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第265章第2A(2)条)
[1988年9月2日]
(本为1988年第24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批出山顶缆车营运及经营权公告》。
第2条 批予山顶缆车有限公司 版本日期: 30/06/1997
山顶缆车有限公司再获批予权利,在沿本条例第3条内指明的路营运和经营本条例特准的缆车,为期10年,由紧接根据本条例第2A(1)条批予山顶缆车有限公司的期限届满后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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