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26章第73条)
[1993年10月15日]
(本为1993年第40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3年制定)
第2条 经签署的通知视为决议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本条例第35(3)(b)条来说,由注册计划的过半数成员签署、符合附表所指明的格式的通知,须被视为由该等成员通过的决议。
(1993年制定)
第3条 须示明提出要求的成员的身分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所述的通知,须示明根据本条例第35(3)(b)条提出要求的注册计划成员的身分。
(1993年制定)
第4条 须书明姓名及身分证号码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在第2条所指的通知上所署的签名,除非其旁有清晰可读字体书明─
(a)该人的全名;及
(b)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发予该人的身分证(如有的话)的号码,否则就该条来说该签名即属无效,但根据本条例第35(3)(b)条提出要求的成员的签名则不在此限。
(1993年制定)
第5条 超过1份通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所指的决议,可由超过1份通知构成,但该等通知每份均须符合附表所指明的格式。
(1993年制定)
第6条 过半数的决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在第2条所指的通知发予某注册计划的指定人士之日,已在该通知上签署的该注册计划成员的人数,超过在该日该计划的成员人数的半数,则由该通知所构成的决议即须被视为在该日获得通过。
(2)在计算已在第2条所指的通知上签署的人的人数时,藉该通知要求提供资料的成员须计算在内。
(1993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11/11/1999
[第2及5条]
通知
于..........年..........月..........日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第35(3)(b)条发予.....................
(请说明有关的职业退休计划的名称)
("有关计划”)的指定人士的通知。
本人.................,地址为
(提出要求的成员的全名)
.....................
(地址)
.................,现要求获得提供有关计划的以下资料─
*□1.最新所知的有关计划全部资产总市值。
*□2.在提出本要求当日,就有关计划来说,《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第27(2)条的规定有否获遵守;若不获遵守,在该日构成有关计划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所有受限制投资项目的详情,及它们的市值或(如无法确定其市值)可变现净值,在该计划于该日的整体资产的市值或(如属适当)可变现净值中所占的比率。
*□3.(如在提出本要求当日,当时构成有关计划部分资产的某证券的市值或(如无法确定其市值)可变现净值,占有关计划整体资产当日的市值或(如属适当)可变现净值超过10%)有关证券的详情,以及当时它在整体资产市值或(如属适当)可变现净值中所占的百分率。
*□4.(如在提出本要求当日,有关计划当时有部分资产是《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第27(3)(a)条所指的对法人团体的股本的投资,而该等投资的市值或(如无法确定其市值)可变现净值,占有关计划整体资产当日的市值或(如属适当)可变现净值超过5%)该等投资的详情,以及该等投资当时在整体资产市值或(如属适当)可变现净值中所占的百分率。
*请选择适用者,加上“P"号。
(可选超过1项)。
...........
(提出要求的成员的签名)
我们(以下签署者)支持...........
(提出要求的成员的全名)
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签名成员姓名
(请参阅注1)香港身分证
号码
(请参阅注2)
注∶1.请以正楷书明全名。
2.如无香港身分证,则无须填写此栏。
(1993年制定。1999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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