议押后。

5. 如校董会会议须审议的事项,涉及出席会议的成员的直接或间接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的个人利害关系,则该成员须在会议开始后,尽快说明该利害关系及其性质;如有过半数出席成员要求他在会议审议该事项时避席,则该成员须遵办,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就该事项投票表决。

6. 校董会可自行决定其会议程序,并可于主席或会议主持人认为是符合大学的最佳利益的情况下,不让校长、副校长、学生会会长或根据本条例第12(1)(d)或(e)条委任的任何成员参加校董会的任何会议或会议的任何部分。

7. 在不损害第6段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学生会当其时的会长无权参与审议个别主管人员、教师及其他教职员的委任、晋升或个人事务,亦无权参与审议个别学生的取录或学业评核。

8. 校董会可藉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其任何事务。除非有5名成员以书面要求主席将正处理的事务的任何个别项目提交下次校董会会议,否则由过半数成员以书面通过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犹如该决议是在校董会会议上通过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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