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82章第50条)
[1953年12月1日]
(本为1953年A162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导言
本规则可引称为《雇员补偿(法院规则)规则》。
(1980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则中─
“本条例”(theOrdinance)指《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
“附表”(Schedule)指本规则的附表。
第3条 表格及收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所载表格或具有相同效用的表格,按情况所需而经更改及变通后予以使用。
(1956年A84号政府公告)
第4条 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的一般职责 版本日期 01/09/2000
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有职责应要求─(2000年第28号第47条)
(a)向任何一方提供有关形式或程序的资料,并向无法律代表的一方提供本规则所规定的表格,以供其在法庭席前处理的事项或法律程序中使用;
(b)在任何一方无法律代表并且因为文盲、失明或其他身体原因而不能填写及复制所需表格时,填写及复制该等表格;
(c)发出所需法律程序文件。
第5条 文件编号 版本日期 01/09/2000
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须将申请人向他呈交的首份文件,编注独立编号,而其后任何一方呈交的与该项申请有关的任何文件,须由呈交文件的一方先注上同一编号,否则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可拒收该文件。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第6条 备存独立纪录 版本日期 01/09/2000
凡根据本条例提出申请,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须将该等申请的纪录按其各别编号存档,并将该等申请的纪录独立备存。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第7条 申请纪录册 版本日期 01/09/2000
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须备存一份名为“申请纪录册”的簿册,其格式及所载详情须符合附表内表格12所列明者。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第8条 (由1975年第261号法律公告废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9条 由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签署即已足够 版本日期 01/09/2000
法院所作出命令或订定事项的纪录以及法院所发出的收据,均可由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签署。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第10条 须提供全名及详细地址 版本日期 01/09/2000
法律程序文件的送达
任何一方向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呈交的首份文件,须注明该一方的全名,以及能使任何通知和文件以交付方式或透过邮递方式向他作出送达的地址。为施行本条,仅以邮政信箱作为地址并不足够。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第11条 更改地址须发出通知 版本日期 01/09/2000
任何一方如更改上述地址,须随即通知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以及法律程序中的另一方或各方。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第12条 更改地址何时生效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一方依据本条呈报的地址,自呈报该地址日期起计至按上一条规则所订明方式就更改地址发出通知后48小时止的期间内,须继续作为该一方供送达文件用的地址。
第13条 关于送达文件的一般条文 版本日期 01/09/2000
除本条例或本规则另有特别规定外,凡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则规定须将申请、答覆、命令、通知及其他文件送达居住于香港的人,或在香港有可供送达文件用的地址的人,或已授权居住于香港的人代其接受送达文件的人,则以下条文适用于上述申请、答覆、命令、通知及其他文件的送达─
(a)作出送达文件可采用的一种方式是于须予送达的文件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后24小时内,将文件一份以预付邮资的挂号邮递方式送往须予送达该文件的一方供送达文件用的地址。每份如此送交的文件,须当作已在一般邮递程序中该文件应获交付的时间送达其上所致予的收件人,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或除非与直至该文件遭邮政当局退回。(2000年第28号第47条)
(b)凡申请的一方为该申请而延聘执业律师,则向该一方作出送达文件可采用的一种方式是将文件交付于该执业律师的办事处。
(c)作出送达文件可采用的另一方式是按规管法院诉讼传票送达的规则所订定的方式透过法院执达主任作出。
(d)送达文件亦可以其他方式有效作出,但该文件或文件副本上须附有收据,而收据上须述明文件送达的日期及时间,并须由须予送达该文件的人或有权代其签收的人签收。
第14条 法院可就个别案件指示送达方式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任何申请的答辩人不在上一条规则所订条文的规范内,或文件不能以该条规则所订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向他送达,则法院可在有人单方面提出申请并以述明情况的誓章支持时,指示以何种方式向该人作出送达,包括以报章广告方式送达;而按照该等指示作出的送达是有效及有作用的。
第15条 由各方作出送达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另有条文规定外,送达须由各方作出或在各方所作安排下作出。
第16条 申请办法 版本日期 01/09/2000
申请
(1)凡因任何意外而提出或有可能提出补偿申索,而雇员、雇主或其他人意欲就该意外所引起的问题获得裁定,则须按附表内表格1、2或3的格式提出书面申请,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而申请须附有以下详情─(1980年第240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8号第47条)
(a)扼要述明提出申请所据的情况以及申请人所申索的济助或命令,或他意欲获得裁定的问题的陈述;
(b)申请人的全名及详细地址以及答辩人的姓名及地址。
(2)申请如是由雇主提出的,须附有一项陈述,以述明他承认或否认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以及述明是完全或部分承认或否认,而雇主如部分承认或部分否认有关法律责任,并须附有一项陈述以述明其承认或否认法律责任的范围。雇主如否认有关法律责任,则须述明理由。
第16A条 在聆讯申请及在法院中采用的语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法官可为在其席前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获公正而迅速地处理,而在聆讯申请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或任何法律程序的部分中,按他认为适当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
(2)法官根据第(1)款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3)申请的一方或在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或法律程序的一部分中的证人─
(a)可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及
(b)可用任何语文向法院陈词或作供。
(4)申请中的法律代表或在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或法律程序的一部分中的法律代表,可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
(5)供法院在任何申请中使用的文件,可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制备。
(6)任何一方所提交的将送达另一方或另一人的文件,可采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
(7)凡任何一方不谙熟一种法定语文,而另一方将一份采用该种语文的文件送达予他,他可在送达之日后3天内,以书面要求该另一方提供该文件的另一种法定语文译本,而收到该要求的一方,须在收到要求之日后3天内以书面表示他会否提供该译本。
(8)同意提供译本的一方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供译本。
(9)凡一方所提出的要求被拒绝,他可向法院申请命令,饬令送达有关文件的一方向提出该申请的一方提供该文件的译本,法院如信纳该要求是合理的,可命令送达文件的一方提供该文件的译本。法院并可进一步命令在申请人收到译本前,遵守规定在某特定期间内采取任何步骤的规则或命令的限期不得起计。
(10)如有书面要求根据第(7)款送达,凡任何规则或命令规定于某特定期间内在法律程序中采取任何步骤,则遵守该规则或命令的限期─
(a)只在收到拒绝提供译本后起计;
(b)只在收到译本后起计;或
(c)由法院根据第(9)款所命令的时间起计。
(11)除非法院另作指示,否则根据本条提供译本的费用及附带费用,属在法律程序中产生的讼费。
(1995年第591号法律公告)
第17条 呈交申请后的程序 版本日期 01/09/2000
(1)任何申请连同第16条所规定须附有的详情及陈述一经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须安排将该等文件的副本连同符合附表内表格4格式的通知送达答辩人,通知他必须在第(2)款所述期限内向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呈交该款所列的答覆,并通知他如不遵从该款规定或未有于通知内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出庭,法院可作出其认为公正合宜的命令。除非答辩人所作的书面同意已向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传达,否则上述通知送达答辩人的日期与指定聆讯该宗申请的日期,相隔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2)答辩人如拟对申请提出反对,须于上述通知送达后21天内,或在法院应特别要求而准许延展的期限内,按附表内表格5的格式向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呈交书面答覆,其内须载有扼要述明其反对的范围及反对理由的陈述。
(3)在对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定前,法院对于任何申请、附于该宗申请的详情或陈述、或对该宗申请所作的答覆,均可随时准予在押后或讼费方面被认为公正的条款下作出修订。任何上述修订均须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而他亦须随即安排将其送达有关的对立的一方。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第18条 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 版本日期 01/09/2000
(1)答辩人可于接获关于申请的通知后14天内,向申请人送达按附表内表格6的格式提出的书面要求一份,并在该书面要求中指明他意欲取得资料的有关问题,以取得该申请人提出申请所据理由的进一步详情;而申请人可于接获对该宗申请作出的答覆后14天内,向答辩人送达书面要求,以取得答辩人反对该宗申请所据理由的相类详情。
(2)提出要求的一方须随即将其书面要求的副本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而作出回覆的一方须随即将其回覆的副本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2000年第28号第47条)
(3)如被要求提供资料的一方没有于上述要求送达日期起计14天内提供详情,而该宗申请的聆讯因此需要押后,则法院可命令因该次押后所引致的讼费须由上述没有提供详情的一方支付。法院如觉得提供详情的要求并非需要或属无理取闹,则可拒准该项要求,并命令须支付讼费。法院可判定要求提供详情的一方须支付作出回覆所引致的讼费。
第19条 修订 版本日期 01/09/2000
凡申请人有意修订其申请或附于其申请的任何详情或陈述,或答辩人有意修订其对申请所作的答覆,有意作此修订的一方须随即向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呈交述明有关修订的陈述,同时将该陈述的副本送达该法律程序中的另一方或各方。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第20条 向法院缴存的款项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有人向答辩人提出补偿申索,该答辩人可将其认为足以应付其所负法律责任的款额,向法院缴存。
(2)如法院判给的补偿不多于答辩人向法院缴存的款额,法院可命令答辩人在将该笔款额向法院缴存后所招致的讼费须由申请人支付。
第21条 须提供副本 版本日期 01/09/2000
规定须由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送达有关的申请的另一方的文件副本,或规定须送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的文件副本,须由有关一方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第22条 次承判商意欲介入法律程序时的程序 版本日期 01/09/2000
(1)凡总承判商已通知次承判商,表示有人已针对总承判商提出补偿申索或申请(该通知须按附表内表格10的格式发出),而次承判商意欲介入,次承判商须随即按附表内表格11的格式就其如此介入通知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并随即将该项介入通知的副本送达申请人及总承判商。次承判商随而有权将当时已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的与该项申请有关的申请及其他文件复制。
(2)已将有关其介入的通知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的次承判商,须在获送达总承判商所发出的上述通知后14天内,或在法院应任何申请而准许的较长期限内,将对该宗申请作出的答覆呈交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
(3)法院聆讯上述申请时,如信纳上述的人有权介入,可命令该人转为答辩人,但如信纳该人无权介入则可拒绝该人转为答辩人,并命令他支付因他介入而招致的讼费。
(1983年第227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8号第47条)
第23条 提出争议的次承判商须到法庭席前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如以次承判商身分获送达通知,而意欲对申请人的申索或对其本人对总承判商负有的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则该人须到法庭席前;如他不到法庭席前,则须当作承认针对总承判商而作出的任何命令的有效性,不论该命令是否经各方议定而作出的,同时亦须当作承认其本人对总承判商负有弥偿的法律责任,而范围则以总承判商向其送达的通知中所申索者为限。
(1983年第227号法律公告)
第24条 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可获加入法律程序中 版本日期 01/09/2000
(1)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法院可应向其提出的要求或出于主动而命令将看似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加入该宗法律程序中。
(2)要求作出上述命令的人须向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呈交一份有关要求的书面通知,并须随即将该通知的副本送达该宗法律程序中的各方或另一方(视属何情况而定)。(1986年第229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8号第47条)
(3)除非法院另予许可,否则第(2)款所规定的通知副本,须于该通知内载明的聆讯该项要求的日期至少2整天前送达。(1986年第229号法律公告)
(4)法院如拒绝作出所要求的命令,可命令提出要求的人支付因其要求而招致的讼费。(1986年第229号法律公告)
第25条 医疗费及殡殓费 版本日期 01/08/2000
(1)凡就已故雇员的医护费或殡殓费申请裁定须付还的款项,须由曾支付该等费用的人提出申请,而该申请人所知悉为曾付该等费用的任何其他人须以申请人或答辩人身分加入该宗申请。
(2)法院就任何上述申请而判给的款额如不足以付还上述费用的全数,则该款额须按法院指示的方式,按比例分配予须获付该等费用的人。
(2000年第52号第36条)
第26条 按期付款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任何申请或事项中,法院如按照本条例第10条条文而命令补偿以按期付款形式支付,则该命令须按附表内表格7的格式作出。
第27条 申请将关于补偿的证明书转为法院命令 版本日期 01/08/2000
按照本条例第6C(14)、6D(9)、6E(14)或16A(8)条条文提出的申请,须按《雇员补偿规例》(第282章,附属法例)附表内表格3的格式提出。
(1983年第227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36号第31条;2000年第52号第37条)
第28条 申请审核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本条例第19条条文提出的审核申请,须按附表内表格8的格式提出,而由于该审核而作出的命令,则须按附表内表格9的格式作出。
第29条 特别案件呈述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特别案件呈述
提出法律问题的程序
(a)任何法院提出任何法律问题以由上诉法庭作出决定时,须将案件呈述分段列明,各段须以顺序编号注明,并须在案件呈述中按需要扼要述明事实及提述有关文件,以使上诉法庭能藉此而对所提出法律问题作出决定。
(b)上述案件呈述须经签署并送交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司法常务官须订定聆讯该案件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c)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随即须安排向各方发给聆讯该案件所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的适当通知;除非各方同意,否则此项通知须于聆讯日期至少14整天前发出。
(d)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索取上述案件呈述的副本。(1961年A63号政府公告)
(e)上诉法庭对向其提出的问题作出决定后,须将案件连同其决定备忘录发回有关的法院。
(f)上诉法庭可将案件发回有关的法院,以作出重新呈述或进一步呈述。
(g)案件聆讯的讼费问题,须由上诉法庭酌情决定,并且是在有关的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中的一部分。
(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30条 收费 版本日期 30/06/1997
收费
对于任何依据本条例任何条文提出的申请或提起的法律程序,无须缴付费用。
(1961年A63号政府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01/09/2000
[第3条]
表格1[第16条]
雇员补偿(法院规则)规则
受伤雇员就须付给他的补偿提出的申请
............法院
申请案件编号.........
与此宗申请案有关的两方为─
...........(申请人)
与
..........(答辩人)
1.(a)于19..........年..........月..........日,上述申请人,即答辩/*第一答辩人的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
(b)*于所有关键时间,第一答辩人是本条例所指的总承判商(即第二答辩人)之下的一名本条例所指的次承判商。
2.申请人谨此根据本条例申请本条例第....................条所规定的补偿。
3.详情如下─
详情
(1)申请人出生日期或意外发生时的年龄..........
(2)申请人在意外发生时受雇从事的工作性质..........
(3)意外发生日期及地点、申请人当时所进行工作的性质、意外的性质及受伤原因.........
(4)损伤性质..........
(5)丧失工作能力及/或需照顾的详情..........
(6)申请人受雇于答辩人期间每月收入─
(a)紧接意外发生时的上一个月收入为.....
(b)意外发生前12个月(或受雇于该雇主的较短受雇期)每月平均收入为..........
(7)如申请人指称已依据本条例第10条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则申请人在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期间,每月赚取的收入(如有的话)或有能力赚取的收入(如已知的话)为............
(8)所申索的补偿额........
(9)向答辩人发出意外通知的日期.......
(10)如无发出通知,请述明不发出通知的理由.....
申请人或其代表律师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为─
申请人......
代表律师..........
本申请须予送达的(各)答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为.......
日期:19年月日
....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律师
*请将不适用者删去。
(1983年第227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36号第32条)
表格2[第16条]
雇员补偿(法院规则)规则
损伤引致雇员死亡时代表
家庭成员提出的补偿申请
..............法院
申请案件编号.......
与此宗申请案有关的两方为─
.............(申请人)
与
..........(答辩人)
1.(a)于19..........年..........月..........日,死者........,
即答辩人/*第一答辩人的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而死亡。
(b)*于所有关键时间,第一答辩人是本条例所指的总承判商(即第二答辩人)之下的一名本条例所指的次承判商。
2.本人................................谨此代表家庭成员,根据本条例提出申请,针对(各)答辩人要求依据本条例付给补偿。
3.详情如下─
详情
(1)已故雇员出生日期或意外发生时的年龄...........
(2)已故雇员在意外发生时受雇从事的工作性质......
(3)意外发生日期及地点、已故雇员当时所进行工作的性质、意外的性质及受伤原因........
(4)已故雇员损伤性质及死亡日期.......
(5)已故雇员受雇于答辩人期间每月收入─
(a)紧接意外发生时的上一个月收入为.....
(b)意外发生前12个月(或受雇于该雇主的较短受雇期)每月平均收入为.........
(6)由其本人或由其代表提出本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详情如下─
姓名 地址 身分/职业 与已故雇员的关系 年龄
(7)所申索的补偿额......
(8)向(各)答辩人发出意外通知的日期..........
(9)如无发出通知,请述明不发出通知的理由.........
申请人或其代表律师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为─
申请人.......
代表律师...........
本申请须予送达的(各)答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为.......
日期∶19年月日
..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律师
*请将不适用者删去。
(1983年第227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52号第38条)
表格3[第16条]
雇员补偿(法院规则)规则
一般申请
.......法院
申请案件编号.....
与此宗申请案有关的两方为─
........(申请人)
与
......(答辩人)
(1)........谨此针对
(2)........而提出本申请。
现将本申请所据情况简述如下∶(3)...........
申请人所申索的济助或命令简述如下∶(4)......
申请人及其代表律师的全名及详细地址为─
申请人........
代表..........
律师..........
本申请须予送达的答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为...........
日期:19..........年..........月..........日
..........
申请人(或其代表律师)
注意─申请如是由雇主提出的,而其中涉及他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问题,则必须附有一项陈述,以述明他承认或否认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以及述明是完全或部分承认或否认,而雇主如部分承认或部分否认有关法律责任,并须附有一项陈述以述明其承认或否认法律责任的范围雇主如否认有关法律责任,则须述明理由。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答辩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3)请以注明编号的分段文字,按照日期顺序且扼要述明提出本申请所据情况。
(4)请扼要述明申请人所申索的济助或命令。
(1983年第227号法律公告)
表格4[第17条]
雇员补偿(法院规则)规则
向答辩人发出关于申请的通知
..........法院
申请案件编号........
与此宗申请案有关的两方为─
..........(申请人)
与
..........(答辩人)
致∶....
地址为.......
请注意∶现随同本通知向你送达上述申请副本一份;如你拟反对该申请,必须在本通知送达后21天内,向本人呈交一份书面答覆,其内须载有扼要述明你反对的范围及反对理由的陈述。
并请注意∶就该申请进行聆讯的时间及地点已定为19..........年..........月.........日(星期..........)..........午..........时,或在其后可就该申请进行聆讯的最早时间,在........
.................................的...............................进行;如你不按本通知规定在上述期限内向本人呈交书面答覆,或不在上述所定就该申请进行聆讯的时间及地点出庭,法院可作出其认为公正合宜的命令。
日期∶19..........年..........月..........日
.....
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表格5[第17条]
雇员补偿(法院规则)规则
答辩人对通知所作的答覆
........法院
申请案件编号......
与此宗申请案有关的两方为─
.......(申请人)
与
......(答辩人)
致: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
.....
答辩人拟反对上述申请。
反对的范围及反对理由扼述如下∶ .
答辩人(或其代表律师或大律师)
日期∶.
地点∶.....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表格6[第18条]
雇员补偿(法院规则)规则
要求提供详情
.........................法院
申请案件编号.............
与此宗申请案有关的两方为─
.......................(申请人)
与
.........................(答辩人)
致:(1)................
请注意∶现要求你就下列问题向本人作出书面答覆∶(2)..........
日期∶19..........年..........月..........日
(3)...........
(1)被要求提供详情的雇员、申请人或答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请将要求作覆的问题简短明确地述明,并以顺序编号注明。
(3)提出要求者签署及地址。
表格7[第26条]
雇员补偿(法院规则)规则
按期付款命令
................法院
申请案件编号.........
与此宗申请案有关的两方为─
.................(申请人)
与
.................(答辩人)
现命令(1)...............
随即向(2).......
在(3).......................支付已于19..........年..........月..........日
进行聆讯的申请的评定讼费或估计讼费,以及为数$.......
且现已到期支付并须由上述(1)......
支付予上述(2).............的款项,而该款项为按每月付款................计算,由19..........年..........月..........日受伤当日起至本命令日期止的应得款项;此外,由本命令日期起至另有命令为止,每逢..................................须再在同一地点支付为数..............的款项。
日期:19..........年..........月..........日
.....
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
(1)雇主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雇员姓名及地址。
(3)付款地点。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表格8[第28条]
雇员补偿(法院规则)规则
考虑更改按期付款的申请
....................法院
申请案件编号......
与此宗申请案有关的两方为─
..........................(申请人)
与
.................(答辩人)
.........谨此针对.......而申请考虑更改法院于19..........年..........月..........日作出的命令(或上述两方于19..........年..........月..........日达成的协议),并申请终止支付(或暂时中止支付、减少支付或增加支付,视属何情况而定)须付给上述....................的每月付款,而该笔付款是根据上述命令(或协议)就其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身体受伤而须付的。
现随本申请附有(或附上)有关的详情─
详情
(1)受伤雇员姓名及地址........
(2)须付补偿的雇主姓名或名称及营业地址.........
(3)意外发生的日期及意外的性质,以及有关的损伤.........
(4)订定每月付款的命令作出日期或协议订立日期、须付款额及开始付款日期.........
(5)申请人所寻求的济助(终止支付款项、暂时中止支付款项、减少支付款项或增加支付款项)........
(6)申索(终止支付款项、暂时中止支付款项、减少支付款项或增加支付款项)理由─
.......
申请人及其代表律师或大律师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为─
申请人∶...
代表........
律师或.......
大律师∶.......
本申请须予送达的答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为∶..............
日期∶19..........年..........月..........日
...........
申请人(或其代表律师或大律师)
表格9[第28条]
雇员补偿(法院规则)规则
考虑更改按期付款命令/协议后的命令
....................法院
申请案件编号.......
与此宗申请案有关的两方为─
..................(申请人)
与
..............(答辩人)
本申请于19..........年..........月..........日(星期..........)向................提出。
现已考虑是否更改由..............于19..........年..........月..........日作出的按期付款命令(或上述两方于19..........年..........月..........日达成的协议),及聆听...........,以及为申请人一方的.........................................先生和为答辩人一方的...............先生所作的证供。
现命令对上述命令/协议按以下方式作出更改∶
.............
并命令上述...................在本申请及本命令中所招致或附带引起的讼费须予评定或估计,并由上述..................付给上述...........。
日期:19..........年..........月..........日
.............
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表格10[第22条]
雇员补偿(法院规则)规则
总承判商致次承判商的通知
..................法院
申请案件编号.........
与此宗申请案有关的两方为─
........(申请人)
与
...............(答辩人)
致:(1)......
谨此通知,现有一项针对(2).......
而由(3)..........
提出的补偿申请/申索,据他指称,上述(4)..............
负有法律责任就19..........年..........月..........日在(5)............发生的意外向他支付补偿。
日期:19..........年..........月..........日
(6).......
(1)次承判商名称及地址。
(2)总承判商名称及地址。
(3)雇员姓名及地址。
(4)总承判商名称。
(5)意外发生地点。
(6)发出通知者签署及地址。
表格11[第22条]
雇员补偿(法院规则)规则
次承判商介入法律程序的通知
...................法院
申请案件编号........
与此宗申请案有关的两方为─
....................(申请人)
与
...........(答辩人)
致∶法院司法常务官或司法常务主任
以及(申请人)和(总承判商)
(1)..........
谨此通知,他介入此宗由(2).......
.针对(3)............而提出的补偿申请。
上述(4).............供送达文件用的地址为......。
日期∶19..........年..........月..........日
(5)......
(1)次承判商名称及地址。
(2)雇员姓名。
(3)总承判商名称。
(4)次承判商名称。
(5)发出通知者签署及地址。
(2000年第28号第47条)
表格12[第7条]
雇员补偿(法院规则)规则
申请纪录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