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1997-06-3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26章第73(1)(h)条)
[1997年4月4日](1997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第4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精算师证明书的制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
(a)第15(e)条(关于属界定利益计划的计划);
(b)第31(2)条;及
(c)第32(2)(b)条,
所规定的精算师证明书须按照香港精算学会*于1994年9月2日采纳的“ProfessionalStandard2(PS2)OccupationalRetirementSchemesActuarialReportsandCertification"内所列明的专业准则及其后由该会藉决议通过并由处长以书面通知表示同意的对该准则作出的修订而制备。
注:
*"香港精算学会”乃“ActuarialSocietyofHongKong"之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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