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7-13
实施日期 2001-07-13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13/07/2001
(第528章第152条)
[2001年7月13日]
(本为2001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13/07/2001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就注册的申请及注册续期的申请须缴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13/07/2001
(1)就附表第2栏指明的任何申请而言,有关特许机构须缴付附表第3栏中在相对于该项申请之处列出的费用。
(2)该等费用须以处长指示的方法及方式缴付。
第3条 向处长提交文件 版本日期 13/07/2001
(1)任何在本条例下向处长提交的申请、表格或其他文件,必须由专人提交或以邮递方式提交。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处长可酌情决定准许藉电子方法提交任何申请、表格或文件,作为由专人提交或邮递提交的替代方式,但该项准许须受处长指明的条款及条件规限,而处长可一般地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而指明该等条款及条件,亦可在任何个别情况下,藉向意欲藉电子方法提交任何上述申请、表格或文件的人发出书面通知而指明该等条款及条件。 版本日期 13/07/2001
附表
[第2条]费用项须缴付费用的申请费用$
1.根据本条例第148(1)条提出的注册申请1895
2.根据本条例第148(1)条提出的注册续期申请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