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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说明(标记)(白金)令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62章第4条)

[1989年4月1日]

(本为1988年第98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商品说明(标记)(白金)令》。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白金”(platinum)具有《商品说明(白金的定义)规例》(第362章,附属法例)给予该词的涵义;

“纯度”(fineness)指按重量计算白金在1000等份合金中所占等份的数字;

“纯度标准”(standardoffineness)指附表1内所指明的任何一项纯度标准。

(2)为解释与白金纯度有关的标记─

(a)任何以字母“PT"与阿拉伯数字组成以显示某一制品或某一制品内的金属为每1000等份有若干等份的说明;或

(b)任何显示某一制品或某一制品内的金属是“足白金”(ChukPakKam)的说明,均须推定为显示该制品或金属为白金,且其纯度为附表1内为该等份数字所指明的纯度。

第3条 禁止供应未注有标记的制品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不得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供应或要约供应白金制品,除非该制品已按照本命令注上标记。

第4条 制品注上标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供应或要约供应的每件白金制品,均须按照该制品的纯度注有显示附表1内所指明的纯度标准的下列标记─

(a)由字母“PT"与阿拉伯数字所组成的标记;或

(b)由中文字样“足白金”(ChukPakKam)所组成的标记。

(2)第(1)款所指明的标记上的每个字母、数字或字样的大小,均不得小于0.5平方毫米。

(3)本条不适用于附表2内所指明的任何制品。

第5条 含有不同纯度的制品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凡第4条所述的制品由不同的部分组成,而各部分亦有不同的白金纯度,则─

(a)每部分均须注上标记,犹如该部分为一件单独的制品一样;或

(b)须附有一个显示该制品整体纯度的标记。

(2)凡第4条所述的制品由不同的部分组成,而其中有一部分或多于一部分是白金,但另一部分或其他的部分则是其他金属,则属白金的部分,须根据第4条在其上注上标记,而其他的部分,则须在根据第6条发出的发票或收据内加以说明。

(3)按重量计算,制品中所使用的焊料,其中金、白金、钯或银,或上述元素其中2项或多于2项的组合所占比率不得少于95%,而其中金、白金或钯,或上述元素其中2项或多于2项的组合所占比率亦不得少于50%。

(4)凡任何制品中所采用的焊料在制成品中所占比率不高于5%,则可在该制成品上按其主要部分的纯度注上标记。

第6条 供应制品须附有书面详情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供应任何白金制品,均须在供应该制品时向获供应该制品的人发出载有下列资料的发票或收据─

(a)供应人的全名及地址;

(b)第4条所规定的标记的细节,及在适当时,上述发票或收据并须载有─

(i)对制品中属白金制成的各部分以及属其他金属的各部分的说明;

(ii)对制品中含有不同纯度的各部分的说明;及

(iii)对任何由附表2豁免的制品或制品的其中部分的说明。

(2)供应人须将根据第(1)款所发出的发票或收据的文本保留一段由发出日期起计不少于3年的期间。

第7条 须展示的告示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不得供应或要约供应任何以白金制成的制品,除非在供应或要约供应之处有按附表3内所指明的方式向所有顾客显明地展示一份告示。

(2)上述告示的大小不得小于210毫米×297毫米,而字母、数字及字样的高度则不得小于5毫米。

第8条 表面经过处理的制品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表面曾以白金处理的制品,注上说明该项处理的字句标记,而其中包括“白金”一词,则该项说明中的其他字句不得不及“白金”一词显眼。

附表1 纯度标准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及4条]

纯度标准(即按重量计算白金在一千等份合金中所占等份的数字)如下─

标准 纯度不低于

足白金(ChukPakKam) 990

PT990 990

PT950 950

PT900 900

PT850 850

附表2 获豁免制品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5号第3条

[第4(3)及6(1)(iii)条]

1.任何正是或在任何时间曾是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通行硬币。(2000年第65号第3条)

2.任何曾作或拟作医科、牙科、兽医、科学或工业用途的制品。

3.任何白金线制品。

4.任何原材料(包括任何棒、板、薄片、箔、线、带或管)或白金锭。

5.任何制品或制品的部分因太小或太薄以致在其上注上标记并不切实可行,而其重量亦不足2克。

6.任何在超过100年前制造的制品,但须在第6(1)条所规定的发票或收据内将此事述明。

附表3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7条]

NOTICE 告示

TRADEDESCRIPTIONSORDINANCE 商品说明条例

(Chapter362) (第362章)

InaccordancewiththeTradeDescr 按照《商品说明(标记)(白金)令》,每一件在营商过

iptions(Marking)(Platinum)Order, 程或业务运作中所供应或要约供应以白金制成的

everyarticlemadeofplatinumthat 制品,均须注有标记以显示白金含量纯度,而供应

issuppliedorofferedforsupplyin 人亦须就其供应的每件制品发出详细的发票或收据。

thecourseoftradeorbusinessshal

lbearamarkindicatingthefinenes

softheplatinumcontentandadetai

ledinvoiceorreceiptshallbeissu

edbythesupplierinrespectofever

yarticlesupplied.

StandardsofFineness 纯度标准

Thestandardsoffineness(thatist

henumberofpartsbyweightofplat

inumin1000partsbyweightofalloy)are 纯度标准(即按重量计算白金在1000等份合金中所占等份的数字)如下─

Standard Fineness,

notlessthan 标准 纯度不低于

ChukPakKam 990 足白金

(足白金) (ChukPakKam) 990

PT990 990 PT990 990

PT950 950 PT950 950

PT900 900 PT900 900

PT850 850 PT850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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