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4-07-09
实施日期 2004-07-09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9/07/2004(第483章第37条)
[2004年7月9日]
(本为2004年第9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9/07/2004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限制区 版本日期 09/07/2004
(1)限制区由以下范围及部分组成─
(a)位于赤鱲角的土地范围,该范围在一份称为“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限制区地图”的地图上划定并加上绿边显示,该份地图编号为AAO/RA/001E;及
(b)机场客运大楼的某些部分,该等部分在一组由九份全部称为“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限制区地图”的地图上划定并加上黄色阴影显示,该组地图编号分别为AAO/RA/002D、AAO/RA/003D、AAO/RA/004D、AAO/RA/005E、AAO/RA/006E、AAO/RA/007E、AAO/RA/008E、AAO/RA/009C及AAO/RA/010C。
(2)第(1)款所提述的地图,是于2004年5月10日由民航处处长签署,并由机场管理局备存的地图。
第3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9/07/2004
(已失时效而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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