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01
实施日期 2003-04-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4/2003(第571章第80条)
[2003年4月1日]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22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4/2003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4/2003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投资者赔偿公司”(InvestorCompensationCompany)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并根据该条例以中文名称“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及英文名称“InvestorCompensationCompanyLimited"注册的公司。
第3条 证监会职能的转移 版本日期 01/04/2003
(1)在第(2)、(3)、(4)及(5)款的规限下,附表第2栏所列的条文授予证监会的职能现转移予投资者赔偿公司。
(2)第(1)款规定的职能转移受以下保留规限:证监会可与投资者赔偿公司同时执行该等职能。
(3)附表第1项指明的职能,仅在该职能与维持赔偿基金有关的范围内转移。
(4)附表第3及6项指明的职能转移须受证监会不时向投资者赔偿公司发出的书面指示所规限。
(5)附表第4、5、7及8项指明的职能,仅在该等职能与赔偿基金中由投资者赔偿公司管理的部分有关的范围内转移予该公司。
(6)附表第3栏的描述说明在该附表第2栏内与该描述相对之处指明的条文所订职能的一般性质,但仅作方便参考之用。
附表 版本日期 01/04/2003
[第3条]
职能的转移
项 条文描述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1.第236(1)条维持赔偿基金。
2.第237(2)条为赔偿基金的目的借入款项。
3.第238(1)条赔偿基金的管理,包括赔偿申索的裁定。
4.第239条于认可财务机构开立帐户,并将投资者赔偿公司所收取的组成赔偿基金的所有款项存入或转帐入该等帐户。
5.第240(1)条为赔偿基金备存妥当帐目。
6.第240(2)条维持独立帐户及分帐户。
7.第240(5)条委任核数师审计赔偿基金帐目。
8.第241条将组成赔偿基金的款项投资。
9.第242(1)条从赔偿基金中拨出款项,并决定付款次序。《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申索)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T)
10.第3条刊登邀请提出申索的公告。
11.第4(4)条决定是否禁止提出没有在第4(3)条规定的限期内提交的申索。
12.第5(2)条接受以并非按照第5(1)条的方式提交的申索。
13.第6条要求交出纪录。
14.第7条作出裁定。
15.第8条发出裁定通知。
16.第9条支付赔偿。
17.第10条安排保险、担保、保证或其他财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