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01章第3(1AA)及(1A)条)
[1997年6月20日]1997年第349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图则”(plansapprovedbytheBuildingAuthority)指经由《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所界定的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或《1935年建筑物条例》(1935年第18号)批准,并供公众在屋宇署的办事处查阅的图则。
第3条 订明地区及建筑物高度的限制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第(2)款所指明的图则上以红线划定的每一个地区,为其内建筑物高度不得超逾图则上就该地区而指明的高出主要基准面的高度(在图则上称为“therestrictedheight")的地区。
(2)第(1)款所提述的图则,为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属AHRP系列的图则,称为SheetHKE、SheetHKW、Sheet5SEB、Sheet5SED、Sheet6SWA、Sheet6SWB、Sheet6SWC、Sheet6SWD、Sheet6SEA、Sheet6SEC、Sheet6SED、Sheet9NWD、Sheet9NEB、Sheet9NEC、Sheet9NED、Sheet9SWB、Sheet9SEA、Sheet9SEB、Sheet10NWA、Sheet10NWB、Sheet10NWC、Sheet10NWD、Sheet10NEA、Sheet10NEB、Sheet10NEC、Sheet10NED、Sheet10SWA、Sheet10SWB、Sheet10SEA、Sheet10SEB、Sheet11NWA、Sheet11NWB、Sheet11NWC、Sheet11NWD、Sheet11SWA、Sheet11SWB、Sheet11SWC、Sheet11SEA、Sheet11SEC、Sheet11SED、Sheet12SWC、Sheet14NWB、Sheet14NWD及Sheet16NWA。
第4条 (由1998年第116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10/07/1998
第5条 不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不适用于─
(a)按照在本命令生效之前经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图则建立的任何建筑物;
(b)在建立时凭借《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41(1)(a)条获豁免而不受该条例条文所规限的任何建筑物;
(c)在建立时凭借《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41(1)(aa)条获豁免而不受该条例条文所规限,并由房屋委员会或代房屋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在本命令生效之前批署的图则建立的任何建筑物;及
(d)在本命令生效之前建立,而在建立时凭借《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41(1)(b)条获豁免而不受该条例条文所规限的任何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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