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1993年制定。1995年第55号法律公告)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26章第73条)
〔1993年10月15日〕
(本为1993年第40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3年制定)
第2条 定义 版本日期 05/11/1998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关计划”(relevantscheme)就一项协议或安排来说,指构成该协议或安排的主题或受该协议或安排所规管的职业退休计划;
“有关保险人”(relevantinsurer)就一项协议或安排来说,指与有关计划的有关雇主订立该协议或安排的保险人。(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1993年制定)
第3条 保险安排 版本日期 05/11/1998
为本条例的目的,一项协议或安排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得被视为一项保险安排─
(a)根据该协议或安排的条款,有关保险人有责任凭着所有由他管有的有关计划文件,以及凭着所有由有关计划的有关雇主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经该雇主的核数师核实的该等资料),确保该雇主依照该计划的条款作出供款;
(b)该协议或安排的条款规定,有关保险人在根据有关计划的条款就该计划任何成员支付利益方面,须遵守《职业退休计划(利益的支付)规则》(第426章,附属法例);及
(c)该协议或安排所订定处理的业务(不论是已处理或将要处理者)的性质,符合《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中对G、H或I类长期业务的业务性质的描述。
(1993年制定。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