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5-01-01
实施日期 2005-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1/2005(第362章第2(2A)条)
[2005年1月1日]
(本为2004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1/2005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1/2005
在本公告中─
“内地”(theMainland)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andHongKong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指经不时修订的由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立并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包括在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附件);
“协调制度编号”(HScode)指由香港海关关长藉于宪报刊登的2001年第139号特别公告发出并经于宪报刊登的2002年第137号特别公告及2003年第102号特别公告修订的《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中说明为条目编号的编号;
“纺织制成品”(textilemadeuparticle)指任何在《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下获配为63025110、63025190、63029300或63039200的协调制度编号的制成品。
第3条 公告的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01/01/2005
本公告适用于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纺织制成品─
(a)已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从香港出口往内地或拟根据该安排从香港出口往内地;
(b)根据该安排符合零关税的资格;及
(c)受《进出口条例》(第60章)下一项出口管制计划规限。
第4条 制造或生产地方 版本日期 01/01/2005
为施行本条例,本公告所适用的纺织制成品须视为在香港制造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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