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7-01
实施日期 1997-07-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363章第2(1)(b)条)
[1981年1月30日]
(本为1981年第34号法律公告)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为施行上述条例,现已宣布当其时出任附表所述职位的公职人员为特准人员。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2003
职位
总经理
经理
副经理
秘书}公务员财务谘询处
秘书
水务署(1985年第2224号政府公告)
秘书
海事处(1986年第4012号政府公告)
秘书
机电工程署(1987年第1418号政府公告)
高级职员关系
主任
廉政公署(1987年第1418号政府公告;1989年第2216号政府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秘书
政府物流服务署(1988年第1431号政府公告;2003年第164号法律公告)
秘书
劳工处(1989年第1941号政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