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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注册为药剂师的申请人的训练、研修课程及考试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38章第4条)

[1938年1月1日]

(本为1937年第8号附表1)

第1条 注册为学徒或学员的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要求注册为学徒或学员的申请人,必须已经与注册药剂师或有权成为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法人团体订立实习契约,或已经与一名药剂师连同一所医院或同类机构的委员会或连同一所制药厂的拥有人订立实习契约:

但如某人按全职协议受聘于政府医院或政府其他机构而在一名合资格药剂师的指导下工作,则该协议须取代实习契约而获接纳。

第2条 注册为学徒或学员的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申请注册为学徒或学员时,申请人须─

(a)向注册主任递交一份证明书,证明申请人已通过香港大学入学试或注册主任认可的其他同等考试;(1952年A187号政府公告)

(b)缴付订明的注册费用;

(c)向注册主任递交他的实习契约副本一份。

第3条 资格检定考试─总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

资格检定考试称为“化学师及药师资格检定考试”。

第4条 资格检定考试─总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

资格检定考试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中级考试,第二部分为最后考试。

第5条 报考中级考试的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参加资格检定考试的规定

及所需的训练

中级考试每年于6月及12月共举行两次。第一次申请报考时,考生须─

(a)已注册为学徒或学员;

(b)缴付订明的费用;

(c)向注册主任递交一份用正式表格(可从注册主任处取得)发出的证明书,证明书由申请人的导师或该导师的授权代理签署,证明申请人在注册为学徒或学员后曾在认可教育机构修读一项认可训练的课程,该课程属为期一年的全日制课程或属为期两年于夜间上课的课程。

第6条 报考中级考试的规定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0号第3条

中级考试的科目为化学、物理及生物,而考试范围须符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不时认可的课程大纲。注册主任须向提出申请的人免费提供课程大纲。 (2000年第60号第3条)

第7条 报考中级考试的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如已注册为学徒或学员,并使注册主任信纳他已通过附录1所列的其中一项考试,则须当作已通过中级考试,但有关的科目须包括化学、物理及生物。如有关的科目只包括本规例所订明的其中两科,则须当作已通过该两科的考试。

第8条 报考中级考试的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考生必须应考全部考试科目,但当作已通过其中两科考试的考生,可只应考其余一科。

第9条 报考中级考试的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只有一科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经主考许可,可只应考该科。申请重考前,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须向主考出示令主考满意的证据,证明他已符合主考就他应考该不合格科目所订的条件。

第10条 报考中级考试的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在下列情况外,任何费用或其部分概不退还─

(a)在考试截止报考日期前退考的考生,可取回已缴付的费用;

(b)已报考但没有应考的考生如能呈交令注册主任满意的证明,说明他缺席是由于患病或其他不能避免的因由所致,则可取回已缴付的费用。

第11条 报考最后考试的规定 版本日期 09/06/2000

考试每年于3月及10月共举行两次。第一次申请报考该考试时,考生须─

(a)已通过或当作已通过中级考试;

(b)缴付订明的费用;

(c)向注册主任出示─

(I)出生登记证明书;

(II)一份由考生签署,用正式表格(可从注册主任处取得)作出的声明书,声明他曾在注册药剂师的监督下,于下列其中一个地方,在为期不少于两年间接受不少于4000小时的配发及合成药物训练─

(i)根据本条例第13条注册的处所;(2000年第32号第48条)

(ii)制药厂;

(iii)医院或同类机构的药房。

该声明书须述明该考生修读课程的地方或各个地方的地址,以及受训日期及期间,并须由监督该项训练的药剂师签署。只有当该课程是在该考生注册为学徒或学员后,并在他依照规例的规定按实习契约当实习药剂师期间修读的,以及该课程是在有关的实习契约已获注册主任批署并已向注册主任呈交一份实习契约副本后才开始的,该声明书才属有效;

(III)一份用正式表格(可从注册主任处取得)作出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考生的导师或该导师的代理签署,证明考生已通过或当作已通过中级考试后,曾就最后考试的科目,在认可教育机构修读一项认可的有系统训练课程,而修业成绩令导师满意。该训练课程修读时间如下:制药学不少于250小时,药物化学不少于250小时,生理学、生药学及法医药剂学不少于250小时。

第12条 报考最后考试的规定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0号第3条

考试科目为制药学、药物化学、生药学、生理学及法医药剂学,考试范围须符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不时认可的课程大纲。注册主任须向提出申请的人免费提供课程大纲。

(2000年第60号第3条)

第13条 报考最后考试的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在下列情况下,考生须应考全部考试科目─

(a)只有一科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经主考许可,可只应考该科。申请重考前,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须向主考出示令主考满意的证据,证明他已符合主考就他再应考该不合格科目所订的条件;

(b)在按照本规例应考的科目或各科目中成绩合格的考生,须获主考发给证书,表明该考生在该等科目的考试中成绩合格。考生凭该证书有权按照本条例的条文注册为化学师及药师:

但考生年满21岁才可获发该证书。

第14条 报考最后考试的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实习契约须载有附录2所列的契约草稿的条文,或意思相同的条文,或载有考生在1949年3月18日当实习药剂师所据的契约的条文,但该所据的契约须已获注册主任批注。

第15条 报考最后考试的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在下列情况外,任何费用或其部分概不退还─

(a)在考试截止报名日期前退考的考生,可取回已缴付的费用;

(b)已报考但没有应考的考生如能向注册主任呈交令注册主任满意的证明,说明他缺席是由于患病或其他不能避免的因由所致,则可取回已缴付的费用。

第16条 报考最后考试的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尽管上述各条的条文另有规定,注册主任可豁免任何人,使其无须遵从上述各条所载的任何规定(适用于为注册为各理论及实习课程的学徒或学员而须通过的考试的规定),但该人须出示令注册主任满意的证据,证明─

(a)他已遵从在先前规例下的相应规定,而在当其时该等先前规例是生效的;或

(b)他已在一项有关考试科目的课程中接受足够的初步实务训练。

第17条 报考最后考试的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尽管上述各条的条文另有规定,注册主任可在其订明的条件下,接纳在香港以外地方接受的实务训练,但有关的人须已注册为学徒或学员。

第18条 报考最后考试的规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曾在香港以外地方接受训练的考生,可在注册主任的酌情批准下,参加化学师及药师资格检定考试的最后考试,但─

(a)他须出示令注册主任满意的证据,证明他曾修读某训练及研修课程,而注册主任认为该课程等同于第11条所规定者;

(b)他须出示令注册主任满意的证据,证明他已通过某项考试,而注册主任认为该项考试等同于化学师及药师资格检定考试的中级考试;

(c)他须缴付订明的报考最后考试的费用。

第19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要求注册为药剂师的申请人的训练、研修课程及考试规例》。

附录1条 取代化学师及药师资格检定考试第一部分或中级考试而获接纳的考试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7条]

如考生能向注册主任出示证据,证明他已通过下列其中一项考试,而有关的科目包括化学、物理及生物,则该考生须当作已通过化学师及药师资格检定考试的中级考试─

(a)香港大学或英国或殖民地或自治领地的其他大学文科学位或理科学位的最后考试或中级考试;

(b)高等学校考试;

(c)医学总会承认的任何学位或文凭的初级考试或其后阶段的考试;

(d)在1949年3月18日前考取的《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所规定的化学师及药师的初级科学考试。

附录2 实习契约草稿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4条]

地址为.....................................的.........................................

(下称雇主)为第一方,地址为........................................的..........................

(下称实习药剂师),其父母或监护人..............................................(下称父母或监护人)为第三方协议如下:─

1.实习药剂师本人及作为其担保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及各别保证,实习药剂师会在雇主的配药业务中诚实、真诚和努力服务.............年,由19.............年.............月.............日起计,该日为实习药剂师实习期的开始;实习药剂师须经常保守雇主的秘密,并服从他的合法指挥;且未经授权不得将属于雇主的文据或簿册复制;实习药剂师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雇主及其顾客须恭敬有礼,并须遵守附于本契约的规则,且在办工时间以内和以外均不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2.又雇主(基于父母或监护人现缴付的学费港元$..................................作为代价,且雇主在此承认已收取该款项)*保证教导实习药剂师有关配药业务方面的知识;向实习药剂师提供使他能学习上述知识所需的合理机会及工作;遵守附于本契约的规则;给予实习药剂师因上课而需要的方便;在实习期满后,按所订定的方式解除本契约,对于规例规定实习药剂师在报考资格检定考试时须作出的关于实务训练的声明,如雇主认为该声明内容属正确,则证明声明内所列事实属实。

3.又雇主进一步保证,如雇主在本契约届满前去世,他的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会将上述学费按比例计算的部分退还父母或监护人,或作出安排,使实习药剂师能在就上述规例而言属可接受的条件下,完成余下的实习期,而父母或监护人无须再付费用。

4.本契约各方于19.............年.............月.............日签署盖章,以作见证。

雇主在见证人面前签署、盖章和交付................................................

(雇主)

................................................

(见证人)

职业.......................................

地址.......................................

实习药剂师在见证人面前签署、盖章和交付................................................

................................................

(见证人)

职业.......................................

地址.......................................

父母或监护人在见证人面前签署、盖章和交付................................................

(父母或监护人)

................................................

(见证人)

职业.......................................

地址.......................................

在上述契约中,凡指单数的字亦指众数,反之亦然;凡指男性的字亦指女性;凡指人的字亦指商号及法团,但如文意排除如此解释,则属例外。

责任解除书

本人,.......................................,就.......................................已在本契约所规定的整段期间内依上述契约的条款为本人服务,本人现解除他及...............................在上述契约下的所有责任。

本人于19.............年.............月.............日签署,以作见证。

......................................

如不适用,可予删去。

附录

关于在学徒训练期的实务训练的规则

1.如注册主任提出要求,雇主须不时提供注册主任规定的关于提供学徒训练的店铺、医院、药房或制药厂的人手、房舍、设备及业务的资料,并须允许注册主任的代表在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间视察有关的处所。

2.如雇主并非注册药剂师或并非亲自负责实习药剂师的实务训练,则雇主须委任其职员中某名注册药剂师负责实习药剂师的实务训练,而该注册药剂师须就此事向雇主负责。

3.实务训练须包括─

(a)操作常用的药剂仪器;

(b)配制常用的草本制剂;

(c)阅读、翻译和抄写处方,包括核对剂量;

(d)按处方配药;

(e)备存纪录方面的经验,而该等纪录为《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及《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影响药剂实务的部分所规定者。

4.学徒或实习药剂师须备存一份关于其工作的纪录。

5.雇主须提供仪器、参考书籍、物料及机会,使实习药剂师能接受第3段所概述的实务训练。

6.可受雇于任何一所店铺、医院、药房或制药厂的实习药剂师人数,以每名从事有关的工作(实习药剂师正在该工作中接受以上所提述的训练者)的注册药剂师计,不得超逾两名实习药剂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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