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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星小轮有限公司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04章第45(1)条)

[1984年7月13日]

(本为1984年第198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附例可引称为《天星小轮有限公司附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Company)指天星小轮有限公司;

“繁忙时间”(rushhours)指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时至9时,以及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5时至6时30分。

第3条 公众的行为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

(a)侵入公司的码头、处所或船只的任何部分;

(b)离开或登上开动中的任何公司的船只,但经适当的进出口离开或登上除外;又任何人不得坐在或攀上船舶的栏杆或舷墙,或攀越竖设在公司的码头的栅栏或闸门,或从此等栅栏或闸门底下爬过;

(c)经由任何舢舨、船艇或其他航行器上落公司的任何船只;

(d)事先未付适当船费而登上或乘搭公司的任何船只;

(e)在获公司的任何受雇人通知,得知使用中的公司的任何船只已经客满,仍然登上或乘搭该船只;

(f)在公司的任何船只乘搭舱位等级高于所付船费的舱位等级;

(g)在完成旅程后仍留在公司的船只上。

(2)第(1)款(b)、(c)、(d)、(e)、(f)及(g)段不适用于正执行其职务的公司受雇人。

第4条 个人的行为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

(a)在公司的船只或处所清楚指定为“不准吸烟”区的任何部分,或在以其他方式标示禁止吸烟的任何部分,吸食或携带燃点的烟斗、雪茄或香烟;

(b)由一层船舱往另一层船舱,或开启公司的船只上的任何格栅或门,以便由一层船舱往另一层船舱,但遇有紧急情况,则不在此限;

(c)进入公司的船只或处所中标明禁止或限制进入的任何部分;

(d)在身处公司的任何船只或任何处所时奏玩或演奏乐器,或在他人收听到的情况下使用收音机及卡式录音机、电视机或录音机,或出言咒骂或使用淫亵或令人反感的言语,或歌唱任何不雅或猥亵歌曲,又或在公司的任何船只或处所做出任何妨扰行为;

(e)阻塞通往公司船只的跳板的进路,或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妨碍该跳板的活动;

(f)在公司的任何受雇人执行职务时,故意干扰或阻挠该受雇人执行职务,或故意使其分心;

(g)故意发出令公司的任何受雇人合理地理解为正式命令或指示的任何声音或信号;

(h)无合法权限或辩解而从公司的任何船只或处所将垃圾抛入或投入香港水域,或抛弃或弃置于垃圾相当可能会被潮水冲入香港水域的任何地方;

(i)在公司的任何码头、处所或船只吐痰,或向该码头、处所或船只吐痰,或自该码头、处所或船只向外吐痰;

(j)站在公司的任何船只或码头的任何座位上,或将脚搁于该座位上;

(k)将任何燃点的香烟或任何废物投向公司的任何船只或码头,但如投入为此而设置的容器内,则不在此限;

(l)将任何救生圈或设备抛到公司的任何船只或码头,或自公司的任何船只或码头抛掷任何救生圈或设备,但遇有紧急情况,则不在此限。

(2)第(1)款(b)及(c)段不适用于正执行职务的公司受雇人。

第5条 行李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不得─

(a)将任何物件当如私人行李带上公司的船只,除非该物件为小型手提篮、袋或包裹,而重量全都不超过12公斤或体积全都不超过0.028立方米,则不在此限,但乘客可在任何繁忙时间以外时间乘坐公司的船只时,携带合理数量的手提行李。所有该等私人行李及手提行李均须用手携带,公司无须对该等行李的安全保管或所蒙受的损坏负责。该等私人行李及手提行李不得占用座位的任何部分,或在形状或性质上对其他人造成烦扰或不便,或对其他人构成危险;

(b)将任何装在敞开包裹的牲畜、咸鱼、蔬菜或家禽(不论死的或活的)带进公司的任何处所或任何船只;

(c)将任何类型的货物,但并非(a)段所述的私人行李及手提行李,带进公司的任何处所或任何船只;

(d)将任何危险品带进公司的任何处所或任何船只,但第13条有所规定的不在此限。

第6条 月票及季票和无船票发给的情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每张月票或季票均须以可阅读形式登载持有人的姓名。

(2)任何人不得使用并非就其姓名而发出的月票和季票,或使用票上并无显示其姓名的月票或季票;又月票或季票持有人不得将其作为持有人的月票或季票出售或转让予其他人。

(3)凡月票或季票持有人进入公司的任何码头或乘搭公司的任何船只或身处公司的任何码头,均须向公司的任何受雇人出示月票或季票,以供检查。

(4)凡乘客不会就登上公司的船只所缴船费获发给船票者,每名乘客均须在登上公司的任何船只之前,由公司的适当旋转栅闸,或由公司的码头的其他许可入口通过。

第7条 没收和取消月票或季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月票或季票持有人如违反本附例中任何与该月票或季票相关的附例,公司的任何受雇人在信纳已发生罪行的情况下,有权扣留该票。

(2)公司如信纳已发生本附例所订的罪行,有权没收该月票或季票,并且无须负任何就是项没收作出任何退款的法律责任。

第8条 遭涂污、更改或毁坏的船票,以及更换损坏的船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月票或季票如遭涂污、更改或毁坏,即须当作无效;任何人如使用该月票或季票,公司即有权向其收取适当的船费或船费差额,或拒绝其进入公司的处所及船只。

(2)公司如信纳并非因持有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损坏月票或季票,可凭其酌情决定权在不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将损坏的月票或季票更换。

第9条 衣着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如被公司的任何受雇人认为其衣着或衣服会弄污或破坏公司的任何船只或公司的码头的座位或装置,或会弄污或破坏其他乘客的衣着或衣服的,又或任何人如被公司的任何受雇人认为会因任何其他适当的理由令乘客感到厌恶的,均不得进入公司的任何码头或乘搭公司的任何船只;而公司的受雇人可藉给予任何上述理由而阻止任何该等人士进入公司的任何码头或乘搭公司的任何船只。

第10条 动物或雀鸟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人不得将动物或雀鸟带上公司的任何船只或带进公司的任何处所,但事先得到公司当值的任何受雇人准许的,则不在此限。

(2)被带上公司的任何船只或带进公司的任何处所的任何动物或雀鸟,均须适当地约束或关在笼内,并且须在公司的受雇人要求下,由掌管该动物或雀鸟的人立即带离公司的船只或处所。如不遵从此项要求,该动物或雀鸟可由公司的受雇人带走,或在公司的受雇人的指示下被带走。

第11条 神智不清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如被公司的任何受雇人认为是处于神智不清或受药物影响的情况,或同时处于此二情况,以致不宜乘搭该公司船只,该人即不得进入公司的任何码头或登上公司的任何船只;而公司的任何受雇人可藉给予任何上述理由而拒绝让任何该等人士来到公司的任何码头或船只。

第12条 损坏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或涂污公司的任何财产。

第13条 火器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在当值中的英军成员、警务人员或缉私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携带火器进入公司的任何码头或乘搭公司的任何船只。

第14条 筹款或募捐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除非经公司许可,否则不得在公司的任何处所或船只参与未经许可的募捐或筹款活动,或派发任何单张或宣传品。

第15条 投注及赌博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均不得在公司的任何处所或船只投注或赌博。

第16条 服从合法指示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乘客均须在所有时间服从正执行其职务的公司受雇人所作的一切合理及合法指示。

第17条 干扰机械装置或设备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干扰放置在公司的处所或船只上的机械装置或设备,或作出任何事情令该等机械装置、设备、处所或船只损坏,或阻延公司的运作,或造成任何人受伤或不适。

第18条 姓名地址 版本日期 30/06/1997

公司的任何受雇人如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已违反或正违反本附例的任何规定,有权要求该人提供姓名地址,而该人须随即将其真实姓名及地址告知该受雇人。

第19条 遗失的财物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公司的任何船只或处所发现的失物,如未能即时由其真正拥有人认领,须交予公司的受雇人,而该受雇人须将之转交公司的高级人员安全保管,直至该失物由其真正拥有人认领为止。

第20条 《渡轮服务条例》第38、39及40条 版本日期 01/07/2004

尽管本附例载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长、海事处处长、运输署署长,以及由他们之中任何一位授权的任何人,均可按照《渡轮服务条例》(第104章)第38、39及40条,在任何合理时间来到公司的任何码头、处所或船只,并可进入公司的码头、处所或登上公司的船只。

(1986年第127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364号法律公告;2004年第104号法律公告)

第21条 罚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违反本附例的任何一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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