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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退休计划(谘询委员会)规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26章第73条)

〔1993年10月15日〕

(本为1993年第40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3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提出建议的成员”(proposingmembers)指建议组成谘询委员会的退休计划成员;

“创会会议”(inaugurationmeeting)指组成谘询委员会及由退休计划的成员选出该委员会首批成员的会议。

(1993年制定)

第3条 一般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根据本规则须发出的所有通知,如已寄往─

(a)(如收件人是计划成员)收件人最后为人所知的住址;及

(b)(在其他情况下)收件人最后为人所知的通讯地址,须当为已妥为发出。

(2)凡某注册计划的任何成员要求获得提供计划成员的姓名地址,以供根据本规则发出通知之用,则该注册计划的指定人士须向该计划成员提供该等姓名地址。

(1993年制定)

第4条 谘询委员会的组成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如有10名或以上计划成员拟建议组成谘询委员会,他们可藉向每名计划成员送交表明该项建议的书面通知提出该项建议,而该通知书则须附有附表表格1所列的同意表格供成员签署。

(2)同意组成谘询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在上述通知书发出后21日内,将一份已签署的同意表格交回其中一名提出建议的成员。

(3)须有过半数计划成员同意,才可组成谘询委员会。

(4)提出建议的成员须在根据第(1)款送交通知后28日内,将在第(2)款所规定的期间内交回的已签署同意表格提供予指定人士,而指定人士则须确保该等同意表格可供拟查阅该等表格的任何计划成员在创会会议中查阅。

(5)指定人士在信纳在所规定的期间内已有过半数计划成员交回同意表格后,须在举行创会会议的日期至少14日前,将创会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通知计划成员、管理人及有关雇主,该通知并须附有─

(a)附表表格2所列的代表委任表格,而该表格须由拟委任他人代表投票的成员签署,并须由该成员在会议日期至少3日前交回其中一名提出建议的成员;及

(b)附表表格3所列的为谘询委员会的选举提名候选成员的提名表格,而该表格须─

(i)由拟作出提名的成员填妥;及

(ii)送交指定人士,期限则以指定人士可于会议日期至少3日前接获该表格为准。

(6)计划成员可亲身出席创会会议及在该会议中投票,以取消其代表委任书。

(7)创会会议的法定人数须为5名亲身出席会议的计划成员。

(8)组成谘询委员会的成员人数由组成该委员会的决议指明,但须限为5至20人,且不得超过在举行会议选举谘询委员会委员当日有关计划的成员人数的25%。

(9)指定人士须出任创会会议的主席。

第5条 委员的选举及任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1)计划成员可在创会会议及其后每次计划成员周年会议中进行互选,以选出谘询委员会的委员。

(2)凡提名任何计划成员为委员候选人,须在上述会议前依照第4(5)(b)或6(4)(b)条(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

(3)委员的选举须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4)附表表格4所列的投票表格,须由以下人士向亲身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成员发出─

(a)在创会会议中,由指定人士发出;而

(b)在其后的计划成员周年会议中,则由谘询委员会的秘书,或由经谘询委员会为选举或投票工作而委任的其他委员发出。

(5)经投票人签署的投票表格无效。

(6)在有关的会议中,须从投票成员中选出监票人,负责收集投票表格、点算选票及检查选票。

(7)谘询委员会的委员如─

(a)不再是注册计划成员;

(b)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以致丧失履行职务能力;

(c)未经谘询委员会同意而在该委员会的会议缺席3次或以上;

(d)向谘询委员会秘书递交书面通知而辞职,即停止出任该委员会的委员。

(8)在第(7)款的规限下,谘询委员会委员均任职至下一次周年会议结束时为止。

(9)谘询委员会如认为有需要,可委任一名成员在悬空席位的余下任期内填补该空缺。

(10)各委员须进行互选,以选出主席及秘书各一名。

(11)谘询委员会须在组成后,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其组成一事以书面通知有关计划的管理人及有关雇主。

(1993年制定)

第6条 周年会议 版本日期 30/06/1997

(1)谘询委员会须为选举新的谘询委员会安排每年举行计划成员周年会议一次,而该周年会议须在有关计划的财政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举行。

(2)凡谘询委员会没有按第(1)款的规定安排举行会议,该委员会在该款所提及的6个月终结时即告解散,惟本款并不阻止计划成员根据第4条组成新的谘询委员会。

(3)召开周年会议的书面通知须在会议日期至少14日前由秘书向每名计划成员发出,并须指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以及指明拟选举来年谘询委员会委员及(如属适用)拟更改谘询委员会委员人数。

(4)该通知须附有─

(a)附表表格2所列的代表委任表格,而该表格须由拟委任他人代表投票的成员签署,并须由该成员在会议日期至少3日前交回秘书;及

(b)附表表格3所列的为谘询委员会的选举提名候选成员的提名表格,而该表格须─

(i)由拟作出提名的成员填妥;及

(ii)送交秘书,期限则以秘书可于会议日期至少3日前接获该表格为准。

(5)计划成员可亲身出席周年会议及在该会议中投票,以取消其代表委任书。

(6)周年会议的法定人数须为5名亲身出席会议的计划成员。

(7)计划成员可在周年会议中通过决议,更改谘询委员会委员人数,但第4(8)条对该决议适用。

(8)谘询委员会的委员可在周年会议改选中为候选人。

(1993年制定)

第7条 谘询委员会的程序 版本日期 30/06/1997

(1)谘询委员会可于主席所定时间举行会议,以讨论有关计划的普遍受关注事宜。

(2)秘书须在每次谘询委员会会议日期至少14日前,向所有委员及有关计划的有关雇主、管理人及指定人士发出通知,指明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及将会讨论的事宜。

(3)谘询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其委员的50%。

(4)如出席某次谘询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少于法定人数,则该会议须押后至下一个星期的同一日。

(5)如在经押后的会议中,出席的委员少于法定人数,则3名亲身出席的委员即为法定人数。

(6)如主席或秘书在某次委员会会议中缺席,出席该会议的委员可互选一人暂任主席或秘书。

(7)在谘询委员会会议中─

(a)每名出席委员可就有待委员会决定的每个问题投一票;

(b)会议中的所有决定凡是取决于上述出席委员的多数票的,均属有效;及

(c)如委员的票数相等,主席可投决定票。

(8)秘书须就每次谘询委员会会议备存会议纪录,该等会议纪录可经任何修改,然后须在其对下一次谘询委员会会议中由主席确认其为会议的正确纪录。

(9)谘询委员会须在工作地点张贴一则告示,将委员会就有关计划向管理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告知所有计划成员。

(1993年制定)

第8条 谘询委员会的解散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为数不少于10%的计划成员可共同以书面要求谘询委员会召开计划成员特别会议,以考虑是否解散谘询委员会。

(2)谘询委员会的主席或秘书在接获上述要求后,须─

(a)将接获上述要求一事及接获要求日期以书面通知有关计划的管理人、指定人士及有关雇主;及

(b)安排在接获上述要求的日期的1个月内举行全体计划成员会议。

(3)召开特别会议的通知须在会议日期至少14日前以书面向所有计划成员发出,有关通知须指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以及指明拟通过决议解散谘询委员会。

(4)根据第(3)款发出的通知须附有附表表格2所列的代表委任表格,而该表格须由拟委任他人代表投票的成员签署,并须由该成员在会议日期至少3日前交回主席或秘书。

(5)计划成员可亲身出席会议及在会议中投票,以取消其代表委任书。

(6)上述会议的法定人数须为5名亲身出席会议的计划成员。

(7)解散谘询委员会的决议须经所有计划成员中过半数人亲身或透过其所委任的代表投票赞成始可获得通过。

(8)凡解散谘询委员会的决议获得通过,谘询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立即将该事实及解散的生效日期,以书面通知有关计划的指定人士、管理人及有关雇主。

(1993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5、6及8条〕

表格1

支持组成谘询委员会的同意表格

计划名称∶.....................

本人(以下签署者)为上述计划的成员,现支持提出建议的成员在其于.........................发出的通知中所提出的有关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

(日期)

第34条就上述计划组成谘询委员会的建议。

签名∶..............

姓名∶.........

(请以正楷填写)

香港身分证号码∶........................

日期∶............................................

(1993年制定)

表格2

谘询委员会的代表委任表格

计划名称∶........

本人,...............,(香港身分证号码..........................),

(成员姓名)

为上述计划的成员,现委任...................(香港身分证号

(代表姓名)

码..........................)为本人的代表,在将于19..........年..........月..........日举行的上述计划的*创会会议/周年会议/特别会议及其任何押后会议中代本人投票。

2.(凡在特别会议采用代表委任书)我现指示我的代表投票*赞成/反对解散谘询委员会的决议。

日期∶...................签名∶..............

*请删去不适用者。

注∶如你不删去第2段的不适用者,你的代表将按他认为是适当的意向在特别会议中投票。

(1993年制定)

表格3

谘询委员会选举的提名表格及候选人

同意被提名的表格

第Ⅰ部─提名表格

计划名称∶....................

我们(以下签署者)提名.........

(姓名─姓/名)

在将于19..........年..........月..........日举行的*创会会议/周年会议中为谘询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

提名人和议人

(1)提名人

姓名∶................

(请以正楷填写)

香港身分证号码∶........................

日期∶.............

(2)和议人

姓名∶...................

(请以正楷填写)

香港身分证号码∶.............

日期∶..................

*请删去不适用者。

第Ⅱ部─候选人同意被提名的表格

本人,......................,(香港身分证号码......................),

(被提名人姓名(请以正楷填写))

现同意被提名在上文第Ⅰ部所提及的会议中为谘询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本人现声明本人为上述计划的成员。

被提名人签名∶............................

日期∶...................

(1993年制定)

表格4

投票表格

谘询委员会委员选举

计划名称∶................

须选出的候选人人数∶.....................

候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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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在拟选出的候选人的姓名的相对空格内填上“P"号。

2.如你在投票表格上填上你的姓名或在投票表格上签署,该投票表格即属无效。

3.如投票表格上填有“P"号空格的数目多于须选出的候选人人数,该投票表格即属无效。

(1993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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