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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A章防止盗用版权(告示)规例宪报编号:L.N.39of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4-01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4-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颁布日期:20010401 颁布单位:香港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4/2001

(第544章第38条)

[2001年4月1日]

(本为2001年第39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39 of 2001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 01/04/2001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 L.N. 39 of 2001

第2条 禁止在公众娱乐场所未经授权而管有摄录器材的告示 版本日期: 01/04/2001

(1)本条例第31E条规定的告示─

(a)长度最少须为38厘米,而阔度最少须为20厘米;并且

(b)须采用附表列出的格式和载有附表列出的语句。

(2)第(1)款所指的语句须─

(a)以清晰易读的字体印刷;

(b)以一种与底色有反差的颜色印刷;及

(c)占该告示的总面积不少于30%。

宪报编号: L.N. 39 of 2001

第3条 展示告示的位置 版本日期: 01/04/2001

公众娱乐场所的管理人须在该场所外面的位置展示第2条所指的告示,展示告示的位置及数目须能确保进入该场所的人能轻易看见和阅览该告示。

(2001年第66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 39 of 2001

附表:版本日期: 01/04/2001

[第2条]

本条例第31E条规定须展示的告示

警告

WARNING

任何人未得管理人的明示同意,不得在电影院、剧院或音乐厅携有或藏有摄录器材。

最高刑罚∶

初犯─港币$5000

再犯─港币$50000及监禁3个月

No video recording equipment is allowed in a cinema, theatre or concert hall without the express consent of the manager.

Maximum Penalty:

HK$5000 (first offence)

HK$50000 and 3 months' imprisonment (second and subsequent offences)

(2001年第66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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