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01
实施日期 2003-04-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4/2003(第571章第25条)
[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22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4/2003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01/04/2003
本命令不适用于有以下情况的要约认购或要约购买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的招股章程─
(a)招股章程如发出即属犯本条例第103(1)(b)条所订的罪行;或
(b)该招股章程的发出纯粹凭借本条例第103(3)(h)条获豁免而不受本条例第103(1)(b)条的施行所规限。
第3条 证监会职能的转移 版本日期 01/04/2003
《公司条例》(第32章)第38B(2A)(b)、38D(3)及(5)及342C(3)及(5)条授予证监会的职能现转移予联交所,而─
(a)转移范围仅限于该等职能关乎涉及经联交所批准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法团股份或债权证的招股章程的范围;及
(b)此项转移受以下保留规限:证监会可与联交所同时执行该等职能。
第4条 费用 版本日期 01/04/2003
凡假若本命令没有作出,则根据《证券及期货(费用)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AF)本须就证监会执行根据本命令转移的职能而缴付某费用予证监会,则联交所有权征收和保留须就它执行该职能而缴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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