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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豁免(2001课税年度)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5-23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5-23

实施日期 2003-05-23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23/05/2003

(第112章第87条)

[2003年5月23日]

(本为2003年第13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23/05/2003

在本命令中─

“2001 课税年度”(2001 tax year)指在2001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

“适当份额”(appropriate proportion)就任何已与配偶根据本条例第41(1A)条就2001课税年度选择根据本条例第VII部接受评税的人而言,指就该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及其配偶征收的税项款额中,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征收的部分所占的份额。

第2条 豁免缴付税款 版本日期 23/05/2003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就2001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III部应向任何人征收税项,该人须获豁免缴付税款,款额相等于─

(a)就该课税年度根据该部应向他征收的税项款额的50%;或

(b)$3000,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

(2)凡就2001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VII部应向任何人征收税项,该人须获豁免缴付税款,而─

(a)除(b)段另有规定外,所豁免款额相等于─

(i)就该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征收的税项款额的50%;或

(ii)$3000,两者以数额较小者为准;或

(b)如该人与其配偶根据本条例第41(1A)条就该课税年度选择根据本条例第VII部接受评税,所豁免款额相等于以下两个数额中的较小者的适当份额─

(i)就该课税年度根据本条例第43条应向该人及其配偶征收的税项款额的50%;或

(ii)$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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