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82章第49条)
[1953年12月1日]
(本为1953年A161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雇员补偿规例》。
(1980年第44号第15条)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
“本条例”(theOrdinance)指《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
“附表”(Schedule)指本规例的附表。
第3条 意外通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第14条所规定须由雇员或其代表向雇主发出的意外通知,如以书面发出,则凡属意外导致身体受伤的情况,须符合附表内表格1的格式,而凡属由于职业病而致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情况,则须符合附表内表格1A的格式。
(1965年第45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44号第15条)
第4条 意外通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第15(1)、(1A)(a)、(1B)、(1C)或(2)条所规定须由雇主向劳工处处长发出的意外通知,须以书面发出,而─
(a)如通知是根据该条第15(1)、(1A)(a)、(1B)或(2)条规定的,则凡属意外导致身体受伤的情况,须符合附表内表格2的格式,而凡属由于职业病而致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情况,则须符合附表内表格2A的格式;及
(b)如通知是根据第15(1C)条规定的,须符合附表内表格2或表格2A(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格式。
(1983年第208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264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67号第9条)
第5条 关于须付补偿的证明书 版本日期 01/09/2000
凡─
(a)述明雇主须付补偿额的证明书已根据本条例第16A(2)或(5)条发出,且就此有意欲按照本条例第16A(8)条办理;或
(b)(由1996年第36号第29条废除)
(c)已发出临时付款证明书或临时付款审核证明书,且就此有意欲按照本条例第6C(14)条办理;或(2000年第52号第35条)
(d)已发出致命个案补偿评估证明书或致命个案补偿评估审核证明书,且就此有意欲按照本条例第6D(9)条办理;或(2000年第52号第35条)
(e)已发出殡殓费和医护费证明书或殡殓费和医护费审核证明书,且就此有意欲按照本条例第6E(14)条办理,(2000年第52号第35条)则须将该证明书的详情按附表内表格3的格式列明,并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2000年第28号第47条)
(1983年第208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36号第29条)
第6条 通知的交付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本条例或本规例另有特别规定外,本条例或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通知,均可以交付于收件人的最后为人所知住所、营业地方或受雇工作地方的方式发出或以挂号邮递送往上述地方的方式发出。
第7条 表格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所载表格或具有相同效用的表格,按情况所需而经更改及变通后予以使用。
附表 版本日期 01/09/2000
[第7条]
表格1[第3条]
雇员补偿条例
(第282章)
雇员或其代表呈报意外的通知
致:(1)...
谨此通知,(2)......
于(3)19..........年..........月..........日在(4)................
遇意外并导致他(5).......,而受伤/死亡的原因是∶
(6)......。
为此,现向你提出补偿申索,并谨此通知。
日期∶19..........年..........月..........日
(7).......
(1)雇主或总承判商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雇员全名及详细地址。
(3)意外发生日期。
(4)意外发生地点。
(5)说明是残废或是死亡。
(6)以简单及常用字眼述明伤亡原因。
(7)发出通知者签署及地址。
表格1A[第3条]
雇员补偿条例
(第282章)
雇员或其代表呈报由于职业病而致
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通知
致:(1).......
谨此通知,(2).....
于(3)19..........年..........月..........日被发觉患有下述职业病:...........,此病相信是由于你雇用他从事(4)..................的工作所致。此病并已引致该雇员(5)死亡/永久地/暂时地/部分/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为此,现向你提出补偿申索,并谨此通知。
日期∶19..........年..........月..........日
(6)......
(1)雇主或总承判商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雇员全名及详细地址。
(3)所称发现患病日期。
(4)述明所称导致该职业病的工作性质。
(5)将不适用者删去。
(6)发出通知者签署、姓名及地址。
表格2[第4条]
雇员补偿条例
(第282章)
第15条
雇主呈报雇员死亡或引致雇员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意外的通知
重要附注
(1)请填写一式两份,并在以下限期内交回劳工处处长─
(a)如雇员死亡,在意外发生后7天内交回;或
(b)如雇员受伤,在意外发生后14天内交回;或
(c)在劳工处处长规定的限期内交回。
(2)雇主如不按规定发出通知,或向劳工处处长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可被检控。
(3)必须为每一名雇员填写第Ⅰ部;如有关意外在建筑地盘内发生,始须填写第Ⅱ部。
(4)如多于一名雇员因意外受伤或死亡,请分别为每一位雇员一式两份填写此表格。
(5)请在适用方格内划上“P"号。
(6)在填写本表格前,请小心阅读有关的指示。
表格2
雇员补偿条例
(第282章)
第15条
雇主呈报雇员死亡或引致雇员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意外的通知(略)
致∶劳工处处长
注释
附注1∶在两份向劳工处处长呈交的表格2上的签署及公司盖印须为正本。
附注2∶如没有商业登记证号码,应填上雇主的身分证号码。
附注3∶载有总承判商/控股公司详情的C条,只有在以下情况始须填写─
(a)雇主为次承判商;或
(b)雇主为《公司条例》(第32章)所指的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而该附属公司是由其所属的公司集团投购的保险单所涵盖和指明的。
附注4∶叙述意外如何发生,说明雇员当时进行的工作以及提供意外如何发生的细节,例如∶受伤雇员当时正进行的工作、直接和间接导致意外的因素以及该雇员如何受伤等。
附注5∶请依保险单上的资料填写承保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但请勿填写经纪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附注6∶收入包括─
(a)现金工资;
(b)任何可以现金评定的特惠或利益的价值,例如∶因雇员遭受意外以致丧失享有由雇主提供雇员的食物、燃料或宿舍;
(c)属经常性质的超时工作酬金或因工作而获得的其他特别酬金,不论是否以花红、津贴或其他形式而获得的;及
(d)习惯性的小帐。
但间竭性超时工作的酬金、非经常性的偶然付款赏金、交通津贴或特惠的价值以及雇主所作出的公积金供款并不包括在收入之内。
附注7∶建筑地盘
楼宇地盘∶指兴建楼宇地面以下建筑物、上盖建筑物等的地盘。
土木工程地盘∶指兴建道路、桥梁等的地盘。
现有楼宇翻新/维修∶指现有楼宇内外翻新、维修、油漆或清洁外墙等。(附注∶在新建成楼宇内进行的装修工程须视为楼宇地盘)。
船厂
水上船只∶指在浮坞或水上船只上进行造船或修船工程。
非水上船只∶指在船排或岸上进行造船或修船工程。
维修工场∶指船厂的制造、修理或维修船舶部件的维修工场。
制造厂
生产区∶指生产工场或任何进行实际生产的地点。
维修工场∶指制造厂的制造、修理或维修机械零件的维修工场。
货物装卸区∶指制造厂内指定作为货物装卸活动(包括货物处理)的地点。
贮物区∶指制造厂内用作贮存用途的地点。
其他
货柜场∶指货柜处理、堆放和维修等的地点。
附注8∶请简述在意外发生时有关的工作地点的主要功能。
附注9∶请提供受伤的细节,例如∶当雇员在工作台上工作时,他扭伤他的足踝,并从3米高处堕下地面。
在上述的例子中,须在第J、K及L条的以下方格内划上“P"号─
·在J条中,“指出损伤性质”栏∶“扭伤”方格(第14号方格)。
·在J条中,“身体的损伤部位”栏∶“足踝”方格(第55号方格)。
·在K条中,“意外类别”栏∶“人体从高处堕下
*3米”方格(第04号方格)。
·在L条中,“引致受伤的媒介”栏∶“在梯上或高空工作”方格(第05号方格)。
·在“简述你如上所指的媒介”栏内填上∶一个5米长×2米阔×5毫米厚的木制工作台。
附注10∶如此栏提示的机器不适用的话,请在第14号方格内划上“P"号,并指明有关的机器名称或简要地描述涉及的机器的类别。
(1996年第469号法律公告)
表格2A[第4条]
雇员补偿条例
(第282章)
第15条
雇主呈报雇员由于职业病而致死亡
或丧失工作能力的通知
重要附注
(1)请填写一式两份,并在以下限期内交回劳工处处长─
(a)在雇员死亡后7天内交回;或
(b)在雇员丧失工作能力后14天内交回;或
(c)在劳工处处长规定的限期内交回。
(2)雇主如不按规定发出通知,或向劳工处处长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可被检控。
(3)请在适用方格内划上“P"号。
(4)在填写本表格前,请小心阅读有关的指示。
表格2A
雇员补偿条例
(第282章)
第15条
雇主呈报雇员由于职业病而致死亡
或丧失工作能力的通知(略)
致∶劳工处处长
注释
附注1∶在两份向劳工处处长呈交的表格2A上的签署及公司盖印须为正本。
附注2∶如没有商业登记证号码,应填上雇主的身分证号码。
附注3∶载有总承判商/控股公司详情的C条,只有在以下情况始须填写─
(a)雇主为次承判商;或
(b)雇主为《公司条例》(第32章)所指的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而该附属公司是由其所属的公司集团投购的保险单所涵盖和指明的。
附注4∶请依保险单上的资料填写承保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但请勿填写经纪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附注5∶收入包括─
(a)现金工资;
(b)任何可以现金评定的特惠或利益的价值,例如∶因雇员遭受意外以致丧失享有由雇主提供雇员的食物、燃料或宿舍;
(c)属经常性质的超时工作酬金或因工作而获得的其他特别酬金,不论是否以花红、津贴或其他形式而获得的;及
(d)习惯性的小帐。
但间竭性超时工作的酬金、非经常性的偶然付款赏金、交通津贴或特惠的价值以及雇主所作出的公积金供款并不包括在收入之内。
(1996年第469号法律公告)
表格3[第5条]
雇员补偿条例
(第282章)
关于雇主须付补偿额的证明书的详情
(本表格必须由意欲使证明书转为法院命令的一方填写,并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
1.雇主姓名或名称、地址及经营的业务.......
2.(a)雇员姓名及地址........
(b)职业(1).......
(c)年龄...........(d)性别..........
(e)就此宗意外已收取的补偿(如有的话)......
3.(a)意外发生日期.......
(b)意外发生原因.......
(c)损伤的性质及情况(2).....
4.雇佣合约内容(3)........
5.发出证明书日期........
6.由劳工处处长裁定的补偿额(4)......
(a)须付的整笔款项数额.........
(b)按期付款的数额及相隔期间.......
(c)须付款予何人.......
7.劳工处处长发出证明书日期.......
8.其他资料.......
本人.............谨以至诚声明,以上所述详情,全属真实。
本人谨依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的条文,衷诚作出此项声明,并确信其为真实无讹。
......
申请人签署
上述声明是于19..........年..........月..........日于香港.................在本人面前作出。
..........
公证人或监誓官
(1)雇员在意外发生日期受雇从事的工作及职责性质的详情。
(2)详细述明是完全或部分、永久或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如属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请述明程度,如属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则必须述明实际的或估计的丧失工作能力期间。
(3)必须述明每月收入,并指明雇员因该意外而失去享有的食物、燃料或宿舍的价值。(请参阅本条例第3及11条。)
(4)必须附上劳工处处长所发出的补偿额裁定证明书副本。
(1996年第36号第30条;1997年第47号第10条;2000年第28号第47条)
(附表由1983年第208号法律公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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