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4-01
实施日期 2001-04-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4/2001(第106章第32K条文)
[2001年4月1日]
(本为2001年第2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4/2001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为发出资格证明书而进行的考试及测验 版本日期 01/04/2001
(1)局长可在附表第1部第3栏订明的适当费用获缴付后,就任何人进行─
(a)附表第1部第2栏指明的考试或笔试,而如他信纳该人合格,则可向该人发出适当的资格证明书;及
(b)附表第1部第2栏指明的测验。
(2)局长可在附表第2部第3栏订明的适当费用获缴付后,按照本条文例第32K(2)条文发出无线电通讯资格证明书。
(3)资格证明书的─
(a)有效期;及
(b)格式,由局长不时决定。
(4)获发资格证明书的人须作保密声明,声明的格式由局长不时决定。
(5)在附表第2部第7项所述的证明书内的签注届满前,获发有关证明书的人可按局长不时决定的格式及方式,向局长申请在关乎该签注的范围内延续该证明书的效力,而局长可在附表第2部第3栏订明的适当费用获缴付后,如此延续该证明书的效力,有效期由局长决定。
(6)凡局长根据本条文例第32K(2)条文撤销发予某人的资格证明书,如关乎该项撤销的通知有要求该人将该证明书交回局长,则该人须在该通知向他送达后的14天内,将该证明书交回局长。
(7)凡局长根据本条文例第32K(2)条文撤销发予某人的附表第2部第7项所述的证明书─
(a)局长可向该人发出附表第2部第3、4、5或6项(视情况所需而定)所述的证明书;而
(b)如被撤销的证明书被撤销时其有效期尚未届满,则根据(a)段发出的证明书在该段余下的有效期内有效。
(8)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6)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9)局长可将根据《电讯规例》(第106章,附属法例)第3条文发出的资格证书,视为相等于根据本条文发出的类似的资格证明书。
第3条 就无线电通讯电台发出操作授权书 版本日期 01/04/2001
(1)局长可在附表第3部第3栏订明的适当费用获缴付后,向─
(a)持有附表第2部所述的证明书的人发出操作授权书;或
(b)他认为有适当资格的人发出操作授权书。
(2)如凭借根据本条文例就某无线电通讯电台(并非设于航空器上者)发出的牌照的条文件,该电台的某职位只可由当其时持有指明该职位的操作授权书的人担任,则获发有关操作授权书的人可担任该职位。
(3)操作授权书的─
(a)有效期;及
(b)格式,由局长不时决定。
(4)获发操作授权书的人须作保密声明,声明的格式由局长不时决定。
(5)在操作授权书届满前,获发该授权书的人可按局长不时决定的格式及方式,向局长申请延续该授权书的效力,而局长可在附表第3部第3栏订明的适当费用获缴付后,如此延续该授权书的效力,有效期由局长决定。
(6)凡局长根据本条文例第32K(5)条文撤销发予某人的操作授权书,如关乎该项撤销的通知有要求该人将该授权书交回局长,则该人须在该通知向他送达后的14天内,将该授权书交回局长。
(7)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6)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1个月。
(8)局长可将根据《电讯规例》(第106章,附属法例)第4条文发出的操作授权证明,视为相等于根据本条文发出的类似的操作授权书。
第4条 向在香港以外地方发出的同等文件的持有人发出资格证明书等 版本日期 01/04/2001
凡任何人持有符合以下说明的文件─
(a)在香港以外地方发出;及
(b)获局长信纳为相等于根据第2或3条文发出的资格证明书或操作授权书,则局长可根据第2或3条文(视属何情况而定)向该人发出有关的资格证明书或操作授权书。
第5条 发出资格证明书等的复本 版本日期 01/04/2001
根据本命令发出的资格证明书或操作授权书如有遗失或损毁,则局长可在$55的费用获缴付后,发出该证明书或授权书(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复本。
第6条 免除或退回费用 版本日期 01/04/2001
局长可─
(a)免除根据本命令的条文须缴付的费用的全数或部分;或
(b)退回已根据本命令的条文缴付的费用的全数或部分。
附表 版本日期 01/04/2001
[第2及3条文]
资格证明书、操作授权书及签注
第1部 考试及测验
项费用
1.限用无线电话资格证明书考试$150
2.考取业余无线电证明书的业余无线电笔试$350
3.业余无线电莫尔斯电码测验$80
第2部 资格证明书
项费用
1.业余无线电证明书$120
2.限用无线电话资格证明书$120
3.一级无线电电子证明书$780
4.二级无线电电子证明书$780
5.通用值机员证明书$410
6.限用的值机员证明书$410
7.第3、4、5或6项所述的证明书及在证明书内作签注,以示局长信纳证明书的持有人已完全符合不时有效的《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要求第3、4、5或6项所述的费用(视属何情况而定),另加$160
8.在关乎第7项所述的证明书内的签注的范围内延续该证明书的效力$160
第3部 操作授权书
项费用
1.发出操作授权书$160
2.延续操作授权书的效力$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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