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7-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版本日期:01/07/1997
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立法局决议
(本为1994年第155号法律公告)
立法局在1994年3月9日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3、4、及6条提出及通过的决议。
议决自1994年3月11日起─
(a)按财政司司长所作的建议设立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营运基金"),以便对污水处理方面的政府服务的运作进行管理及核算;(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b)藉营运基金而提供的服务,即为附表1所指明的服务;
(c)附表2所列出的资产,须拨归营运基金;
(d)除非日后通过决议就营运基金另作规定,否则拨归营运基金的资产净值在资本投资基金中列为营运基金资本。
(1994年制定)
*关于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的结束,请参阅有关的临时立法会决议(第430章,附属法例I)。
第430C章: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立法局决议
(本为1994年第155号法律公告)
立法局在1994年3月9日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3、4、及6条提出及通过的决议。
议决自1994年3月11日起─
(a)按财政司所作的建议设立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营运基金"),以便对污水处理方面的政府服务的运作进行管理及核算;
(b)藉营运基金而提供的服务,即为附表1所指明的服务;
(c)附表2所列出的资产,须拨归营运基金;
(d)除非日后通过决议就营运基金另作规定,否则拨归营运基金的资产净值在资本投资基金中列为营运基金资本。
(1994年制定)
*关于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的结束,请参阅有关的临时立法会决议(第430章,附属法例I)。
附表:1条标题:藉营运基金提供服务版本日期:30/06/1997
[(b)段]
1.自1994年3月11日起至污水处理服务收费计划实施的日期止的期间,对构成"污水处理策略重点工程计划"的一部分的下列基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及建造─
(a)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期;
(b)荃湾、葵涌及青衣污水收集整体计划;
(c)西北九龙污水收集整体计划;
(d)南北九龙污水收集整体计划;
(e)东九龙污水收集整体计划;
(f)柴湾及筲箕湾污水收集整体计划;
(g)将军澳污水收集整体计划。
2.在污水处理服务收费计划实施当日及之后─
(a)"污水处理策略重点工程计划"的基本工程项目及其他污水处理服务工程项目的设计及建造;
(b)公共污水渠系统及污水排放设施的维修及运作;
(c)就按照任何条例对污水处理服务所征收的费用,发出缴费单及收取有关费用。
(1994年制定)
附表:2条标题:资产版本日期:30/06/1997
[(c)段]
现金$6800000000。
(1994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