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2章附表10第I部第16(2)段)
〔1976年9月3日〕
(本为1976年第23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公司(豁免陈述营业额)令》。
第2条 业务类别的订明 版本日期 30/06/1997
由《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条所指的接受存款公司或有限制牌照银行经营的接受存款业务,现订明为《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10第I部第16(2)段所指的一类业务。
(1982年第9号第20条;1986年第27号第137条;1990年第3号第55条;1995年第49号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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