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香港法规

公司注册处营运基金宪报编号:L.N.362of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7-01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7-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版本日期:01/07/1997

立法局决议

(本为1993年第249号法律公告)

立法局在1993年6月30日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3、4及6条提出及通过的决议。

决议自1993年8月1日起─

(a)按财政司司长所作的建议设立公司注册处营运基金("营运基金"),以便对公司注册处的政府服务的运作进行管理及核算;(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b)藉营运基金而提供的服务为附表1所指明的服务;

(c)在附表2第3栏中与资产项目相对的位置内所指明的条款的规限下,该附表第2栏所列出的资产,均须拨归营运基金;

(d)拨归营运基金的$415160000资产净值在资本投资基金中以下列方式显示─

(i)其中$276700000为贷款;

(ii)其余款项为营运基金资本;

(e)(d)(i)段所提述的贷款─

(i)须平均分作10期按年偿还,每期为$27670000,而首期于1994年8月1日到期偿还;

(ii)未偿还的余额须衍生利息,息率为香港银行公会委员会的当然会员所公布的最优惠利率的平均息率,而该等利息须在每年期末支付。

(1993年制定)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立法局决议

(本为1993年第249号法律公告)

立法局在1993年6月30日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3、4及6条提出及通过的决议。

决议自1993年8月1日起─

(a)按财政司所作的建议设立公司注册处营运基金("营运基金"),以便对公司注册处的政府服务的运作进行管理及核算;

(b)藉营运基金而提供的服务为附表1所指明的服务;

(c)在附表2第3栏中与资产项目相对的位置内所指明的条款的规限下,该附表第2栏所列出的资产,均须拨归营运基金;

(d)拨归营运基金的$415160000资产净值在资本投资基金中以下列方式显示─

(i)其中$276700000为贷款;

(ii)其余款项为营运基金资本;

(e)(d)(i)段所提述的贷款─

(i)须平均分作10期按年偿还,每期为$27670000,而首期于1994年8月1日到期偿还;

(ii)未偿还的余额须衍生利息,息率为香港银行公会委员会的当然会员所公布的最优惠利率的平均息率,而该等利息须在每年期末支付。

(1993年制定)

附表:1条标题:藉营运基金提供的服务版本日期:30/06/1997

[(b)段]

1.实施及执行《公司条例》(第32章)的条文,包括促成新公司成立为法团及维持公司登记册及抵押登记册。

2.实施及执行《有限责任合颗经营条例》(第37章)的条文,包括维持有限责任合颗登记册。

3.实施及执行《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VIII部的条文,包括维持信托公司登册。

4.实施及执行《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第306章)的条文,包括维持受托人登记册。

5.在公司注册处处长受法例所规定或容许的范围内,提供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所登记或存案的资料。

6.对在本附表所提述的任何条例及其他有指明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条例所设置的监管架构是否足够,作出监管,并就是否有需要作出改变向政府提供意见。

7.提供公司注册处处长根据或凭借任何其他条例获授权提供的任何服务。

8.就在公司注册处处长的专才范围内的任何事宜,提供意见或资料。

9.提供附带于或有助提供本附表所指明服务的任何服务。

(1993年制定)

宪报编号:L.N.362of1997

附表:2条标题:资产版本日期:01/07/1997

[(c)段]

项说明条款

1.名为金钟政府合署的建筑物的下列部分─

(a)13、14及15楼全层;

(b)公司注册处处长所保管的1993年6月4日的"公司注册处办公室图则"的文件上所示的低座1楼以及高座12、17及30楼的部分。除非首先获得财政司司长的批准,否则不得放出。(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2.公司注册处处长所保管的"公司注册处家具及设备详细目录"中所列出而于1993年8月1日在公司注册处处长控制下的所有家具及设备。

3.登记编号为AM123的部门自用

车。

4.资本化的成立费用。

(1993年制定)

附表:2条标题:资产版本日期:30/06/1997

注意: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c)段〕

项说明条款

1.名为金钟政府合署的建筑物的下列部分─

(a)13、14及15楼全层;

(b)公司注册处处长所保管的1993年6月4日的"公司注册处办公室图则"的文件上所示的低座1楼以及高座12、17及30楼的部分。除非首先获得财政司的批准,否则不得放出。

2.公司注册处处长所保管的"公司注册处家具及设备详细目录"中所列出而于1993年8月1日在公司注册处处长控制下的所有家具及设备。

3.登记编号为AM123的部门自用车。

4.资本化的成立费用。

(1993年制定)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