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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马管制区(使用费、费用及收费)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98章第27(1)条)

[1997年5月22日](1997年第269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代理人”(agent)就使用费的收取而言,指获运输署署长或营运者委任的代理人,以执行与在管制区内的自动收费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自动收费亭”(autotollbooth)指装有自动收费设施的收费亭;

“使用费代用券”(tollticket)指经运输署署长批准供公众用作缴付使用费的代用券;

“负责人”(responsibleperson)─

(a)指须就其缴付使用费的车辆的驾驶人,不论是否有任何在该车辆上的乘客代该驾驶人缴付使用费;

(b)如已就上述车辆发出电子收费代用证而该代用证就该车辆而言仍属有效,指该车辆的拥有人(不论他是否驾驶人);或

(c)指运输署署长当其时根据第3(3)(e)条而决定的任何其他人;

“单向收取使用费”(onewaytollcollection)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收取使用费安排─

(a)就附表1第2栏所指明类型或类别的车辆使用青屿干线而收取;

(b)所收取的是该附表第3栏就该类型或类别而指明的使用费的两倍;

(c)属单一次和只在单方向作出的付款的收取,不论有关车辆只是单方向或是双方向使用青屿干线;

“电子收费代用证”(electronictollpass)指由运输署署长、营运者或代理人向在运输署署长、营运者或代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处开立户口以缴付通过自动收费亭的使用费的人发给的代用证;

“适当使用费”(appropriatetoll)就任何类型或类别的车辆而言,指在实施单向收取使用费的情况下根据第3(1)(b)条须缴付的使用费或在实施双向收取使用费的情况下根据第3(1)(a)条须缴付的使用费,而何者属适当则视乎那一安排在实施中而定;

“双向收取使用费”(twowaytollcollection)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收取使用费安排─

(a)分别在每一方向收取;

(b)为附表1第2栏所指明类型或类别的车辆在每一方向使用青屿干线而收取;

(c)所收取的是该附表第3栏就该类型或类别的车辆而指明的使用费。

第2条 收取使用费的安排 版本日期 30/06/1997

(1)运输署署长可藉刊登于宪报的公告而决定─

(a)是否就使用青屿干线的车辆而实施单向收取使用费或双向收取使用费;及

(b)如他决定实施单向收取使用费,则决定收取使用费的车程方向,而在任何指定时间,为收取使用青屿干线的使用费所实施的安排,须为当其时根据本条所决定者。

(2)为免生疑问,现声明当实施单向收取使用费时─

(a)不会因有关车辆只曾单方向使用青屿干线而付还已缴付作使用费的任何款项;及

(b)不得在并非当其时根据第(1)(b)款决定的方向收取使用费。

第3条 使用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附表1第2栏所指明的类型或类别的车辆使用青屿干线而须缴付的使用费─

(a)在实施双向收取使用费的情况下,即为该附表第3栏就该类型或类别的车辆所指明的使用费;及

(b)在实施单向收取使用费的情况下,即为根据(a)段就该类型或类别的车辆所须缴付的使用费的两倍。

(2)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负责人须为附表1第2栏所指明的任何类型或类别的车辆使用青屿干线而向运输署署长、营运者或代理人(视何者适当而定)缴付适当的使用费。

(3)在符合第(4)款的规定下,根据本条须缴付的使用费,可由运输署署长、营运者或代理人(视何者适当而定)以人手或藉电子设备收取,并可藉以下方式如此收取─

(a)收取现金;

(b)收取一张或多于一张使用费代用券;

(c)部分收取现金和部分收取一张或多于一张使用费代用券;

(d)使用电子收费代用证;或

(e)在发生任何紧急事故或相类事件的情况下,以运输署署长当其时为施行本段而决定的其他方式收取或向他所决定的其他人收取。

(4)无须根据本条就任何政府车辆或营运者在执行其作为营运者的职责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类型或类别的车辆缴付使用费;任何车辆的驾驶人如已获运输署署长批准在无须缴付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青屿干线,则该驾驶人亦无须根据本条缴付使用费。

(5)虽有第4(1)条的规定,任何人因逃避缴付适当使用费或少付适当使用费而违反第(2)款,即属犯罪。

第4条 附加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就逃避缴付或少付根据第3条须缴付的任何使用费而言,负责人除须缴付所逃避缴付或少付的使用费外,还须向运输署署长、营运者或代理人(视何者适当而定)缴付附表2第3栏所指明的适当附加费。

(2)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附加费,可由运输署署长、营运者或代理人(视何者适当而定)藉以下方式收取─

(a)收取现金;或

(b)运输署署长当其时为施行本段而决定的其他方式。

(3)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附加费的征收与否,不会损害就第3(5)条所指的罪行而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

(4)如有缴付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附加费的付款要求作出,则任何人没有在该项要求作出的21天内缴付该项附加费,即属犯罪。

第5条 押送或护送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须在管制区内的任何部分押送或护送任何车辆,押送或护送服务须在要求该服务的人向运输署署长或营运者(视何者适当而定)缴付附表3第3栏所指明的适当费用后,方予提供。

(2)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费用,可由运输署署长或营运者(视何者适当而定)藉以下方式收取─

(a)收取现金;或

(b)运输署署长当其时为施行本段而决定的其他方式。

第6条 行政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任何人就使用青屿干线而以现金多付所须缴付的使用费,则退款只会在附表4第3栏所指明的适当费用向运输署署长或营运者(视何者适当而定)缴付的情况下才会作出。

(2)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费用,可由运输署署长或营运者(视何者适当而定)藉以下方式收取(不论是否藉扣除退款而收取)─

(a)收取现金;或

(b)运输署署长当其时为施行本段而决定的其他方式。

(3)为免生疑问,现声明凡任何人所缴交的使用费超出适当使用费的数额,则在缴费时获退回多付的款额,就第(1)款而言,并不视为就多付的使用费获退款。

第7条 处理费用及许可证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要求发出许可证的申请人须就运输署署长所发出或营运者在获运输署署长批准下按照管理协议的条款所发出的任何许可证,向运输署署长或营运者(视何者适当而定)缴付附表5第3栏所指明的适当费用。

(2)任何要求发出许可证的申请人须就属运输署署长所指明的种类的许可证或指明的类型或类别的车辆,向运输署署长或营运者(视何者适当而定)缴付一项由运输署署长为处理任何要求发出许可证的申请而─

(a)经谘询路政署署长后;及

(b)参照该车辆类别或类型,所厘定的费用,而该费用─

(i)(如有许可证发出)是缴付第(1)款所提述的费用之外尚须缴付的;及

(ii)不论许可证是否发出仍须缴付。

(3)根据第(1)或(2)款须缴付的费用,可由运输署署长或营运者(视何者适当而定)藉以下方式收取─

(a)收取现金;或

(b)运输署署长当其时为施行本段而决定的其他方式。

第8条 移走、锁押和贮存车辆的费用及收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车辆的拥有人须就该车辆根据本条例第22或23条─

(a)被移走;

(b)被移走和贮存;或

(c)被锁押,而向运输署署长或营运者(视何者适当而定)缴付附表6第3栏所指明的适当费用或收费。

(2)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费用或收费,可由运输署署长或营运者(视何者适当而定)藉以下方式收取─

(a)收取现金;或

(b)运输署署长当其时为施行本段而决定的其他方式。

(3)如有缴付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费用或收费的付款要求作出,则任何人没有在该项要求作出的21天内缴付该项费用或收费,即属犯罪。

第9条 各项罪行的罚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犯第3、4或8条所订的罪行,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附表1 使用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及3条]

分类 车辆的类型或类别 须缴付的使用费

或使用费的描述

1.电单车、机动三轮车 *$10

2.私家车、电动客车、的士 *$15

3.公共小型巴士、私家小型巴士 *$20

4.轻型货车、特别用途车辆─其许可车

辆总重不超逾5.5公吨 *$20

5.中型货车、特别用途车辆(挂接车辆除外)

─其许可车辆总重超逾5.5公吨但不超逾24公吨 *$25

6.重型货车、特别用途车辆(挂接车辆除外)─

其许可车辆总重超逾24公吨 *$40

7.公共单层巴士、私家单层巴士 *$20

8.公共双层巴士、私家双层巴士 *$30

9.挂接车辆 *$40

10.拖曳另一车辆的车辆 *相等于对所涉及的两辆车辆的类型或

类别所适用的款额的使用费的总和

11.拖曳一辆拖车的车辆(挂接车辆除外) *相等于对该车辆的类型或类别适用的

款额的使用费以及就该辆拖车而须付的$15

*注∶凡正实施单向收取使用费,则须缴付的使用费是所指明的使用费的双倍。

附表2 附加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条]

项 详情 附加费

1.逃避缴付或少付使用费的附加费 $170

附表3 押送或护送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条]

项 详情 费用

1.押送或护送任何车辆每30分钟$250(不足30分钟亦作30分钟计)

附表4 行政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条]

项 详情 费用

1.以现金多付使用费的退款 $100

附表5 许可证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7条]

项详情费用

1.发出许可证$100

附表6 移走、锁押和贮存车辆的费用及收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8条]

项 详情 费用或收费

1.移走以下车辆的费用─

(a)电单车、机动三轮车、私家车、电动客车、的士、公共小

型巴士、私家小型巴士 $260

(b)轻型货车或特别用途车辆─其许可车辆总重不超逾5.5公

吨、公共单层巴士、私家单层巴士 $450

(c)中型或重型货车或特别用途车辆─其许可车辆总重超逾5.5

公吨、公共双层巴士、私家双层巴士 $600

2.锁押车辆的收费 $140

3.贮存车辆的收费(由贮存的第二日后起计)每日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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