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授权批予退休金增加额。
[1975年11月21日]
(本为1975年第75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退休金(增加)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附表人员”(Scheduledofficer)一词的涵义,具有《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同样涵义;(由1987年第36号第38条增补。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非设定职位”(nonestablishedoffice)指并非设定职位的职位;(由1987年第36号第38条增补)
“特准增加额”(authorizedincrease)指根据第4条准许在基本退休金上作出的增加额;
“基本退休金”(basicpension)指根据附表1所指明条例,以定期付款方式支付的任何退休金或其他津贴的全年款额;凡此等退休金或津贴部分经已折算,则指经折算而致扣减的退休金或津贴的全年款额;
“设定职位”(establishedoffice)一词的涵义,就担任设定职位的人而言─
(a)如《退休金条例》(第89章)适用于担任该职位的人,则具有该条例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b)如《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第401章)适用,则具有《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1988年第85号第52条代替。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219号法律公告修订)
“经调整退休金”(adjustedpension)指基本退休金加上任何特准增加额;
“薪金”(salary)─
(a)就曾担任设定职位的人而言,指该人所取得的属《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2条、《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条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第401章)第2条所界定的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且不论以上那一条条例适用于担任该设定职位的人;(由1988年第85号第52条修订;由1997年第20号第20条修订;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219号法律公告修订)
(b)就曾担任非设定职位的人而言,如《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适用于该人,指该人所取得的属该规例第25条所界定的薪金,或如《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适用于该人,则指该人所取得的属该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及(由1987年第36号第38条代替。由1997年第20号第20条修订;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c)就第3(1)(bb)条提述的人而言,指根据《辅助队薪酬及津贴条例》(第254章)第8(2)条厘定的其月薪额。(由1997年第20号第20条增补)
第3条 本条例的适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3号第3条
(1)本条例适用于基本退休金,而此项基本退休金乃─
(a)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1932年警队条例》@(1932年第37号)或《1954年警务人员(特别情况)退休金条例》#(1954年第21号)应支付予年龄不少于55岁的人者;(由1987年第36号第38条代替)
(aa)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应支付予下列的人者─(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i)曾经是该条例所指的在职人员而目前年龄不少于55岁的人;
(ii)于1987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受聘或再度受聘任职于政府(但并非作为附表人员)而目前年龄不少于60岁的人;
(iii)曾经是附表人员并于1987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受聘或再度受聘任职于政府,而目前年龄不少于60岁,或目前已年届根据该条例第10(3)条所作命令订明的适用于该人员的退休年龄的人,以上两年龄以较小者为准;或
(iv)根据该条例获批予延付退休金的人;(由1987年第36号第38条增补)
(ab)根据《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第401章)应支付予下列的人者─(由1997年第219号法律公告修订)
(i)于1987年7月之前受聘为司法人员和已年届55岁的人;及
(ii)于1987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受聘为司法人员和已年届60岁的人;(由1988年第85号第53条增补)
(b)应支付予以下条文所指的人者∶《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6(1)(e)条或《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A)第26(4)(c)条,或《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11(1)(h)条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第401章)第7(1)(h)条;(由1987年第36号第38条修订;由1988年第85号第53条修订;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219号法律公告修订)
(ba)应支付予以下条文所指的人者∶《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A)第31(1)条、《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14条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第401章)第14条;(由1993年第4号第27条增补。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219号法律公告修订)
(bb)应支付予《辅助队薪酬及津贴(抚恤金)规例》(第254章,附属法例I)所指的人者;(由1997年第20号第21条增补)
(c)应支付予行政长官信纳为丧失担任全职工作能力的人者;(由1999年第63号第3条修订)
(d)应支付予凭借其已故配偶的服务而得获付款的人者;或(由1993年第3第57条代替)
(e)凭借已故人员的服务而应就子女作出支付者。(由1983年第58号代替;由1980年6月27日起生效)
(2)至于就并非全属任职于政府的服务而应支付的基本退休金,特准增加额只适用于该基本退休金中政府就任职于政府的服务所应支付的基本退休金部分。(由1987年第36号第38条修订)
注:
"《1954年警务人员(特别情况)退休金条例》”乃“PoliceOfficers(SpecialCases)PensionsOrdinance1954"之译名。
第4条 特准增加额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3号第3条
(1)就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期间,本条例适用的基本退休金须按照附表2内就个别情况而适用的部分作出增加。(由1987年第36号第38条修订)
(1A)就1993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期间,本条例适用的基本退休金(包括任何经调整退休金)须按行政长官在薪金(即退休金所根据的薪金)有效期间之后不时根据第(1B)款宣布的百分率(即“增加百分率”)作出增加或再作增加(视属何情况而定)。(由1993年第3号第58条增补。由1999年第63号第3条修订)
(1B)在1992年之后的任何一年(即“随后一年”),如由上一年4月1日开始至随后一年3月31日止的12个月内,平均每月的甲类消费物价指数超过紧接在此期间之前12个月的平均每月甲类消费物价指数,而这超出的数额如以百分率表示是超过0.1%者,则为施行第(1A)款,行政长官须宣布一个相等于上述以百分率表示的超出数额的增加百分率。(由1993年第3号第58条增补。由1999年第63号第3条修订)
(1C)根据第(1B)款作出的宣布,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藉宪报*公告作出,并且须于该公告所指明的日期起生效,而该日期不得迟于该公告的日期。(由1993年第3号第58条增补)
(2)第(1)及(1A)款适用于属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第401章)所指延付退休金的基本退休金,而适用的生效日期为自批予延付退休金之日起;第(1)及(1A)款,亦适用于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第401章)所指延付退休金的经折算的退休酬金,而适用的方式为就批予延付退休金之日至支付经折算的退休酬金之日的期间而言,一如适用于基本退休金一样。(由1987年第36号第38条增补。由1988年第85号第54条修订;由1993年第3号第58条修订;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219号法律公告修订)
(3)第(1)及(1A)款适用于属根据《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A)第31条,或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15条,或根据《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第401章)第15条,所批予的额外退休金的基本退休金。(由1987年第36号第38条增补。由1988年第85号第54条修订;由1993年第3号第58条修订;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219号法律公告修订)
(4)凡人员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6(2)条获批予退休金,且根据《退休金规例》(第89章,附属法例A)第23条选择收取酬金(以代替其部分退休金),则就批予退休金之日起至下列日期止的一段期间而言─
(a)紧接该人员可在符合本条例的条文下预期获支付退休金的日期(假定该人员于此日期之前并未去世,而该退休金会由此日期起及此后支付)的前一天;或
(b)如该人员于该日期之前去世,则为该去世日期,
第(1)及(1A)款适用于该酬金,而适用的方式为就该段期间而言,一如适用于此两款所述及的基本退休金一样。(由1987年第36号第38条增补。由1993年第3号第58条修订)
注:
*请参阅1993年第147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77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17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82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223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21号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133号法律公告。
第5条 为某些目的可无须理会特准增加额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9条(该条第(4)款除外)、《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1条(该条第(2)款除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第401章)第22条(该条第(2)款除外),或施行《孤寡抚恤金条例》(第94章)第8或10条,特准增加额的款额不得计算在内。
(由1976年第85号第2条代替。由1987年第36号第38条修订;由1988年第85号第55条修订;由1993年第4号第28条修订;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219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6条 特准增加额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版本日期 30/06/1997
特准增加额的费用,须由政府一般收入拨出及支付。
(由1987年第36号第38条修订)
第7条 修订附表的权力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3号第3条
立法会可藉决议修订附表1。
(由1993年第3号第59条修订;由1999年第63号第3条修订)
附表1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辅助队薪酬及津贴条例》(第254章)(由1997年第20号第22条增补)
《退休金条例》(第89章)
《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由1987年第36号第38条增补。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第401章)(由1988年第85号第56条增补。由1997年第219号法律公告修订)
《1932年警队条例》*(1932年第37号)
《1954年警务人员(特别情况)退休金条例》@(1954年第21号)
《尚存配偶及子女抚恤金条例》(第79章)(由1977年第75号第27条增补。由1993年第3号第60条修订)
注:
*"《1932年警队条例》”乃“PoliceForceOrdinance1932"之译名。
附表2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条]
第I部 适用于根据1965年3月31日当日或之前
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应于1968年3月31日支付的基本退休金,加上应于该日期支付的任何退休金增加额,可作出8%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4%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7%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9.根据第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0.根据第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1.根据第1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12.根据第1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13.根据第1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14.根据第1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15.根据第1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16.根据第1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7.根据第1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8.根据第1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9.根据第1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20.根据第1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21.根据第2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22.根据第2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23.根据第2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24.根据第2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25.根据第2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II部 适用于根据1965年4月1日至1968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应于1969年3月31日支付的基本退休金,加上应于该日期支付的任何退休金增加额,可作出5%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4%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7%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9.根据第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0.根据第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11.根据第1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12.根据第1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13.根据第1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14.根据第1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15.根据第1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6.根据第1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7.根据第1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8.根据第1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9.根据第1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20.根据第1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21.根据第2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22.根据第2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23.根据第2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24.根据第2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III部 适用于根据1968年4月1日至1969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5%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4%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7%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9.根据第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0.根据第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11.根据第1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12.根据第1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13.根据第1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14.根据第1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15.根据第1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6.根据第1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7.根据第1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8.根据第1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9.根据第1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20.根据第1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21.根据第2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22.根据第2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23.根据第2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24.根据第2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IV部 适用于根据1969年4月1日至1970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4%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7%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9.根据第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10.根据第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11.根据第1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12.根据第1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13.根据第1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14.根据第1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5.根据第1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6.根据第1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7.根据第1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8.根据第1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9.根据第1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20.根据第1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21.根据第2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22.根据第2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23.根据第2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V部 适用于根据1970年4月1日至1971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7%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9.根据第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10.根据第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11.根据第1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12.根据第1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13.根据第1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4.根据第1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5.根据第1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6.根据第1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7.根据第1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8.根据第1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9.根据第1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20.根据第1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21.根据第2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22.根据第2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VI部 适用于根据1971年4月1日至1972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3%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9.根据第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10.根据第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11.根据第1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12.根据第1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3.根据第1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4.根据第1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5.根据第1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6.根据第1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7.根据第1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8.根据第1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9.根据第1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20.根据第1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21.根据第2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VII部 适用于根据1972年4月1日至1973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8%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9.根据第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10.根据第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11.根据第1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2.根据第1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3.根据第1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4.根据第1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5.根据第1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6.根据第1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7.根据第1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8.根据第1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9.根据第1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20.根据第1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VIII部 适用于根据1973年4月1日至1974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8%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9.根据第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10.根据第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1.根据第1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2.根据第1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3.根据第1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4.根据第1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5.根据第1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6.根据第1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7.根据第1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8.根据第1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9.根据第1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IX部 适用于根据1974年4月1日至1976年6月30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11%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9.根据第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10.根据第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1.根据第1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2.根据第1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3.根据第1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4.根据第1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5.根据第1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6.根据第1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7.根据第1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部 适用于根据1976年7月1日至1977年6月30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6%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5%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9.根据第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0.根据第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1.根据第1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2.根据第1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3.根据第1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4.根据第1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5.根据第1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6.根据第1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I部 适用于根据1977年7月1日至1978年6月30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5%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8%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9.根据第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0.根据第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1.根据第1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2.根据第1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3.根据第1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4.根据第1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5.根据第1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II部 适用于根据1978年7月1日至1979年6月30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8%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5%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9.根据第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10.根据第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1.根据第1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2.根据第1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3.根据第1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4.根据第1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III部 适用于根据1979年7月1日至1980年6月30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15%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4%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9.根据第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10.根据第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1.根据第1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2.根据第1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3.根据第1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IV部 适用于根据1980年7月1日至1981年6月30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14%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2%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9.根据第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10.根据第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1.根据第1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2.根据第1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V部 适用于根据1981年7月1日至1982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12%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9.根据第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10.根据第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1.根据第10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VI部 适用于根据1982年4月1日至1983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9%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9.根据第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10.根据第9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VII部 适用于根据1983年4月1日至1984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11%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9.根据第8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VIII部 适用于根据1984年4月1日至1985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6%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8.根据第7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IX部 适用于根据1985年4月1日至1986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3%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3%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7.根据第6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X部 适用于根据1986年4月1日至1987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3%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6%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6.根据第5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XI部 适用于根据1987年4月1日至1988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6%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9%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5.根据第4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XII部 适用于根据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9%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4.根据第3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XIII部 适用于根据1989年4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10%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0.43%的增加。
3.根据第2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XIV部 适用于根据1990年4月1日至1991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10.43%的增加。
2.根据第1段作出的经调整退休金,可再作11.54%的增加。
第XXV部 适用于根据1991年4月1日至1992年3月31日期间
(包括首尾两天)有效薪金计算的基本退休金
1.基本退休金可作出11.54%的增加。
(附表2由1976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77年第18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78年第175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79年第189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0年第215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1年第28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2年第159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3年第161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4年第11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5年第129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6年第119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7年第135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8年第143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14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0年第148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1年第191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2年第149号法律公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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