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1-08
实施日期 2003-01-08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8/01/2003
(第573章第21条)
[2003年1月8日]2002年第253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15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8/01/2003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8/01/2003
在本规例中─
“总楼面面积”(grossfloorarea)指在建筑物每层楼面(包括地面以下的楼面和作卡拉OK用途的天台)量度所得的外墙以内的楼面面积,连同建筑物每个露台的面积(以露台整体尺寸计算,包括露台围边的厚度),以及建筑物外墙的厚度。
第3条 费用 版本日期 08/01/2003
就附表第2栏指明的事宜所收取的费用,是于第3栏与有关事宜相对之处所指明的费用。
注:
在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的期间内,就附表指明的若干事宜提出的申请而按照本条须缴付的费用获减免(请参阅《2003年卡拉OK场所(宽免费用)规例》(2003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08/01/2003
[第3条]
费用
项 事宜 费用$
1.许可证的发出3540
2.许可证的转让2410
3.许可证的续期1240
4.临时许可证的发出1270
5.临时许可证的转让2410
6.临时许可证的续期1240
7.牌照的发出─
(a)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10500
(b)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但不超过200平方米13900
(c)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平方米17800
(d)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但不超过400平方米21650
(e)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400平方米27800
8.牌照的转让2410
9.牌照的续期─
(a)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4520
(b)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但不超过200平方米5400
(c)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平方米6360
(d)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但不超过400平方米7260
(e)如卡拉OK场所的总楼面面积超过400平方米8400
10.临时牌照的发出1270
11.临时牌照的转让2410
12.临时牌照的续期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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