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5-23
实施日期 2003-05-23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23/05/2003(第112章第87条)
[2003年5月23日]
(本为2003年第13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23/05/2003
在本命令中─
“2001 课税年度”(2001 tax year)指在2001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适当份额”(appropriate proportion)就任何已与配偶根据本条例第41(1A)条就2001课税年度选择根据本条例第VII部接受评税的人而言,指就该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及其配偶征收的税项款额中,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征收的部分所占的份额。
第2条 豁免缴付税款 版本日期 23/05/2003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就2001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III部应向任何人征收税项,该人须获豁免缴付税款,款额相等于─
(a)就该课税年度根据该部应向他征收的税项款额的50%;或
(b)$3000,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凡就2001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VII部应向任何人征收税项,该人须获豁免缴付税款,而─
(a)除(b)段另有规定外,所豁免款额相等于─
(i)就该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征收的税项款额的50%;或
(ii)$3000,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或
(b)如该人与其配偶根据本条例第41(1A)条就该课税年度选择根据本条例第VII部接受评税,所豁免款额相等于以下两个数额中的较小者的适当份额─
(i)就该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及其配偶征收的税项款额的50%;或
(ii)$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