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0-01-01
实施日期 199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附注:
尚未实施
(第506章第12(1)(a)条)
(本为200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生效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本命令自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第2条 释义
附注:
尚未实施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合资格人士"(competent person) 指根据第5条获委任的人;
"定期检验计划"(periodic examination scheme) 指按照本命令进行而频密程度是在第4(1)条中规定的检验程序;
"持续检验方案"(continuous examination programme) 指按照本命令进行而频密程度是在第4(2)条中规定的检验程序;
"报告"(report) 指根据第9条发出的报告;
"拥有人"(owner) 就任何货柜而言─
(a) 指该货柜的拥有人;
(b) 如该货柜的委托保管载有明订条款,说明受托保管人须确保该货柜受检验,则指该货柜的拥有人及受托保管人;或
(c) 如租赁该货柜的租约载有明订条款,说明承租人须确保该货柜受检验,则指该货柜的拥有人及承租人。
第3条 适用范围
附注:
尚未实施
本命令适用于已按照本条例获得有效批准的货柜。
第4条 检验的频密程度
附注:
尚未实施
(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货柜均须按照以下时间表受检验─
(a) 该货柜须于自制造日期起计的5年内首次受检验;及
(b) 其后─
(i) 该货柜须每隔不超过30个月受检验;或
(ii) 如在任何时候,合资格人士根据第8(b)(i)条决定某日期,则该货柜须在该日期前受检验。
(2) 如处长应某货柜的拥有人提出的申请,根据本条例第13(3)(a)条批准按照持续检验方案检验该货柜,则该货柜须按照以下时间表受检验─
(a) 该货柜须在进行重大修理或翻修之时或在出租或非出租交替之时首次受检验,但在任何情况下须在批准该方案的日期后30个月内首次受检验;及
(b) 其后该货柜须在进行重大修理或翻修之时或在出租或非出租交替之时受检验─
(i) 但在任何情况下须在上次检验的日期后30个月内受检验;或
(ii) 如在任何时候,合资格人士根据第8(b)(i)条决定某日期,则该货柜须在该日期前受检验。
(2001年第175号法律公告)
第5条 合资格人士
附注:
尚未实施
任何货柜的拥有人须为本命令的目的而委任一名对货柜的结构有足够认识及经验的人("合资格人士"),对该货柜进行检验。
第6条 进行检验的方式
附注:
尚未实施
在检验任何货柜时─
(a) 如进行检验的合资格人士要求将该货柜卸空、清洁和准备以供检验,则该货柜的拥有人须负责在检验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如此行事;
(b) 如合资格人士要求该拥有人备有举吊和支该货柜的适当设施,使该名合资格人士可接触该货柜的整个底面以进行检验,则该拥有人须负责备有该等设施;及
(c) 该拥有人须负责在所有关键时刻提供安全进出途径、安全工作地方、足够的照明及其他为使检验能安全和有效地进行而需要的设施。
第7条 予以检验的事项及检验程序
附注:
尚未实施
(1) 对任何货柜进行检验的合资格人士须对该货柜的外部及(如合理地切实可行)内部进行详细的目视检验。
(2) 合资格人士须检验包括底结构在内的所有承重部分。
(3) 如合资格人士有理由相信任何隔热物料可能遮盖重大的欠妥之处,则他可要求按揭露所怀疑的欠妥之处所需而将该等隔热物料移走。
(4) 在─
(a) 货柜是搁置在拖架上时,合资格人士须检验货柜的底面;或
(b) 合资格人士认为需要的情况下,他须于货柜被举吊至其他的支物上时检验货柜的底面。
(5) 合资格人士尤须就以下各项对货柜进行检验─
(a) 腐蚀情况;
(b) 焊接处的状况;
(c) 以铆钉接合或经类似的固定方法接合之处的状况;
(d) 机械性损坏的情况;
(e) 以下结构部件(如有装配)的状况─
(i) 夹角接头;
(ii) 夹钳臂位置;
(iii) 叉槽;
(iv) 底部;
(v) 上下侧梁;
(vi) 底梁;
(vii) 端框架(以及固定方法(如属摺合端框架));
(viii) 柜门和柜口的关闭装置;
(ix) 顶部;及
(x) 外部镶板;
(f) 安全合格牌照的有效性;及
(g) 货柜是否经过结构性的改装。
第8条 合资格人士在完成检验后须决定的事宜
附注:
尚未实施
合资格人士在完成检验货柜后─
(a) 须决定该货柜是否有任何可能会引致任何人的健康或安全受到损害的欠妥之处;
(b) 如他根据(a)段决定─
(i) 该货柜并无该等欠妥之处,则他须在考虑该货柜的状况后,决定该货柜的下一次检验是否须在30个月期间内进行,如须的话,在哪个日期前进行;或
(ii) 该货柜有该等欠妥之处,则他须决定该货柜是否仍能够安全地运往其目的地。
第9条 合资格人士在检验后发现货柜并无欠妥之处而须履行的责任
附注:
尚未实施
任何合资格人士在根据第8条决定货柜并无任何可能会引致任何人的健康或安全受到损害的欠妥之处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该货柜的拥有人发出一份经签署的报告,该报告须─
(a) 述明他认为该货柜在他检验时并无任何可能会引致任何人的健康或安全受到损害的欠妥之处,并述明(b)段所述资料是正确的;及
(b) 载有下述资料─
(i) 安全合格牌照上第3行所标记的该货柜的识别号码;
(ii) 进行该检验的日期;
(iii) 所进行的测试的细节、测试方法及该等测试的结果;
(iv) (不论货柜是按照定期检验计划或持续检验方案检验)自进行该检验的日期起计的30个月期间届满的日期或根据第8(b)(i)条决定的日期(如有的话);及
(v) 足以识别该名合资格人士及其雇主(如有的话)的资料。
第10条 在检验后发现货柜并无欠妥之处时拥有人须履行的责任
附注:
尚未实施
(1) 拥有人在收到就任何货柜发出的报告后,为本条例第12(3)条的目的,他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确保以下事宜─
(a) 如属按照定期检验计划检验的货柜─
(i) 确保该货柜的首次检验日期及其后的检验日期(年份及月份)均标记在该货柜的安全合格牌照上,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标记在接近该牌照的位置;
(ii) 作为第(i)节的另一选择,确保有一款符合附表所列规定的移划印花固定装设在该货柜的安全合格牌照上,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固定装设在接近该牌照的位置;或
(b) 如属按照持续检验方案检验的货柜,则确保有一款移划印花(该印花须显示"ACEP-HK"标志,并在该标志后有批准该方案时处长所编配的号码)固定装设在该货柜的安全合格牌照上,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固定装设在接近该牌照的位置。
(2) 凡任何货柜的委托保管或租约并无载有明订条款,说明受托保管人或承租人(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确保该货柜受检验,则该货柜的拥有人须于每次检验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该受托保管人或承租人提供最近期的就该货柜发出的报告或其复本。
第11条 合资格人士在检验后发现货柜有欠妥之处而须履行的责任
附注:
尚未实施
(1) 如任何合资格人士在进行检验后,认为任何货柜有可能会引致任何人的健康或安全受到损害的欠妥之处,则他须决定该货柜是否能够变得安全,让该货柜被运往其目的地。
(2) 合资格人士在根据第(1)款作出决定后,须立即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
(a) 保管或负责管理该货柜的人;
(b) (如拥有人并非保管或负责管理该货柜)拥有人;及
(c) 处长。
第12条 备存纪录
附注:
尚未实施
(1) 就任何货柜获发给报告的拥有人,须备存该报告,直至该货柜的拥有权转让或他接获就于其后对该货柜的检验而发出的报告为止。
(2) 如处长提出要求,则该拥有人须于接获要求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供该报告以供处长查阅。
(3) 该拥有人在转让该货柜的拥有权时,须向该货柜的任何其后的拥有人(受托保管人或承租人除外)提供在转让前接获的最近期的有关报告(如有的话)或其复本。
附表:版本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第10条]
第10(1)(a)(ii)条所指的规定
用以显示货柜的首次检验日期及其后的检验日期的移划印花,须─
(a) 以国际间可辨认的文字或符号显示有关日期(年份及月份);及
(b) 符合下表所指明的色标,并须按棕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及绿色顺序显示在2021年之后的检验年份。
表
颜色 检验年份
棕色 1998 2004 2010 2016
蓝色 1999 2005 2011 2017
黄色 2000 2006 2012 2018
红色 2001 2007 2013 2019
黑色 2002 2008 2014 2020
绿色 2003 2009 20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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