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26章第73条)
〔1993年10月15日〕
(本为1993年第40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3年制定)
第2条 免除审计规定的会议 版本日期 30/06/1997
汇集协议的参与计划的管理人可安排举行计划成员会议,或如有1名成员提出书面要求,该管理人即须应要求安排举行上述会议,以通过决议,决定就该决议所指明的该计划某一财政年度来说,本条例第20(5)条适用于该计划。
(1993年制定)
第3条 会议通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管理人须在会议日期至少14日前,向每名计划成员发出书面的会议通知,指明─
(a)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及
(b)拟在会议中讨论的决议。
(2)上述通知书须面交有关成员,或寄往该成员最后为人所知的住址。
(3)上述通知书须附有符合附表所列明的格式的代表委任表格,以便不能亲身出席会议的计划成员可委任他人代他出席会议及投票。
(4)代表委任表格须由不能出席会议的计划成员签署,并须在会议日期至少3日前送交管理人。
(5)计划成员可亲身出席会议及在会议中投票,以取消其代表委任书。
(1993年制定)
第4条 法定人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计划的会议法定人数为亲身出席会议的─
(a)该计划的成员的10%;或
(b)该计划的成员5名,两者以较多者为准,但如某计划的成员不足5名,则其法定人数为其亲身出席的所有成员。
(2)如出席某次会议的成员少于法定人数,则该会议须押后至下一个星期的同一日;而在经押后的会议中,如在原定的会议时间后半小时内仍未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则已出席的成员即为法定人数。
(1993年制定)
第5条 主席及秘书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任何一次会议中,由出席会议的成员选出的成员即可成为该次会议的主席。
(2)管理人须担任会议秘书,并须备存会议纪录。
(1993年制定)
第6条 向指定人士提供决议副本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如决议已获通过,管理人须证明一份决议副本为真确副本,并在有关会议后14日内向指定人士提供该副本,以供进一步提交予处长。
(2)如有过半数在当时是计划成员的人亲身或透过其所委任的代表投票赞成一项决议,该项决议即为获得通过。
(1993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条〕
为通过决议决定《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第20(5)条
适用于有关计划而举行的会议的代表委任表格
计划名称∶...........................
本人,..................(香港身分证号码................),
(成员姓名)
为上述计划的成员,现委任.................
(代表姓名)
(香港身分证号码........................)为本人的代表,在将于19..........年..........月..........日举行的上述计划的会议及其任何押后会议中代本人投票。
2.本人现指示本人的代表投票*赞成/反对建议的决议。
日期∶............签名∶...............
*请删去不适用者。
注∶如你不删去第2段的不适用者,你的代表将按他认为是适当的意向投票。
(1993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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