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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海底隧道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36章第32条)

[1997年4月25日]

(本为1997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导言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左边行车綫”(nearsidelane)指隧道区内任何道路的最左行车綫;

“行车綫”(lane)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自动收费亭”(autotollbooth)指配备运输署署长所认可的自动收费设施的隧道费收费亭;

“交通标志”(trafficsign)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全宽度”(overallwidth)的涵义与《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车辆总重”(grossvehicleweight)及“许可车辆总重”(permittedgrossvehicleweight)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两词的涵义相同;

“订明交通标志”(prescribedtrafficsign)指附表所订明的大小、颜色及类型的交通标志;

“规例”(regulations)指根据本条例第22条所订立的规例;

“控制中心”(controlcentre)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挂接车辆”(articulatedvehicle)的涵义与《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专利巴士”(franchisedbus)的涵义与《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电子代用证”(electronicpass)指由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第18(3)条所发出的代用证;

“道路标记”(roadmarking)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驾驶人”(driver)的涵义与本条例第XI部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拥有人”(owner)的涵义与本条例第XI部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隧道人员”(tunnelofficer)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隧道费”(toll)指公司根据本条例可收取的适当隧道费;

“隧道费收费亭”(tollbooth)指建立在隧道区内的行车綫入口或出口,用作收取隧道费的构筑物;

“隧道经理”(TunnelManager)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整体式车辆”(rigidvehicle)的涵义与《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A)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第2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本附例只在隧道区内适用。

(2)公司须在─

(a)隧道区的每个入口,放置附表第8号图形所示类型的交通标志;及

(b)隧道区的每个出口,放置附表第9号图形所示类型的交通标志。

(3)就本附例而言,任何车辆或物件,如有部分在隧道区内,即当作在队道区内。

第3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担任政府公务的人员在执行与隧道区有关的职责时,其所乘车辆可获豁免受第17条规限。

(2)消防处车辆、救护车、海关车辆、警车或作防务用途(包括民防用途)的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

(a)其驾驶人及拥有人获豁免受第20(1)(i)、(n)、(r)、(s)、(t)、(u)、(v)及(w)条规限;及

(b)其驾驶人获豁免受第21(1)(a)、(b)、(f)及(h)条规限。

(3)第20(1)(s)、(t)、(u)或(v)条所指明的车辆,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隧道经理所给予的许可移动时,其驾驶人及拥有人获豁免受第20(1)条规限。

第4条 交通管制 版本日期 30/06/1997

交通管制

所有在隧道区内的人须受隧道人员的管制及指示所规限。

第5条 通道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经公司提供并由交通标志所显示的供进出用的地点外,任何人均不得经其他地点进入或离开隧道区,亦不得致使或容许任何车辆经其他地点进入或离开隧道区。

第6条 服从隧道人员指示 版本日期 30/06/1997

所有在隧道区内的人须遵从正执行其与隧道区的管理或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有关的职责的隧道人员所发出或作出的命令、讯号、要求或指示。

第7条 速度限制 版本日期 01/11/2003

在隧道区内的车辆驾驶人,不得致使或容许其车辆以超逾附表第6、7或7A号图形订明的速度限制标志所显示的速度行驶。

(2003年第236号法律公告)

第8条 转换行车綫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经隧道人员批准或依交通标志而获批准外,车辆驾驶人不得致使或容许其车辆或车辆的任何部分压着或驶越或横过将隧道及隧道区划分为行车綫的连续双白綫。

第9条 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的涵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订明交通标志的涵义,以按照附表内该标志的内容及与该标志的图形有关的注释为准。

(2)《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G)所订明的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的涵义,以按照该规例各附表内该标志或标记的内容及与该标志或标记的图形有关的注释为准。

第10条 遵守交通标志、讯号及道路标记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隧道区内的车辆驾驶人须遵从下述标志、讯号及标记所显示的规定─

(a)附表中任何图形所示类型的交通标志或讯号;

(b)《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所订明的交通标志、讯号或道路标记,而此等标志、讯号及标记为公司认为适合用以规管交通,并由该公司依据规例所赋予的权力,在隧道区内竖立、放置或以其他方式展示者。

第11条 在隧道内使用车灯 版本日期 30/06/1997

车辆在隧道内须保持使用车头低灯,并不得容许车头高灯亮。

(1997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第12条 限于在左边行车綫行驶的车辆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隧道人员另有指示外,以下车辆只可在隧道内的左边行车綫行驶─

(a)巴士;

(b)许可车辆总重超过5.5公吨的货车;

(c)根据第21条须领有许可证的车辆;

(d)第22条适用的车辆;

(e)拖曳另一车辆的车辆。

(2)在第(1)款中,“巴士”(bus)及“货车”(goodsvehicle)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两词的涵义相同。

第13条 一般限制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依照隧道人员的指示而行事,否则不得在隧道区内─

(a)拖曳或推动车辆,或致使车辆被拖曳或推动;

(b)更换车辆的车轮或车胎;

(c)修理车辆;

(d)为车辆加添燃料;

(e)将车辆掉头或倒车;

(f)以低于每小时25公里的速度行车,或停车或容许车辆停留不动,惟在下列情况下则不在此限─

(i)根据本附例须如此做;

(ii)为避免意外所需或由于火警、意外或故障而被迫如此做,而且停车或停留不动的时间仅为在有关情况下属合理者;或

(iii)就专利巴士而言,在指定的巴士站停车或停留不动,而停车或停留不动的时间仅为让乘客上车或下车所合理需要者;

(g)将车辆驶上行人路;

(h)离开车辆或下车,惟在下列情况下则不在此限─

(i)如属专利巴士,则在指定的巴士站离开车辆或下车;

(ii)为遵从第14条而离开车辆或下车;

(iii)正在执行与隧道区有关的职责;

(i)身为车辆驾驶人而让车辆无人看顾,但为遵从第14条则属例外;

(j)移动、干预或故意妨碍交通标志、讯号、道路标记或任何设施、设备或装置的运作;(1997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k)使用任何响号、警报器、哨子或其他发声的器件。

(2)第(1)(a)款不适用于挂接车辆。

第14条 车辆发生火警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任何车辆之上或之内发生火警,车辆驾驶人须─

(a)(如该车辆尚未停留不动)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停车;及

(b)立即离开该车辆,并在安全情况下启动最接近的火警警报器。

第15条 车辆等引起阻塞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隧道人员可将引起阻塞的车辆或物件拖走或移走,并可由公司扣留和存放,有关损失及开支由该等车辆或物件的拥有人自行承担。

(2)公司可就拖走或移走以及存放该等车辆或物件而向其拥有人追讨费用,该费用为公司不时厘定并经运输署署长批准者。

(3)公司可用其认为合适的方法,公布由公司根据第(2)款所厘定的费用的一览表。

第16条 缴交隧道费的法律责任 版本日期 30/06/1997

隧道费

须缴隧道费车辆的拥有人或驾驶人有法律责任就该车辆通过隧道而缴交隧道费。

第17条 缴付隧道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不得驾驶车辆通过─

(a)并非自动收费亭的隧道费收费亭,除非他─

(i)在收费亭停车,并为该车辆向在收费亭当值的隧道费收费员缴付适当的隧道费;或

(ii)在收费亭停车,并向在收费亭当值的隧道费收费员缴交由公司提供的适用于该车辆的隧道费代用券;

(b)自动收费亭,除非为该车辆而缴付的适当隧道费是记入一个电子代用证持有人根据第18(3)条于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的户口的借方内。

(2)第(1)款并不适用于第3(2)条所提及的类别的车辆,但就该车辆而须缴交的隧道费可以由公司及运输署署长所不时协定的方式缴交。

第18条 自动收费设施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公司可致使或准许将运输署署长所批准的自动收费设施安装在任何隧道费收费亭,以收取车辆通过隧道而须缴付的隧道费,亦可致使或准许安装运输署署长所批准的附属设施。

(2)公司可在获得运输署署长的批准下藉竖立附表第21及22号图形所示的各交通标志,以指定某行车綫及某隧道费收费亭为自动收费行车綫及自动收费亭(视属何情况而定)。

(3)公司或其代理人可向于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户口的人发出电子代用证,以供缴付发出电子代用证所关乎类别的车辆通过隧道的适当隧道费。

第19条 禁止干扰或伪造电子隧道费代用证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获公司或其代理人授权外,任何人均不得对电子代用证或用电子代用证作出以下行为─

(a)将电子代用证上的密码资料全部或部分消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动或干扰该等资料;或

(b)以其他方式损坏或毁坏电子代用证。

(2)任何人均不得为缴付须缴付的隧道费以通过隧道而在任何自动收费亭使用或企图使用─

(a)已被改动、损坏或干扰的电子代用证;

(b)偷来或藉欺诈行为或欺骗手段而取得的电子代用证;或

(c)任何看来是或充作是电子代用证的物件或东西。

第20条 遭禁止的车辆 版本日期 21/11/1997

禁止和限制车辆交通

(1)任何以下车辆的驾驶人或拥有人,不得致使或容许其车辆进入或停留在隧道区内─

(a)并非汽车亦非挂接车辆的车辆;

(b)机动脚踏车;

(c)引擎汽缸总容量不超过50立方厘米的车辆;

(d)高度(包括负载物)超过4.6米的车辆;

(e)车胎有缺陷或没有适当充气的车辆;

(f)运用履带行驶的履带式车辆;

(g)运载没有予以适当控制或约束的动物或鸟类的车辆,或运载没有充分遮盖的垃圾、干草、稻草、微细物(不论是置于任何液体内或以其他方式装载)或同类物料的车辆;

(h)没有将负载物或负载物封盖适当地固定,以避免负载物或其任何部分掉下或触及隧道的构筑物或其装配或固定附着物的车辆;

(i)载有站在车辆外部或坐着而身体有任何部分伸出车旁或车尾之外的人的车辆;

(j)正在隧道区内发出或相当可能发出过量的烟气或烟雾的车辆;

(k)携带的燃料或水不足够或电池充电不足,以致在没有协助下不能完成通过隧道区的行程的车辆;

(l)相当可能触及隧道构筑物或其装配或固定附着物的车辆;

(m)插口或其他部分漏油的油槽车;

(n)驾驶人的前方或旁边视线受阻或容易受阻的车辆;

(o)正由受酒类或药物影响以致不能适当地控制车辆的人所驾驶的车辆;

(p)相当可能危及人或财产,或使到隧道的使用不安全的车辆;

(q)根据《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所界定的学习驾驶执照而驾驶车辆的人所驾驶的车辆;

(r)运载任何《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1类所指明的货品的车辆;

(s)运载任何《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2类所指明的货品的车辆,但如《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第74条列表第2栏对此类货品的数量有所指明,而该车辆所运载的货品不超过该数量,则不在此限;

(t)运载任何用作或将用作贮存《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2类所指明的压缩气体的气瓶(《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第61条所界定的气瓶)的车辆,不论该等气瓶是否盛载任何数量的此类气体;

(u)运载任何《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5类所指明的货品的车辆,但如《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第99条列表第7栏对此类货品的数量有所指明(如第7栏并无指明,则为第8栏所指明),而该车辆所载的货品不超过该数量,则不在此限;

(v)经构造或改装以运载《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5类所指明的货品的车辆,或运载用作或将用作贮存此类货品的盛器的车辆,不论该车辆或盛器是否盛载任何数量的此类货品;

(w)不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的规定的车辆。

(2)本条并不禁止─

(a)车辆在隧道内运载仅为驱动该车辆本身而载于其燃料箱内的燃料;或

(b)(就仅为驱动车辆本身而在其燃料箱内载有汽油的车辆而言)车辆在隧道内运载该车辆上所载作以上用途的汽油,但该等汽油不得超过20升,并须存于密封的罐内。(1997年第549号法律公告)

第21条 须领有许可证的车辆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人均不得驾驶任何以下车辆进入隧道区,但如该人管有由隧道经理就该车辆而发出的许可证并按照该许可证的规定驾驶该车辆进入隧道区,则不在此限─

(a)高度(包括负载物)超过4.6米的车辆;

(b)长度超过12米的整体式车辆;

(c)长度超过16米的挂接车辆;

(d)所载负载物向前伸展并超出车辆最前端1.5米以上的车辆(拖车除外);

(e)所载负载物向后伸展至超出车辆最后端1.4米以上的车辆;

(f)车轮负荷超过4.5公吨或车轴负荷超过11公吨的车辆;

(g)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53(1)条而获发车辆行驶许可证的车辆或拖车;

(h)全宽度(包括负载物)超过2.5米的车辆;

(i)本条例附表1没有指明隧道费的车辆;

(j)任何类别的车辆,而其车辆总重超过按照《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就该车辆所指定或厘定的许可车辆总重。

(2)任何人均可向隧道经理申请第(1)款所提述的许可证,申请须列明与该申请有关的车辆或拖车及其负载物(如有的话)的详细资料,以及拟通过隧道的日期、时间及方向。

(3)凡根据第(2)款就第(1)(g)款所提述的车辆或拖车申请许可证,如隧道经理提出要求,则申请书须附有隧道经理所指明与该车辆或拖车有关的土木工程意见或其他资料。

(4)除非隧道经理免除本款所订的预先提出申请的规定,否则须在有关车辆或拖车拟通过隧道最少48小时前提出第(2)款所指的许可证申请。

(5)隧道经理可在根据本条所发出的许可证上指明─

(a)有关车辆或拖车通过隧道的日期及时间;及

(b)隧道经理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

(6)任何人欲获发给本条所指的许可证,须向公司缴付以下费用─

(a)就第(1)(a)、(b)、(c)、(d)、(e)、(f)、(h)、(i)或(j)款所提述的车辆而发出的许可证.............$200;及

(b)就第(1)(g)款所提述的车辆或拖车而发出的许可证.........$700。

第22条 运载危险品的车辆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公司可订定本条适用的所有或任何车辆进入隧道区的时段。

(2)除获隧道经理批准外,任何人均不得驾驶任何本条适用的车辆进入隧道区;如获得批准,则须受以下条件规限─

(a)如已根据第(1)款就某类别的有关车辆订定时段,则该批准只可与该时段有关;

(b)掌管该车辆的人,或负责运载车辆内或车辆上任何货品的人,须以书面向隧道经理作出有关车辆及货品性质的声明;及

(c)隧道经理可派隧道人员护送该车辆通过隧道区,并可采取任何他认为于有关情况属适宜的其他预防措施。

(3)本条适用于─

(a)运载任何《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3、4、6、7、8、9或10类所指明的货品的车辆;及

(b)运载大量火柴或运载放射性物质或对人类或动物生命有危险的生物样本的车辆。

第23条 一般禁制 版本日期 30/06/1997

杂项

任何人─

(a)不得妨碍或干扰公司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执行其职责;

(b)不得进入隧道区的任何部分,但如按照本条例或本附例的条文或获隧道经理书面授权而按该授权如此做,则不在此限;

(c)不得损坏或污损公司的任何财产;

(d)不得在被隧道人员要求离开隧道区后,仍在隧道区内游荡或逗留;

(e)不得疏忽地让动物走失;

(f)不得从车辆上抛掷或掉下任何东西;

(g)不得出售或要约出售任何物品,但如获隧道经理书面同意,则不在此限;

(h)如非公司的雇员或代理人,不得─

(i)改动或干扰任何道路标记、告示或标志;

(ii)绘画、书写、黏贴或以其他方式展示任何标语牌、招贴、告示、广告或其他物品;

(iii)爬上或移走公司的任何财产;(1997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i)不得从缴费广场隔邻的行人天桥(如有任何行人天桥的话)抛掷或掉下任何东西;

(j)不得不遵守《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Ⅶ部(第50、51、51A及52条除外)及第Ⅷ部的规定。

第24条 吸烟及无遮盖火焰 版本日期 30/06/1997

当隧道人员提出要求时,任何人须─

(a)弄熄其所管有的已燃点香烟、雪茄或烟斗;

(b)避免暴露无遮盖火焰或引起火花。

第25条 罪行及罚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违反第5、6、7、8、10、11、12(1)、13(1)、14、17(1)、19、20(1)、21(1)、22(2)、23或24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第26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附例任何条文均不得视为限制、减损或以其他方式干扰由或根据任何法律所赋予或委予任何为政府服务的人员的权力或职责。

第27条 对政府的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例适用于用于政府公务的车辆及担任政府公务的人员。

附表 版本日期 01/11/2003

[第1、2、7、9、10及18条]

第1号图形

行车綫使用讯号

本标志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綫上方时,对正在该行车綫上行驶的车辆所传递的讯息,为车辆可在该行车綫朝与绿色箭嘴标志背向的方向,在该箭嘴下面或超越该箭嘴行驶或继续行驶。本标志亦可用于任何隧道费收费亭,以显示车辆可在该行车綫上行驶。

第2号图形

向右或靠右行驶

箭嘴可转至相反的方向,以显示─

向左或靠左行驶

本标志显示车辆必须驶往右边行车綫,如箭嘴转至相反的方向,则必须驶往左边行车綫。

第3号图形

行车綫使用讯号

本标志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綫上方时,对正在该行车綫上行驶的车辆所传递的讯息,为车辆不得在该条行车綫朝与红色交叉标志背向的方向,在该红色交叉下面或超越该红色交叉行驶。本标志亦可用于任何隧道费收费亭,以显示车辆不得在该行车綫上行驶。

第4号图形

行车綫讯号

本讯号可在隧道区内行车綫的上方或旁边垂直放置或横放,以管制沿着本讯号位于其上方或旁边的有关行车綫行驶的车辆,但当讯号放置于行车綫上方时,绿色箭嘴须指向下方。

本讯号的意义如下─

(i)绿色箭嘴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綫的上方或旁边,在该行车綫上行驶的车辆可沿着该行车綫行驶。

(ii)固定或间歇亮着的琥珀色灯光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綫的上方或旁边,在该行车綫行驶的车辆须沿着该行车綫小心行驶,并准备停车。

(iii)红色交叉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綫的上方或旁边,在该行车綫行驶的车辆,不得在该红色交叉下面或超越该红色交叉行驶,或驶过该红色交叉。

本讯号可在不设琥珀色灯光讯号的情况下在隧道费收费亭使用。

(1997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第5号图形

使用车头低灯

本标志显示时,所在车辆通过隧道时均须使用车头低灯。

第6号图形

速度限制

本标志显示在紧接本标志后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50公里。

本标志可无须“km/h"字样而使用。

本标志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两旁;如该道路是双程分隔车路,则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带上。如此竖立的标志须面向迎面而来的车辆。

沿道路每隔一段距离可竖立该300毫米大小的标志,以提醒驾驶人现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2003年第236号法律公告)

第7号图形

速度限制

本标志显示在紧接本标志后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70公里。

本标志可无须“km/h"字样而使用。

本标志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两旁;如该道路是双程分隔车路,则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带上。如此竖立的标志须面向迎面而来的车辆。

沿道路每隔一段距离可竖立该300毫米大小的标志,以提醒驾驶人现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2003年第236号法律公告)

第7A号图形

速度限制

本标志显示在紧接本标志后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80公里。

本标志可无须“km/h"字样而使用。

本标志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两旁;如该道路是双程分隔车路,则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带上。如此竖立的标志须面向迎面而来的车辆。

沿道路每隔一段距离可竖立该450毫米大小的标志,以提醒驾驶人现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2003年第236号法律公告)

第8号图形

隧道区

本标志显示《西区海底隧道条例》、《西区海底隧道规例》及《西区海底隧道附例》所施加的禁制及限制所适用的隧道区的起点。

第9号图形

隧道区终止

本标志显示《西区海底隧道条例》、《西区海底隧道规例》及《西区海底隧道附例》所施加的禁制及限制所适用的隧道区的终点。

第10号图形

不准换綫

本标志显示车辆必须保持在其原本的行车綫上行驶。

第11号图形

隧道的靠左边行车綫行驶标志

本标志显示巴士、中型货车及重型货车须靠左边行车綫行驶。

第12号图形

禁止往来方向的所有车辆驶入

本标志禁止往来方向的所有车辆驶入。但本标志本身并不单独使用而是经常在第13或14号图形所示的辅助标志附加说明下使用。

第13号图形

本字牌使用时须附于有关标志上,以显示专利巴士不在第12号图形所指定的特别限制之内。

“专利巴士”或“franchisedbuses"等字可予变更,以配合所指明属例外的车辆类型、类别或种类。

第14号图形

本字牌可与第12号图形的标志一起使用。

第15号图形

隧道费不设找赎标志

本标志在一条或多于一条行车綫(本标志指向下方的箭嘴所示者)旁边的一个或多于一个隧道费收费亭上方展示时,显示该个或该等隧道费收费亭只供缴付准确隧道费而不需找赎的驾驶人使用,并禁止电单车使用该个或该等隧道费收费亭。

箭嘴数目及标志整体尺寸均可更改,以配合个别情况。

第16号图形

不设找赎标志

本标志于隧道费收费亭展示时,显示该隧道费收费亭只供缴付准确隧道费而不需找赎的驾驶人使用,并禁止电单车使用该隧道费收费亭。

第17号图形

停车缴费标志

本标志显示所有驾驶人均须停车,并须缴付适用于其车辆的适当隧道费。

第18号图形

禁止危险品

本标志显示,运载指定类别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越过本标志。

本标志可与第19号图形所示的标志一起使用。

第19号图形

第一、二、五类

本标志与第18号图形所示的标志一起使用时,显示该图形所提述的危险品类别。

第20号图形

高度限制

本标志禁止高度(包括负载物)超过4.6米的车辆进入,但如管有根据第21(1)(a)条发出的许可证,则属例外。

第21号图形

行车綫标志(只准自动缴费车辆)

本标志于只使用自动收费设施的行车綫的直接上方展示,显示该行车綫只供备有有效电子代用证,并已就该证向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户口的车辆行驶。

第22号图形

自动缴费─隧道费收费亭标志

本标志于隧道费收费亭展示时,显示该隧道费收费亭只供自动收费设施使用。本标志可与第21号图形所示的行车綫标志一起使用,显示该行车綫只供备有有效电子代用证,并已就该证向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户口的车辆行驶。

第23号图形

自动收费讯号

本讯号垂直放置于只使用自动收费设施的行车綫的旁边。本讯号可与第24号图形所示的讯号一起使用。

本讯号的意义如下─

(i)红色讯号展示时,显示未缴付适当隧道费。

(ii)绿色讯号展示时,显示已缴付适当隧道费。

第24号图形

自动收费户口结存讯号

本讯号垂直放置于只使用自动收费设施的行车綫的旁边。本讯号可与第23号图形所示的讯号一起使用。

本讯号的意义如下─

(i)红色港元标志展示时,显示就电子代用证而向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的户口的结存为零。

(ii)琥珀色港元标志展示时,显示就电子代用证而向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的户口的结存,少于公司或其代理人所指明的款额。 function go(db1,bs,anchor) { url = "../page/browseotherlaw.cbs?rid="+db1+"&bs="+bs+"&anchor="+anchor+"#go"+anchor;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winname.foc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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