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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场所(费用)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1-08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1-08

实施日期 2003-01-08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8/01/2003

(第573章第21条)

[2003年1月8日]2002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15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8/01/2003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8/01/2003

在本规例中─

“总楼面面积”(grossfloorarea)指在建筑物每层楼面(包括地面以下的楼面和作卡拉OK用途的天台)量度所得的外墙以内的楼面面积,连同建筑物每个露台的面积(以露台整体尺寸计算,包括露台围边的厚度),以及建筑物外墙的厚度。

第3条 费用 版本日期 08/01/2003

就附表第2栏指明的事宜所收取的费用,是于第3栏与有关事宜相对之处所指明的费用。

注:

在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的期间内,就附表指明的若干事宜提出的申请而按照本条须缴付的费用获减免(请参阅《2003年卡拉OK场所(宽免费用)规例》(2003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08/01/2003

[第3条]

费用

项 事宜 费用$

1.许可证的发出3540

2.许可证的转让2410

3.许可证的续期1240

4.临时许可证的发出1270

5.临时许可证的转让2410

6.临时许可证的续期1240

7.牌照的发出─

(a)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10500

(b)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但不超过200平方米13900

(c)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平方米17800

(d)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但不超过400平方米21650

(e)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400平方米27800

8.牌照的转让2410

9.牌照的续期─

(a)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4520

(b)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但不超过200平方米5400

(c)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平方米6360

(d)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但不超过400平方米7260

(e)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400平方米8400

10.临时牌照的发出1270

11.临时牌照的转让2410

12.临时牌照的续期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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